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风电场相关环境标准

2.5.1 风电场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陆上风电场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见表2-5。

表2-5 陆上风电场环境质量标准

海上风电场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见表2-6。

表2-6 海上风电场环境质量标准

2.5.1.1 水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于陆上风电场的水环境质量评价。

(1)功能区分类和标准分级。该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2)标准限值。各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见表2-7。

表2-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2.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的要求。适用于海上风电场水环境质量评价。

(1)海水水质分类。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1)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2)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召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3)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4)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各类海水水质标准见表2-8。

表2-8 海水水质标准

3.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1989适用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海上风电场工程及周边海域涉及渔业水域的,水环境质量评价需执行该标准。具体标准见表2-9。

表2-9 渔业水质标准

2.5.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12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陆上风电场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1.功能区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2.浓度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各项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2-10。

表2-10 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5.1.3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规定了五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陆上风电场声环境质量评价。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表2-11。

表2-1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2.5.1.4 电磁环境质量标准

风电场电磁环境质量标准依据《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该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 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适用于陆上风电场和海上风电场的电磁辐射环境质量评价。

该标准规定,环境中电场、磁场、电磁场场量参数的方均根值应满足表2-12要求。

表2-12 公众暴露控制限值

注:1.频率f的单位为所在行中第一栏的单位。

2.0.1MHz~300GHz频率,场量参数是任意连续6min内的方均根值。

3.100kHz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以上频率,在远场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在近场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4.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其频率50Hz的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10kV/m,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功率密度的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2-12中所列限值的1000倍,或场强的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2-12中所列限值的32倍。

2.5.1.5 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GB 18668—2002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沉积物质量要求。适用于海上风电场沉积物环境质量评价。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目标,海洋沉积物质量分为三类。

(1)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与濒危生物自然保护区、海水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沉积物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2)第二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3)第三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特殊用途的海洋开发作业区。

各类沉积物质量标准见表2-13。

表2-13 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2.5.1.6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双壳类海洋生物质量执行GB 18421—2001,鱼类、甲壳类、软体类海洋生物质量(除砷、铬和石油烃外)评价标准采用《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中的海洋生物体内污染物评价标准,鱼类、甲壳类和软体类海洋生物体内砷、铬和石油烃评价标准采用《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技术规程》(第二分册)中的生物残留标准。

GB 18421—2001以海洋贝类(双壳类)为环境监测生物,规定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海洋生物质量要求。海洋生物质量按照海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划分为三类。

(1)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水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2)第二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3)第三类适用于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洋生物质量(双壳类)分类标准值见表2-14。

表2-14 海洋生物质量(双壳类)单位:mg/kg

海洋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生物质量标准值见表2-15。

表2-15 海洋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生物质量评价标准 单位:mg/kg

2.5.2 风电场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陆上风电场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2-16。

表2-16 陆上风电场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上风电场污水、大气、噪声和电磁辐射执行的排放标准及原则和陆上风电场相同。此外,海上风电场主体工程位于海域,需动用船舶进行施工建设,因此船舶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需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1983)。

2.5.2.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各种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容许排水量。适用于现有风电场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风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标准分级。①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②排入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③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④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标准值。风电场工程各类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见表2-17。

表2-17 各类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2002适用于风电工程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车辆冲洗、道路清扫、建筑施工杂用水水质标准,具体见表2-18。

表2-18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2.5.2.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适用于现有风电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风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标准分级

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放速率,现在污染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级、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1)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2)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3)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为新污染源。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2.标准值

风电场各类大气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见表2-19。

表2-19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5.2.3 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风电场噪声控制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具体噪声标准值见表2-20和表2-21。

表2-2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表2-2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2.5.2.4 电磁辐射污染控制标准

GB 8072—2014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暴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 Hz~300GHz)的场量限值,适用于风电场中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公众暴露的评价和管理。

2.5.2.5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适用于海上风电场船舶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控制,具体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见表2-22。

表2-22 船舶污染物排放要求

① 1n mile=1.852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