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条文解读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因此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第2款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根本宗旨。业主大会是业主为实现自己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作出决定而组成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将主要通过业主大会这一机制实现对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决定和管理。这种自律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实施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得组织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但是业主大会归根到底是公益性的自治组织,其各种决议或者措施都具有公益性质,而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服务的。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75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