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
我假设人们达到了这一地步,妨碍他们在自然状态中生存的阻碍力量压倒了每个个体可以用来在这个状态中维持生存的力量。那么这一原初的状态就难以为继了。如果人类不改变其存在方式,就将走向毁灭。
然而,因为人们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联合和引导已经存在的力量,他们只能通过聚集形成一股可以胜过那些阻碍的力量,以唯一的动力激活这些力量并使它们一致行动,除此之外,他们没有其他能维持自我生存的方式。
这股力量只能从多人的合作中产生,但是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维持生存的最基本的手段,怎么让他们在参与进来的同时又不伤害自己,并且不至于忽视他们对自己的关切呢?这一困难,结合到我的主题中,可以用下面的这些话来表述:
“找到一种联合的方式,以全部的共同力量捍卫和保护每个参与其中的联合者的人身和物品,使每个人和其他所有人结合起来,但却只服从他自己,并像以前一样自由。”这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这一契约的条款如此取决于立约行动的性质,以至于最微小的变更都会让这些条款变得空洞并失效。所以,尽管它们可能从来没有被正式宣告过,但它们在各处都是一样的,都是被默认和认可的。而社会契约一旦被破坏,每个人就又回到了他的原初权利中,重新获得了自然自由,同时失去了契约保证的自由,而他本来为了这一契约自由放弃了自然自由。
这些条款显然可以归结为一条,也就是每个参与联合的人把自己和他的所有权利完全转让给整个共同体。首先,每个人都把自己完全给予共同体,这个条件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然而如果条件对每个人都平等,那么就没有人会觉得,增加其他人的负担对自己会有什么好处。
其次,转让是毫无保留的,那么这种联合就会达到它能够实现的最大程度的完善,每一个参与联合的人就不会再有什么可以要求的了。因为如果某些个体仍然保留了某些权利,而由于没有任何共同的上级能够在他们和公众之间做出裁决,每个人都在某些方面是他自己的法官,而他们会很快声称在所有问题上都是自己的法官,那么自然状态将依然持续,联合必然会变成暴虐的或是徒劳的。
最后,每个人都把自己交给了所有人,那就意味着不是把自己交给某个人,而由于人们可以从任何一个参与联合者那里获得自己向其转让出去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获得了所有失去的事物的对等物,此外还获得了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所有物。
因此,如果人们从社会契约中把所有并非其本质的东西排除出去,他们将发现这个契约可以归结为下述条文:我们当中的每个人把自己的人身及其全部力量放在一起,交付于具有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而我们作为整体(corps)把每个人接纳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这一联合行动立刻创造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整体(corps),由所有在大会(assemblée)有投票权的人作为成员组成,它取代了每个立约人的个别人格(personne),这个整体从这一行动中获得了统一,获得了他的共同的自我,以及他的生命和意志。这一通过把所有其他人格结合起来而形成的公共人格在过去被称为城邦,现在则被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corps politique)。当这一政治体处于消极状态时,就被其成员称为国家,如果处于积极状态,就被称为主权者,而如果与其他相似的政治体相比,则被称为主权国家(puissance)。就参与联合的人来说,他们集体获得了人民的称号;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他们自称为公民;而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他们则被称为臣民。这些称号经常相互混淆,彼此取代,但只要当它们按照其精确含义被使用时,我们知道怎样对它们加以区分就可以了。
1789年法国三级会议
1789年,由于路易十六王室财政困难,三级会议再次召开。这时,经过启蒙运动,由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倡导的民主、自由、三权分立等概念已经深入人心。教士和贵族已经开始衰落,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正在壮大。
1789年的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的代表提出改革税制,取消前两个等级的特权的要求。由于要求迟迟没得到满足,第三等级自行组成国民议会,但被国王下令关闭。7月9日,国民议会改名为制宪议会。路易十六试图通过调动军队来压制议会,但在7月14日,巴士底狱被攻占,路易十六被迫屈服,承认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