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日本现存窃取中国钓鱼岛的资料

日本窃取中国钓鱼岛的历史资料,除《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23卷收录其中一部分外,其手写体原稿主要收录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及外务省外交史料馆。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所藏的相关资料名称为:《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之无人岛国标建设之件》(沖縄県ト清国福州トノ間ニ散在スル無人島ヘ国標建設ノ件),其档案号为A03022910000。

此份证明日本对中国钓鱼岛怀有野心的资料,最早记录时间起始于1885年2月。事因日本欲在钓鱼岛建立国标。其内容分为“内务省内部通报”、“秘第一二八号”及“秘第二六〇号”三个部分。

“内务省内部通报”起稿于1885年12月8日,其主要内容是“命令冲绳县将国标建立于散落于冲绳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之诸件,在内务省各主管官员间进行传阅的“内命”。传阅的文件内容,主要集中于“秘第一二八号”及“秘第二六〇号”中。

“秘第一二八号”资料部分,以时间顺序排列,包括以下文件:

第一份:1885年11月2日“出云丸号”船长林鹤松提交给冲绳县大书记官森长义的《鱼钓岛、久场岛、久米赤岛回航报告》。

第二份:1885年11月4日冲绳县五等文官石泽兵吾提交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及森长义给的《鱼钓岛及外二岛调查概略及附图》。

第三份:1885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提交给外务卿井上馨及内务卿山县有朋的信。

第四份:1885年12月5日山县有朋提交给太政大臣三条实美的《无人岛建设国标之情况报告》。

第五份:“出云丸号”船长林鹤松所书之《鱼钓岛、久场岛、久米赤岛回航报告》。

“秘第二六〇号”部分,以时间为顺序,包括以下文件:

第一份:1885年11月13日冲绳县三等教喻上林义忠写给石泽兵吾的关于矿石实验成绩的信件。

第二份:1885年11月20日由冲绳县五等文官石泽兵吾提交给西村捨三及森长义的《鱼钓岛矿石之情况》。

第三份:1885年11月21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提交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鱼钓岛矿石之情况的报告》。

第四份:1885年12月16日山县有朋提交给太政大臣三条实美《鱼钓岛矿石之情况的报告》。

第五份:矿石实验报告。

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所藏相关资料名称为:《冲绳县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国标建设之件(1885年10月)》(沖縄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明治十八年十月),档案号为B03041152300。

从此份资料的标题分析来看,日本显然已将钓鱼岛明纳到冲绳县之范围,而后缀之“明治十八年(1885)”的时间标识,似乎是表示早在1885年,日本已经成功将钓鱼岛纳入到日本领土范围。资料除包括上述“A03022910000”即1885年日本关于钓鱼岛的相关资料外,还收录有1890年日本欲在钓鱼岛建立国标及1895年日本偷窃钓鱼岛的资料。

其中收录1885年相关的资料,大部分与“A03022910000”的内容相同,但其标题之“用语及时间”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具体文件如下:

第一件: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提交给山县有朋的“久米赤岛外二岛调查情况之上报”。

第二件:1885年9月21日石泽兵吾提交给冲绳县令西村捨三的“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之三岛调查书”(附地图)。

第三件:1885年10月9日官房甲第三十八号内务卿山县有朋写给外务卿井上馨的“冲绳县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国际建设之件”。

第四件:内务卿写给太政官的“太政官上报案”。

第五件:1885年10月16日起草、21日发文的“外务卿井上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关于久米赤岛外二岛建设国标之事的答复”(亲展第三十八号)。

第六件:1885年11月2日林鹤松所写“鱼钓、久场、久米赤岛回航报告”。

第七件:“亲展第四十二号”。

第八件:1885年11月5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写给山县有朋之“鱼钓岛外二岛实地调查情况之上报”及1885年12月5日“井上馨、山县有朋给西村捨三的回复”。

第九件:1885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写给山县有朋之信件。

第十件:1885年11月30日(秘第二一八号之二)“山县有朋回复井上馨的回复”及“太政官的指令案”。

从上述资料内容基本都出自于前述“A03022910000”档案中,但在对岛屿的具体记述上,已经将前资料中关键词“钓鱼岛”修改为日本固有名称“久米赤岛”。笔者推断其最重要的原因是,“钓鱼岛”本为中国对该岛的固有称呼。

1890年前后的相关资料主要有以下三件:

第一件:1890年1月13日知事(冲绳)提交给内务大臣“甲第一号”《无人岛久场岛鱼钓岛之议》。

第二件:1890年2月26日知事(冲绳)写给内务省县治局长的信。

第三件:1890年3月2日内务省县治局长回复冲绳县知事的“县冲第六号”。

1895年前后的相关资料主要有以下九件:

第一件:1894年4月14日县治局长、冲绳县知事向内务省提交的《久场岛及鱼钓岛所辖标识建设之件》。

第二件: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向内务省县治局长江木干之提交的“第百五十三号”《久场岛鱼钓岛港湾的形状及其他秘别第三四号》。

第三件:1894年12月15日冲绳县向内务省提交的《久场岛及鱼钓岛所辖标识建设之件》。

第四件:1894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野村靖写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秘第一三三号”及附件“阁议提出案”。

第五件:“阁议提出案”。

第六件:1895年1月10日起草,11日发文的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给内务大臣野村靖的《久场岛及鱼钓岛所辖标识建设之件》。

第七件:1895年1月21日内阁批“第一十六号”《标识建设相关申请通过》之件。

第八件:冲绳县提交给外务大臣、次官长及政务局长的“久场岛鱼钓岛本县所辖标识建设之件”。

第九件:冲绳知事奈良原繁提交给内务大臣井上馨及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甲第百十一号”《久场岛鱼钓岛本县所辖标识建设之议的上报》。

公文书馆及外交史料馆收藏的上述资料,包含了“日本外交文书”中所收录的全部相关钓鱼岛的资料,其中还有很多是“外交文书”中所没有收录的。另外A03022910000及 B03041152300中,所记载钓鱼岛的史实也有所差别。A03022910000号档案中的资料群,只有1885年日本欲在钓鱼岛建立国标的记录,而B03041152300档案中的资料群,即包括1885年、1890年两次日本欲窃占钓鱼岛的资料,也将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胜利窃占钓鱼岛的资料包括其中。特别是B03041152300档案中相关1895年的资料,关于“钓鱼岛”名称的变更,非常耐人寻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