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的认同:政治合法性的“祛魅”分析
- 赵滕
- 3789字
- 2020-08-29 01:53:42
第二节 相关概念辨析
一 权力与合法性
政治权力与合法性关系密切。两者是一种主体与生命力的关系,没有作为生命力的合法性,政治权力的主体就将衰亡;没有政治权力的主体,合法性的服从也将失去目标和意义。
如韦伯所述,权力是一种“贯彻自身的意志”,从而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达尔也曾这样解释权力:“A影响B,以致他或她以某些方式改变了B的行动或倾向。”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从这些较权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是一种使他人服从的能力。政治权力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是国家对社会的统治权力。而合法性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服从,关注的是统治权利与服从义务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治权力与合法性密切相关。权力必然要求服从,没有服从,就没有权力。对于政治权力来说,合法性就是它的生命力所在,唯有保证一定的合法性(也就是维持社会一定程度上的服从),政治权力才能继续存活下去,否则政治权力的生命必将如露珠般短暂。所以,对于政治权力,合法性是它的生命;对于合法性来说,政治权力是它的主体,是它的目标,是服从的对象。
当然,权力有很多种,按内容划分有诸如经济权力、社会权力、政治权力等;按照影响方式划分有诸如心理权力、物理权力等;按照权力的样态划分有诸如硬权力、软权力等。在这些权力中,只有关涉国家统治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才与合法性具有上述的密切关系。无论什么权力,其越接近政治权力的意义,就越需要合法性的生命力。同时,合法性内在的服从,也总是朝向具有国家统治意义的政治权力。
二 权威与合法性
权威与合法性关系密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威是“被服从的公共权力”,重音落在“公共权力”上;合法性是“对公共权力的服从”,重音落在“服从”上。如同硬币的两面,权威与合法性从相对的角度观察了政治统治与服从之间的关系。权威更加注重公共权力的角度,是站在统治集团的立场上分析社会对权力的服从。如恩格斯所说:“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权威是站在统治者角度看服从;而合法性则是站在服从的角度看权力,无论服从是规范意义上的,还是现实意义的,合法性关注的是作为被统治者的服从。所以权威与合法性问题关系密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韦伯在分析合法性的类型时,也将“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称为“权威”,将对权威的信仰称为“对合法性的信仰”。可见,在韦伯的论域中,权威与合法性问题也是对公共权力服从这一问题的一体两面。
本书的论证也遵循韦伯这一基本思路,即权威与合法性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称谓,权威更加侧重统治者的角度,而合法性则侧重于被统治者的角度。
三 权威与威权(权威主义)
权威与威权(权威主义)是一对极易混淆的词语。虽然两者有着一定的关联,但从内涵上来说,两者的含义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权威是获得服从的公共权力;权威主义则是指一种政治统治的压制模式。权威是一种中性的政治学术语,是与合法性相对的专业术语;而权威主义则具有贬义色彩,用萨托利的话说:“它指的是滥施淫威,是践踏自由的压制性权威。”从概念的范围上说,权威作为获得社会服从的公共权力,在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它包括了好的、坏的、古代的、现代的、中国的、西方的权威,等等。而权威主义则是指战后拉美国家、部分东南亚国家、东亚国家如韩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多数是依靠军人政府来进行集权统治。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统治已经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总之简单说来,威权是一种权威,但是权威却不一定是威权,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四 合法性与合法律性
合法性(legitimacy)与合法律性(legality)也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
从内容上看,合法性是合法律性的前提和基础。与合法律性相比,合法性具有更加根本的意义。两者的关系譬如皮与毛,中国古语有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讲的是对于动物皮毛来说,皮是毛的基础,没有皮,就没有毛,因为毛是从皮上生长出来的。在两者的关系中,合法性是“皮”,而合法律性则是“毛”。因为合法性指社会对公共权力的服从,这种服从是政治统治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这种服从意义上的合法性,国家权力就不能制定法律,从而也就无所谓合法律性了。因为如果没有国家的政治统治,没有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制定(包括通过共意来制定)、贯彻并且执行法律,社会中就根本不会有法律的存在,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律性了。无论是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还是经验意义上的合法性,它们都是政治权力进行统治的基础,没有统治的基础,也就不会有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所以,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相比具有更加根本的基础意义。
从形式上说,合法性意指对公共权力的服从;而合法律性则是实证法研究范式下的一个概念,讲的是某个行为是否符合现存某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合法性具有抽象的政治意义,而合法律性具有技术的管理意义。合法性指的是“逐鹿中原”中的“鹿”所隐喻的政治统治的权利;而合法律性则标明了在日常生活中的某个行为相对于某个法律条文的符合程度。直言之,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的同一时空条件下,只能被一个公共权力所垄断;而合法律性在一个国家的同一时空条件下,可以同时有多种形式,只要是人们进行了某种行为,这种行为就可以面临是否符合法律的判断。
综上所述,从内容上说,合法性作为政治统治的基础,是合法律性的前提;从形式上说,合法律性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技术上的具体概念,它具有多样的外在表现,与政治统治意义上的独一无二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五 规范分析与经验分析
规范分析(normativism)与经验分析(empiricism)是权威与合法性问题研究领域中的两种不同观点。规范分析关注合法性价值层面的“应然”意义,经验分析则关注合法性现实层面的“实然”意义。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全面统治下,政治合法性的规范意义已然被社会现实解构,成为内在规范因素与外在经验因素的统一。构建的认同,就是指这种内在同意和外在压制的共生共存、互为因果的特殊性,是对规范因素进行解构的经验分析。
规范分析认为合法性是建立在某种规范性认同基础上的服从,其逻辑是“道义上我正当,故我统治”。如德鲁克所说:“合法性乃是一个纯功能的概念,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合法性,权力只有在涉及基本社会信念时才可能是合法的。”
经验分析认为合法性是政治权力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对社会服从这个目标的现实实现。不管社会是否存在规范意义上的认同,只要达成了社会的服从,合法性就产生了,其逻辑是“事实上我统治,故我统治”。如利普塞特所说:“任何政治系统,若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
总体说来,规范分析方法关注政治统治是否具有某种“正当的”理由;经验分析方法关注政治统治是否达成了“事实上”的服从。从中国古代的“王霸义利之辩”,到当代哈贝马斯与卢曼的论争,两种观点交锋了千年。从规范分析到经验分析,这一思想史的主要发展趋势反映了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祛魅”过程。这种“祛魅”,恰恰体现出价值因素的消逝和社会结构性控制的发展,也反映了构建的合法性的诞生和发展。
六 民主与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与民主问题也是紧密相关的。民主作为一种“多数人的统治”,体现的是一种共同意志的凝聚。只有在共同意志的指引下,一个公共权力才具备较高水平的合法性。所以,民主语意下的政治合法性是一种规范分析“应然”意义上的合法性。在传统理论之中,民主的政治制度往往带来较高水平的政治合法性。
但是反过来说,是不是所有具备合法性的政治权力都必须要具备民主的治理形式呢?不一定,因为从历史上看,民主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政治权力在人类社会早期进入文明时代就已经存在了。有了政治权力,就必然存在政治合法性的问题。所以,民主可能带来一种规范性的认同,可以让政治权力具备水平较高的合法性;但是具备政治合法性的公共权力却不一定都是按照民主的方式进行治理的,因为获得合法性的治理方式多种多样,民主下的同意只是公共权力获得政治合法性的途径之一。直言之,民主是可以达成政治合法性的一个充分条件,但并不是达成政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在现当代社会,民主之下的规范同意日益被无穷尽的“科学”的控制掏空。随着传统、宗教等价值因素的解构和消逝,民主在两端被销蚀殆尽了。一方面,是公民主体性的丧失。早先的忠于价值信仰、具有深厚人文素养的公民们已经在社会的变迁中流失了,现在的公民不再像他们的前辈们那样富于政治主体的价值个性了。他们在现代社会所提供的丰富多样的产品世界中迷失了,他们头脑中对价值和意义的评判功能已经被格式化了。另一方面,是强大的社会从结构上的全面压制。这种压制并不是通过旧式的枪炮、警察和催泪弹,而是通过社会分工、技术的进步、物质产品的诱导等方式达成的。科学对社会进行整体统合的过程并不一定基于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更多的是在人为与非人为之间自然发展的结果,这种过程表面上造成了人类社会一体化的假象——全球化的发展,其实质上则是对传统和价值的解构。日益统合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并没有让公民更加具有政治上的独立性,反而让他们日益成为社会的原子,孤零零地存在于各自的角落,无力也无法产生具有影响力的规模意义上的政体诉求。在当代社会发展的双重挤压下,民主所孕育的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已经变成了一种纯粹主观意义上的认同,而包围这种认同的是无处不在的结构化控制。无意识的公民在外在结构化的控制下,一厢情愿地进行着同意。这就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民主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