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第四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563字
- 2020-08-26 14:01:00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条文解读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团体的组织机构,是基于业主团体的意思自行设立的,则登记不应影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登记仅仅是为了行业管理的需要所履行的备案手续。这里的登记应当与企业法人等一般民事主体的设立登记区别开来。一般民事主体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立,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代表业主团体对外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为,其最终责任又是由业主承担的;如果需要业主承担民事责任,也无须通过登记来保障,因为业主有其不动产物业作为责任财产加以担保。因此,登记不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要件。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是为了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 应用
16.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但尚未进行登记备案,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备案只是为了行业管理的需要而履行的手续,并非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前提,其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我国,业主委员会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委员会即告成立,登记备案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的确立,登记备案只是为了行业管理的需要而履行的手续,其主要目的在于方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属于行政登记,不是民事登记,不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前提。《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的合同有效。
17.欠费的业主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业主稍有不满就拖欠物业管理费不应提倡,但主管部门不能以此为由剥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业主通过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业委会委员是业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虽然对于业委会的筹建以及换届等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但无权否定业主选举的结果。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进行另案处理。如果以此为由,剥夺欠费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显然是对全体业主意愿的变相否定和减损。即便是业主在某些问题的处理方面存在瑕疵,他的民主权利也不容剥夺,任何行政干预都不能背离法律。
18.欠费业主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吗?
欠费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利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沟通,以高效、快捷地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欠费业主即使担任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也会因其没有履行交费义务而被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是通过业主大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实践中,一些小区的业主盲目地把物业公司作为自己的敌对方,认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是与物业公司进行斗争的先锋,而推选其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损害的不仅是物业公司的利益,最终受损的也是全体业主的权益。物业服务费中,虽有部分是物业公司的收益,但大部分是用于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设施设备正常运作所需支出的费用。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仅是对物业公司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其他正常交费业主权益的损害。由欠费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仅无法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也是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相冲突的。而且由欠费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其本身与物业公司之间就存在着冲突、矛盾,将不利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沟通,以高效、快捷地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关联参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