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诊疗思维方式的错误:医疗过错的根本原因

本篇导读

医疗过错在客观上表现为医生或(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但让人疑惑的是,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都在那里,为什么医生还是违反,还是会出现医疗过错?

一开始我认为是疏忽大意的问题。因为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数医疗过错,都出现在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上,这很难让人理解,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比如颈部手术的喉返神经损伤,颈部手术的规范要求之一就是避免喉返神经损伤,做手术时首先就要保护喉返神经(当然不只保护喉返神经);比如手术部位错误,病变在右侧,却将左侧正常的甲状腺错误切除了;比如肠扭转引起的肠梗阻,延误治疗之后出现患者死亡;比如,抗生素的并发症伪膜性肠炎导致的腹泻,延误治疗后患者死亡;比如,因存在禁忌症的患者,术后人工股骨头出现脱位,需要全髋关节置换返修;比如脑出血患者延误治疗之后,患者死亡;比如因胎盘残留引起的晚期产后大出血进行剖腹探查;比如不符合撤离呼吸机指征,不当撤离呼吸机后,患者死亡。

我以为,医疗过错的出现是因为医生(仅限于出错的医生)疏忽大意造成的。而疏忽大意的原因我认为是缺乏责任心。因为这些出错的案例诊疗规范明确,都不是疑难复杂案例,看起来是不应该出错的,如果尽心一点,可能就不会出错。

过错所体现的主观心理状态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而故意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过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考虑到风险但是没有考虑到;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考虑到风险,但是轻信可以避免;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本质上讲,也是疏忽大意,因为虽然已经考虑到风险,但是没有考虑到风险现实发生的这种可能。医疗过错主观上的过失,大多数表现为疏忽大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过错原因都能用疏忽大意来解释。

我之前遇到一个案件,是一个肱骨髁上骨折的案例。患者在术后出现了骨筋膜室综合征,医生也发现了右臂肿胀、疼痛的异常,也陪着患者到上级医院检查,但是还是没有找到问题的原因,最后还是造成了患者右手残废、“爪形手”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医生肯定存在过错,但是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医生已经发现了问题,也到上级医院会诊了,医生已经发现问题并尽力去避免了,只是没有找到正确的诊断和治疗的方法。但是就主观上来讲,医生好像已经尽力了。这种情况如果说医生是因为疏忽大意犯错,可能就有点牵强附会了。

还有一种情况,当医生面对的是本院的同事医生时,也会出错。比较典型的是北京某医院某教授的案例,患者是心内科教授,在本院骨科进行一个腰椎的手术,术后患者死亡。经过诉讼,鉴定机构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为:缺乏手术指征,未能采取预防静脉血栓的措施。法院由此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本院的医生在自己的医院看病,当事医生应该是尽心尽力的,但还是出现了医疗过错,并且医疗过错的原因还是没有手术适应症,这应该是一个比较重大的过错。这个患者是本院职工,作为是同事的医生不可能不尽力,让人很难理解还是会出现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把医疗过错的原因归结于疏忽大意,也是很难让人信服的。我认为,医疗过错的背后应该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