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劳办发〔1994〕289号),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是指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法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行政法规及文件〕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