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富而不养”问题及社会控制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与张旭升合写。

中国养老问题的真正重点和难点不在城市而在农村。随着农村老龄人口绝对数的不断增长、抚养比逐年增高、空巢家庭不断增多,急需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机制。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农村仍将以家庭养老为主,这已成为共识。在社会养老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之前,解决好家庭养老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应是目前农村养老工作的重点。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除对那些确因经济问题而导致养老出现问题的家庭给予关注外,农村出现的家庭养老的“富而不养”问题应受到高度重视。

一 “富而不养”问题的特点及危害

所谓“富而不养”,即家庭成员中的年轻子女或孙子女在经济上有供养老人的能力而不提供援助或所提供的援助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的社会现象。“富而不养”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苏南一带的农村,晚辈盖洋楼,长辈住老屋或在楼房边搭一小屋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山东甚至出现了一个怪现象:村里老人因不堪忍受子女的不孝行为,另建“躲儿庄”。据《中华老年报》载,山西省有关单位近4年已接待老人来访2万多起;上海市每年平均处理6000起;1995年天津市津南法院受理赡养案例比1994年增长了116.7%;福建省各地1996年和1997年审结的562起涉老案件中,80%以上是赡养纠纷案件。

第二,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1995年在陕西平县的百户家庭养老调查中发现,在养老问题上,子女孝敬老人或基本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只占44%,在赡养问题上有分歧和矛盾的或尽赡养义务有困难的占36%,不尽赡养义务的占17%,因赡养问题引起纠纷、告状诉讼的占3%。李长通:《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 《渭南师专学报》1998年第3期。另据最近《经济日报》(2001)报道:“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案目前正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在所有涉及民事案件中,赡养纠纷案占到13.5%,高居榜首,这类纠纷案中又以发生在农村的物质纠纷居多。”

第三,纠纷中的老人是社会的弱者群体。农村老人“活到老,做到老”,无退休之说,所以老人在自身没有劳动收入之时,只能依靠子女的援助。可随着年龄的增大,劳动能力减弱,劳动收入也会随之减少,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收入也就没有了,倘若子女的援助减少甚至没有,“这些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大大低于其他人”,甚至面临怎样生存下去的大问题。所以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害者所占比例最高,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年人多是那些高龄、多病、无配偶、生活在农村的老人。

“富而不养”问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老人而言,直接威胁到他们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同时对老人的心理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对子女家庭而言,这种行为又在其子女面前树立了一个很不好的榜样,为他们自己未来的养老种下了苦果;对社会而言,它起到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二 “富而不养”问题的原因分析

成年人的爱己、爱妻或爱夫和爱子的感情较浓,无须外在的提倡和强调,相对而言孝亲的理性色彩较浓,他们往往难以自发地奉行。所以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都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控制手段来内化人们的养老责任,从而保证养老行为的真正落实。“富而不养”问题与农村中社会控制力量的减弱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孝文化的弱化。孝道通于政,历代王朝统治者的宗法统治,都很重视灌输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伦理道德和诸德之本的孝道,使之深入人心,成为民众不知其所以然却“由之”的生活准则。如汉代倡导以孝治天下,晋元帝以后至清代竟有六位皇帝御注《孝经》,唐玄宗曾两次亲注《孝经》,并御书勒石,颁行天下广为流传。在家庭中一个人从小就接受孝道教育,即子女对父辈的孝心,无条件地敬爱父辈、顺从父辈。在学校和社会上,更加重“孝”轻“利”,提倡“以身殉道”的献身精神。这种传统的伦理道德和孝道虽有糟粕,却具有“正名”“导向”“监控”和“强化”人们养老行为的作用,为家庭成员和睦所需要,使中国家庭养老得以绵延千载,成为优良传统而受到重视和尊重。即使中国封建经济的解体和宗法制度的不复存在,传统的孝道也应批判地继承,这是历史的必然。但问题在于人们在批判传统孝道的过程中出现了“极左”的评价,怎样才算是批判地吸收,该肯定哪些,该否定哪些,目前人们还没有达成共识,新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孝道尚未完全形成。在市场经济中老人地位的式微是一个必然结果。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的个性、物欲过度张扬,利益、等价交换等价值观已渗透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亲属、邻里、亲子关系无一不受影响,有的甚至亲情完全被物欲所掩盖。“致富”似乎已成为一些人的终极目标价值,至于对老人的“养”与“不养”或“养到何种程度为养”这好像已不是他们所关注的问题。

其二,村落中家族和舆论力量的弱化。在传统社会,家族势力的存在虽然有其消极意义,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通过“家法”和“族规”,可以协调和处理家族中的矛盾和纠纷,将家族成员的养老行为很有效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中国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计划生育的实施,社会流动的加剧,农村的家庭规模由大到小、结构由紧到松,功能也由多到少,人们的家庭观念也逐渐出现了淡化的趋势,农村中家族势力对每个家庭及成员的控制力也相应地大大削弱。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亲情关系的感性行为也逐渐被理性的利益选择所取代,村落的舆论力量也大为削弱,甚至出现漠视养老的不道德现象。

三 加强社会控制,解决“富而不养”问题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依靠自身力量影响、限制和规定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的思想及行动,利用奖励和惩罚引导社会成员的行动,协调个人和社会之间以及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借以保证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社会控制包括政策、法律、组织等硬控制和道德、舆论等软控制。加强农村的社会控制,要考虑到农村丰厚的文化资源、家庭养老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处理问题的可操作性,重点还是要发挥家庭道德、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组织的作用,并辅之以舆论、政策和法律等手段。

第一,家庭道德控制。家庭道德是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为人们分辨家庭问题的是非提供了一个尺度和标准。个人一旦将它“融化在血液”中就成了支撑人们行为的精神力量,并成为自己的一种内在需要。这样就能保持有序的家庭生活,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家庭道德既有一定的稳定性,又有一定的可变性。新的家庭道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还不可能自发产生,是需要积极地进行倡导和推广的。不少“富而不养”者并不是缺少供养的能力而是缺乏供养的意愿,是他们的家庭道德修养出了问题,没把尊老敬老当作应尽的义务和内心的一种需要来看待。为了使人们的养老敬老的义务内化于心,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加强我国的家庭道德建设:首先要加强家庭道德建设,使之制度化和社会化,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家庭道德水平;其次是要在社会上开展一些尊老敬老的志愿者活动,倡导尊老敬老之风;最后是在广大中小学中开展养老、敬老道德教育与实践活动并办好家长学校,以引导家长对子女的言传身教方面的教育。

第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老年协会的作用。村落社会是一个熟人世界的“无讼”社会,重亲情和人情的村民,在面对家庭矛盾和纠纷时更多是依靠邻里及村委会的协调来解决。村民选出的书记和村主任在解决“富而不养”问题的过程中,是“与两边都能说话”“两边都信任的人物”。在解决“富而不养”问题时,他们通过讲道理、做工作,一般都能达到调解的目的,如果调解失败也可以代表老人向上面反映情况以求得到解决。另外,预防与解决“富而不养”问题,还需要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农村老年人具有相同的背景(老龄、孤独等)、问题(物质需求、精神需求、照料需求)和利益,这使得农村老年协会的形成成为可能。老年协会一方面可以利用集体的影响力提高老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以预防“富而不养”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还可以监督和协助“富而不养”问题的解决。

第三,舆论、政策和法律手段的积极干预。相对于城市而言,村落中人们之间的同质性、归属感和认同意识都很强,人们活动空间、时间的同域性、同步性,都决定了舆论在村民中有极高的位置,人们一般都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议论。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可以传播尊老敬老的观念和行为,同时对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抨击、谴责,从而创造一个好的舆论氛围,从精神和道义上支持尊老与敬老行为。

对村民行为影响最大的不是国家宏观的方针,而是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政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就对有老年人的家庭实行免役减税资助和放宽迁移条件等政策。现代社会为了鼓励人们养老,也应对有老年人的家庭施行倾斜性的政策,甚至还可考虑把家庭养老状况与当地领导的政绩挂钩。

通过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心和解决老年人的问题。法律的干预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制定一个老年节;其次要严厉打击虐待、遗弃老人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最后考虑到“富而不养”的老人大多高龄、多病、无配偶,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渐健全农村老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当然,要解决农村中“富而不养”的问题,单靠某一种手段是难以达成的,要运用舆论、道德、法律、政策、组织等各种手段,动员社会、群体、家庭、个人等各种力量加以综合控制,以确保老年人在团结、温暖、和谐的家庭和社会氛围中度过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