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出版传播之间利益平衡的重构

自版权制度诞生之日起,就一直追求在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维系一种平衡。数字技术的出现打破了历史形成的版权保护与信息传播的利益平衡,在重建信息资源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平衡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极为复杂的矛盾期。而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利的版权环境,因此,如何重构出版传播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那么,一个合理的版权利益平衡环境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表现?实现这种平衡的推动主体到底是谁?接下来,笔者就从远景描述、推动主体和推动方式等层面给出分析。

2.3.1 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需要理想的版权利益平衡环境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数字出版环境下的版权关系趋于复杂。从图2-1可以看出目前版权利益失衡的主要原因,即各个权利主体在实现自身的权益时,遭到一些“噪音”的困扰。这些干扰因素,既有来自技术层面的客观原因,如作者在授权和维权阶段的技术难题;也有刚性约束不够的制度因素,如出版者在传播过程中遭遇其他数字出版商非法盗版却难以依法彻底制止。同时一些数字出版商在一些产品上附加过度版权技术措施的约束机制,造成使用者事实上的技术受限。另外,使用者长期存在的信息资源“免费”价值观,造成对数字出版产品下意识的侵权传播行为,这一方面侵害了数字出版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数字出版商加大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提供了动力,反而在客观上束缚了作品的使用空间。因此,在这样一个传播过程中,权利主体各方利益实际上都有损失,最终也将影响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图2-1 目前的数字出版版权环境

一部作品在创作、传播与使用的过程中,涉及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的权益,一个良好的版权环境,将使得各主体的权益在得到体现的同时,也能尊重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从图2-1还可以看出,如果要建立理想的数字出版版权环境,重构版权保护与出版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消除权利主体在实现自身权益时所遭受的“噪音”干扰,最终形成如图2-2所示的一种数字出版版权利益关系。在图2-2所示的版权利益关系中,作者通过创造产品而对作品享有创造权,这一权利的市场认可需要传播者的市场推动,因此传播者需要在获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采取一些技术性的传播加工行为,推动作品走进市场。而传播者在市场推动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则享受邻接权的法律认可并获取相应收益。作为消费终端的使用者,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两个途径使用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免费使用作品满足个人需求;许可使用则是一般形式上的商业行为,需要通过购买或其他契约行为得到出版商等传播者的许可。在这样一种模式下,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都是在按照一定社会契约完成自己的创造、传播和使用,在开发、使用作品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同时也积极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最终形成一种互相尊重、互相推动、互相完善的动态版权利益平衡。

图2-2 理想的数字出版版权利益关系

2.3.2 数字出版商将成为重构版权利益平衡的推动主体

数字环境下出版传播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严重阻碍了人类文明生产与传播的进程,因此这一矛盾必须尽快解决,重建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版权利益平衡可以通过分配机制和市场机制来实现,分配机制即由著作权法对各方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权利限制和例外就是这种机制的核心要素;市场机制即通过授权许可合同使权利人和使用者各得其所,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张今.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 [J].科技与法律,2004(4).这一矛盾的解决,就推动因素而言,有政府的强制性调节,也有来自市场的自发性调节。而从出版活动的产业属性来看,这种利益平衡更多需要市场推动来加以实现。

(1)制度调节和行政管理具有刚性特征但相对僵化滞后

毫无疑问,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版权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持,而且在中国目前的特殊国情下,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版权制度支持,还需要各级政府的有力行政支持。然而,我们在体验法律与行政调解的刚性作用的同时,也会遭遇制度调解相对僵化、行政管理相对被动的困扰。

版权制度的制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调解新的利益平衡方面往往过于追求刚性而忽略时效,这无疑会跟不上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作为被全体创造者、使用者和出版者奉为圭臬的版权领域根本制度,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度的出台必然需要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慎之又慎,因此无法及时针对数字出版活动中的一些新矛盾提供及时保障。而且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制度一经确定轻易不得更改,提请修改的程序相当严谨而繁杂,因此在时效上版权法很难与数字出版产业的飞速发展相适应。与此同时,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对于制度条文的书面性理解和执行导致版权制度的实施相对刻板、固化,这也很难适应数字出版产业的瞬息万变,也使版权法必然无法成为推动数字出版产业与版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直接主体。

版权市场的行政管理在我国体现了巨大作用,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也无法成为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根本主体。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目前的突出地位是当下我国改革进程中不够市场化的过渡性产物,随着改革的深入必然将退出历史舞台。而且由于行政管理的天然被动性特征,以及行政管理权力范围大而责任相对小、管辖地域大而人员相对少的客观现实,无法激发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市场的积极性,使其不能成为改善数字出版市场环境的主要力量。

(2)数字出版商的版权交易市场调节相对灵活、自觉

从追逐利益的角度而言,数字出版企业的商业血统迫使其必然选择探索如何在数字环境下实现版权资源的效益最大化,最终实现版权资源的综合运营,实现数字时代创意资源的全媒体出版传播。而在追逐自身商业利益的过程中,数字出版商必然积极维护出版生产与版权保护的平衡,建立和谐的数字出版市场,为其自身利益的实现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环境。

数字出版商由于市场压力,必然强调在版权获取、开发等整个生产环节尊重版权利益。如在版权获取环节,数字出版商通过与作者的通力合作获得大量授权,在为自己出版活动提供资源积累的同时,也通过支付版税等方式尊重作者的利益;在作品传播阶段,及时支付作者相应市场收入,打击盗版等非法行为,在维护自身出版权益的同时也支持了作者的应有权利;在推进版权共享方面,积极供给正品、降低价格、鼓励合理使用,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惠及广大使用者,并有力提升了使用者的版权意识,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版权环境;在版权开发方面,坚持核心版权、衍生版权的多元开发和纵深开发,实现版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也为使用者提供多元的立体体验。可以看出,追逐商业利益的市场属性是数字出版商积极主动谋求版权平衡的内在动力。在推动版权平衡的过程中,数字出版商高度尊重了创造者的利益并使其权益最大化,而且惠及广大使用者,这也为其版权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客观环境。因此,相对制度调解和行政管理而言,数字出版商对版权利益的维护有其天然的内在动力,商业利益的强大驱动力必然使其成为推动版权利益平衡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