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是主客体的融合

美是一种关系,是主客体之间的融合关系。也就是朱光潜先生所说的“我和物的界限完全消灭”。《朱光潜美学文学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第53页。这就是规定性的超越。

规定性,是我们认识美的本质的钥匙。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根迷宫之线,才能从容地出入于美学的迷宫之中。

所谓规定性,就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主体赋予客体的本质属性。规定性不是天生就有的,它依赖于人的认识和创造活动。

第一,一切规定性都是人的需要的规定性。黑格尔说:“即使我把这些规定和差别释放在外,即把它们设定在外部世界中,它们照旧还是我的,因为它们经过了我的手,是我所造成的,它们带有我的精神的痕迹。”〔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13页。也就是说,在实践活动中,人首先要规定自己,将自己从环境中区分出来,这样他才能够把握实践活动的对象、方法和目的。他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也就规定了外部世界。

第二,规定性不是恒久不变的,它依赖于人的意识发展。在原始人的个物意识时期,事物还没有获得规定性,还不能从环境中区分出来。在神话意识时期,事物获得了规定性,但还不十分稳定。一事物可以通过“变形”变成他事物。正是因为缺乏规定性,人不能将自己从环境中区分出来,人和自然、人和神、人和人就处于原始的融合状态。到了巫术意识时期,比较稳定的规定性出现了,但这种规定性具有一种实体性的特征。这也正是巫术、魔法产生的根本前提。宗教意识时期,规定性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抽象意义。到了科学意识时期,规定性就成了概念和符号,完成了与实在世界的彻底分裂。人类的所有困惑就由此而来。由此可见,规定性有一个逐渐建构、逐渐稳定、逐渐抽象的过程。

第三,不同的文化背景影响到人的观念、习俗和传统,因而对客观事物的规定性的具体理解也不尽相同。例如,对“人”的理解,东西方就有很大的差异。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正是由于规定性的出现(这根源于自意识的产生),导致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而在此以前,它们本来是融合在一起的。这一事实启示我们: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融合,就是美的本质。

融合,就是超越主客体的规定性。这里有两条途径:一条就是主体通过技术中介改造客体,达到融合;另一条是主体从精神上超越自身和客体的规定性,使主客体融为一体。

主体通过技术中介改造客体,实质上就是对主客体规定性的不断超越。在现代社会,它表现为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某一个技术中介规定的范围内,人的需要可以得到满足,外在世界不再是一个恶意的存在,主体和客体就融为一体。例如,在目前的技术中介范围内,我可以驾驶飞机飞上蓝天(我现在不能,这正是现实社会的规定性)。但是,我不能到火星上去(那就让科学家去想办法吧)。就我可以飞上蓝天而言,我与蓝天不再是对立的了,蓝天的存在,不再是对我的规定性——我没有双翅——的一个嘲讽。我与蓝天融为一体了。这就是美。这种主客体融合在对物质世界的改造活动中的美,甚至还没有引起美学家的注意,这首先是时代的悲哀,然后,才是美学的悲哀。

显然,随着技术中介的不断进步、不断泛化,美的疆域将会越来越辽阔。

从精神上超越主体和客体的规定性,是主客体交融的又一途径。法国女小说家乔治·桑在她的《印象和回忆》中,形象地描述了超越主客体规定性的情景:“我时而走,时而飞,时而潜,时而吸露。我向着太阳开花,或栖在叶背安眠。天鹨飞举时我也飞举,蜥蜴跳跃时我也跳跃,萤火和星光闪耀时我也闪耀。”《朱光潜美学文学论文集》,第79页。“我”超越“我”的规定性,可以变成任何一种事物,并与这些事物血肉相连。在这里,美既不是客体,也不是“我”的心理印象,而是“我”与这些客体之间的融合关系。

从精神上超越主客体的规定性,要求主体放弃自身和客体的本质规定,在某一层次上达到物我同一。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本质剥夺”。《吕氏春秋》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


荆人有遗弓者,而不肯索。曰:“荆人遗之,荆人得之,又何索焉?”孔子闻之曰:“去其荆而可矣。”老聃闻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则至公矣。《吕氏春秋·贵公》。


遗弓者首先将自己这层本质规定剥去,消除自己与荆人的差别;孔子又去掉“荆”的本质规定,使“荆人”与天下人同一;老聃最为彻底,去掉“人”的本质规定,使人与万物交融。因此,“遗”即“得”,“得”即“遗”。它们融合在一起了。主客体规定性的超越,就是这样通过“本质剥夺”实现的。但是,在审美体验中,这种实现不是一种自觉追求的过程,而是无意识的活动。

总之,美是主客体的规定性的超越,也就是主客体的融合。这种融合,区别于原始人的没有规定性的主客体不分的融合,它是在规定性产生之后,通过对规定性的超越而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