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男女平等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已婚妇女或者离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则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

〔宪法〕

1. 《宪法》(2004年3月14日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法律〕

2.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第13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3.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

第30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31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4.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第54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