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程序

第二章 经济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第22条 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破产案件由经济法院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考虑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法令的规定审理。

为保护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的需要,在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破产的各程序中可进行只有有权接触国家机密的人才能参加的不公开庭审。在此情况下,被委任为管理人的人也应当具有相应的接触国家机密的权利。

第23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

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破产案件由经济法院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管辖原则审理。

破产案件不得交由仲裁庭审理。

第24条 参加破产案件的人

下列为参加破产案件的人:

债务人;

管理人;

包括重整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及其代理人;

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及其代理人;

法人债务人的设立人(股东)及其代理人;

债务人所归属的国家机关或者管理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的或地方国有的债务人股票(股份)的国家机关;

法人债务人所在地的地方执行和支配机构;

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在由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提出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情况下和在本法第163条第2部分规定的情况下);

就强制性缴费享有请求权的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债务人职工代表;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和关于经济法院案件办理的其他法律以及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向经济法院提出了请求的检察官;

其他由经济法院要求其作为破产案件参加人加入的相关国家机关;

在本法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的其他人。

外国国家机关和国际组织(其授权代表),经其同意可以被经济法院要求作为有国家及(或)国际订单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破产案件参加人参加。

第25条 参加破产案件的人的权利

除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权利之外,参加破产案件的人有权依照本法第54条就管理人的行为(不作为)向债权人会议(委员会)或经济法院提出异议。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决定对就管理人的行为(不作为)的异议不予满足的,参加破产案件的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召开之日起十日内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对就管理人的行为(不作为)的异议不予审议的,参加破产案件的人有权自提请审议该异议的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召开之日起十日内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存在错过期限的合理理由,根据破产案件参加人的请求,经济法院可以重新起算本条第2、3部分规定的期限。

第26条 受理破产案件的理由

经济法院根据依照本法第8、9或12条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受理破产案件。

第27条 债务人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债务人申请以书面形式向经济法院提交,由债务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签字。在本法第233条第2部分规定的情形下,债务人申请由清算委员会主席(清算人)签字,在本法第233条第3部分规定的情形下,由提交债务人申请的人签字。

债务人申请应当注明:

申请所提交的经济法院的名称;

债务人姓名(名称)、居住地(暂住地)或所在地、银行开户账户信息;

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数额;

拖欠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与人身损害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退职金,债务人职工劳动报酬和按照民事合同在债务人处做工、提供服务或者制作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的劳动报酬、抚养费(在由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提交申请的情况下)的数额;

根据著作权合同需要支付的酬金的数额;

强制性缴费的欠缴数额;

无法全额向债权人清偿的理由说明;

关于普通法院及(或)经济法院已经受理的针对债务人的诉讼的信息,以及关于执行文书的信息;

关于债务人现有财产的信息,包括现金和应收款;

有债务人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的账号,银行联系地址;

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足以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财产的信息;

关于债务人尚未到期的债务的信息;

关于债务人职工人数的信息;

关于债务人主要业务领域的信息;

关于债务人是否属于城市支柱型或比照此类的组织、国家组织、有国家及(或)国际订单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的信息;

证实本法第9条规定的提交债务人申请的理由和为正确办理破产案件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附件。

除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信息外,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申请还应当注明关于债务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债务的信息。

债务人申请也可以包含债务人请求经济法院协助的事项。

债务人应当将债务人申请的副本向债权人和参加破产案件的其他人送达。

第28条 债务人申请的附件

债务人申请除了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起诉书应当附具的文件之外,还应当附具:

证明债务存在以及债务人无力全额对债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债务人申请据以提出的事实的文件;

申请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说明应付款和应收款的明细,标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联系地址和银行账户;

最近四季度的会计报表(对于采用简化税制、以收支登记簿记账的组织,为最近十二个月的收支登记簿或其经公证的复印件)、关于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财产组成和价值的文件或其经公证的复印件;

关于向经济法院提出债务人申请的决定或其经公证的复印件;

选举出参加破产案件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职工代表的债务人职工及与债务人订有民事合同,为债务人做工、提供服务或制作知识产权客体的其他自然人的会议纪要(如果在提交债务人申请之前上述会议已经召开)或其经公证的复印件;

证明组织负责人、单一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人、法人的设立人(股东)、个体经营者、国家机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了诉前康复措施且债务人实施了这些措施或者作出了关于不适合进行诉前康复的决定的文件;

法人债务人的设立文件或其副本;

证明债务人申请的副本已经向债权人和参加破产案件的其他人送达的文件。

除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文件之外,由国家组织、由国家单一制企业设立的子单一制企业所提交的债务人申请应当附具能够证明本法第9条第4、5部分规定的要求已经得到完成的文件。

除本条第1、2部分所指的文件之外,由本法第233条第2、3部分所指的人所提交的债务人申请应当附具能够证明按民法规定的程序清算措施已经采取的文件。此类文件可以是中间清算报告、证明财产变卖的文件、追索应收款的文件和其他文件。

第29条 债权人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债权人申请以书面形式向经济法院提交,由法人债权人负责人或包括个体经营者在内的自然人债权人签字。

债权人申请应当注明:

申请所提交的经济法院的名称;

债务人姓名(名称)、联系地址、银行开户账户信息;

债权人姓名(名称)、居住地(暂住地)或所在地、银行开户账户信息;

债权数额;

债权据以产生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及其履行期限;

债权依据的证明,包括已经生效的普通法院及(或)经济法院的判决、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及执行文书和其他文书;

根据本法第12条第3部分债权人申请提出的理由;

为破产案件正确办理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附件。

债权人申请也可以包含债权人请求经济法院协助的事项。

债权人应当将债权人申请的副本向债务人送达。

第30条 请求权合并

债权人申请可以基于债务人的不同债务。

不同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合并,并向法院提出一份债权人申请。此类申请由合并了债权的各债权人签署。

第31条 债权人申请的附件

债权人申请除了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起诉书应当附具的文件之外,还应当附具证明下列事实的文件:

债务人向债权人欠债的事实和金额;

提出债权人申请的理由;

向债务人送达了债权人申请的副本的事实;

对金钱债务和强制性缴费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

债权人申请所依据的其他事实。

本法第8条第2部分所指的人还应当附具文件,证明对强制性缴费的拖欠无法被依法认定为呆账加以核销的事实。

第32条 作为债权人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单位就金钱债务的申请

如果金钱债务的债权人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则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可由检察官、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在内的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破产事务管理局向经济法院提出。

前述申请的提交应当遵守本法对债权人申请所规定的要求,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从法律关系的实体可以得出不同结论的除外。

第33条 作为债权人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单位就强制性缴费的申请

检察官、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白俄罗斯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单位的名义就债务人欠缴强制性缴费向经济法院提出债权人申请的,应当遵守本法对债权人申请所规定的要求,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从法律关系的实体可以得出不同结论的除外。

在涉及经济法院裁定的行政罚款这种债务人强制性缴费拖欠的破产案件中,行使债权人职责的国家机关为税务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利要求向税务机关移交和合并的办法,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34条 检察官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在下列情况下,检察官有权向经济法院提出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如果检察官发现恶意破产和隐瞒破产的迹象;

如果债务人拖欠强制性缴费;

在金钱债务中为了债权人白俄罗斯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单位的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

检察官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向经济法院提交应当遵守本法对债权人申请所规定的要求,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从法律关系的实体可以得出不同结论的除外。

第35条 债务人对于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答辩

债务人自收到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副本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经济法院和提出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人送达答辩(以下称“债务人答辩”)。

除了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对诉讼请求规定的答辩事项之外,债务人答辩应当指明:

债务人对于申请人的债权是否持有异议;

债务人对所有债权人的债务、职工劳动报酬和强制性缴费欠款的总额;

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的信息、账户号码、相关银行的联系地址。

债务人答辩应当附具:

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对于采用简化税制、以收支登记簿记账的组织,为纳税期限最后一日的收支登记簿或其经公证的复印件)、关于个体经营者债务人的财产组成和价值的文件或其经公证的复印件;

关于提交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的证据;

证明债务人已经向提出破产申请的人送达了债务人答辩副本的文件。

债务人不提交答辩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

第36条 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接受和案件受理

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和本法第9、12、27~34条的要求提交的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经济法院应当接受。经济法院应当将决定破产申请接受问题的开庭的日期、地点、时间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候选人和其他案件参加者。

关于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是否接受的问题,应当自申请提交经济法院之日起不晚于三十日,在有债权人、债务人参加的开庭中决定;如果法人债务人为城市支柱型或比照此类的组织和国家组织,开庭须有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及(或)其他国家机关参加。

债务人收到了通知但不出席开庭的,不影响经济法院在必要证据具备的情况下审理是否接受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问题。

如果债务人为国家组织,国家破产事务管理机关及应当提交关于债务人偿付能力的初步报告;在其他情况下,在经济法院要求的情况下提供。该报告在经济法院审理是否接受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问题时予以审查。

对于本条第4部分所指之外的债务人,关于债务人偿付能力(无偿付能力)的书面材料由债务人负责人、单一制企业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债务人的设立人(股东)、个体经营者债务人及(或)提交了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债权人提供。

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经济法院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关系人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起上诉(抗诉)。

第37条 法院作出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裁定的后果

自经济法院作出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裁定之时起:

根据债务人负责人、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的请求,普通法院、经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正在办理的向债务人追索金钱及(或)其他财产的案件中止;

根据经济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以前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颁发的执行令以及追索财产的其他执行文书,中止执行,但人身损害赔偿金,与人身损害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退职金,债务人职工劳动报酬和按照民事合同在债务人处做工、提供服务或者制作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的劳动报酬,著作权合同项下的酬金,抚养费的欠款的执行,不在中止之列;

不得清偿法人债务人的设立人(股东)因退出或被开除出法人债务人的股东组成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人破产案件程序依照本条第1部分第2段中止不涉及经济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前普通法院已经受理的关于债务人职工复职、追偿完成劳动义务的报酬的诉讼案件。

为采取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措施,管理人应当将经济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裁定(其副本)向债务人与其订立有基本(结算)账户服务合同的银行以及普通法院和经济法院、相应的司法执行人、税务机关和裁定载明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送达。

第38条 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退回

如果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及其附件不符合本法第9、12、27~34条规定的要求,则经济法院将其退回。

在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情形下,经济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决定退回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如果依照本法第9条第2部分向经济法院提交债务人申请属于强制性要求,但申请没有附具本法第28条规定的文件,则经济法院对于此等申请予以接受,但所缺文件按规定程序在审理之前补足。如果上述文件在开庭日之前没有提交,经济法院依照本条第1部分退回申请及其附件。

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退回的,经济法院作出裁定。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提出上诉(抗诉)。

经济法院退回要求债务人破产的申请的,并不使申请人丧失在提出申请的理由产生时再次向经济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