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现实困惑

2013年,某电子开发公司因遇上资金问题,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下降。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将剩余财产进行整合,准备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资金还不够,该电子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5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并且以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双方签订了协议。请问,该电子公司可以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律师答疑

该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据此可知,该电子开发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该电子公司土地上的建筑物也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而被视为一并抵押,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解读

抵押,转移的不是物权所有权,而是提供一种保障的形式以保障将来债权的实现。同时,抵押也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物上的,不仅包括实物也包括权利。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说明,建筑物抵押,登记是必备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