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吗?
现实困惑
小强向阿力借了25万元用于投资一项目,小强答应阿力用自己的车作为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车价值75万元。后来小强投资失败,没有办法,只能又找朋友项某借了40万元,并且用同一辆车作担保抵押给项某,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小强向项某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晚于向阿力约定的还款日期,项某想要将自己的抵押顺位先于阿力。那么,关于抵押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之中,在该辆价值75万元的车之上设有阿力的25万元抵押和项某的40万元抵押,总抵押额是65万元,没有超过车子的价值75万。所以,即使变更了抵押顺位,小强不履行债务之时,在项某优先受偿40万元后,还剩余35万元,完全不会影响阿力的25万元债权的实现。所以,只要不影响到阿力的利益,不会对阿力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小强与项某是可以协议变更抵押顺位的。但一旦变更抵押顺位会对阿力产生不利影响时,就必须经过阿力的书面同意,小强才可以与项某协议变更抵押顺位。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解读
抵押顺位的变更,指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协议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抵押顺位不是说随随便便就可以变更,其不仅需要抵押权人达成协议,还需要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就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同等地保护了质押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