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条文解读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业主的资质管理权限的组织。而业主委员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二者的职责都是围绕着物业管理展开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一定的职责,但是其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内从事活动,不得滥用其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的范围和对象仅限于物业管理区域并就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

❏ 应用

22.业主委员会能否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特点及相应制度的设置结构,决定了它不能进行经营行为。首先,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没有任何营业执照或其他准予营业的证照,只需在成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因此不具备经营资格。其次,业主委员会本身没有可供开展经营活动的足够资金来源和场所,且业主委员会委员本身也并不是专职人员,在社会上往往还承担着其他领域的工作,担负着其他职责,因此不具备经营条件。再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性质是公益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也是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的。而一旦发生经营行为,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经济的营利性必然与业主委员会的公益性相冲突,从而使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很难获得保证。因此,由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经营,表面上似乎有利于小区业主的利益,但业主委员会自身的特点及相应制度的设置结构,却决定了这种表面上的利益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本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也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且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关联参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