- 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第四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416字
- 2020-08-26 14:01:00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 条文解读
[业主]
物业管理的主体是业主,本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业主。《物权法》确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概念又增添了新的内容,业主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是该房屋所处的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有时是指所有权人个体,有时是一个集合的概念。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时,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虽然只是变动了几个字,但意义却全然不同,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定位——为业主服务,明确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70-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