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工作介入对暴力行为的矫治辅导

(一)干预施暴者的工作经验与原则

参照国内外干预男性施暴者的工作经验和原则,在干预男性施暴者时除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中对施暴者的惩治外,可思考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同理施暴者的处境

在干预施暴者的施暴行为过程中,既要表达坚决谴责他们施暴行为的态度,又要同理他们的处境,帮助他们思考、理清生活中的困惑,给他们时间和耐心去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

2.警察是制止暴力行为的责任主体

实施干预家庭暴力的行动主体是警察,他们应保护受害者不再受到伤害,坚决制止施暴者(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同时,应强调警察在干预家暴案件过程中不能用以暴制暴的手段,这种做法会导致暴力行为升级,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3.形成多部门合作工作网络,协力干预家庭暴力

应构建以派出所、法庭、医院、社区、妇联、学校等为核心部门,以社区为平台的多部门合作工作网络,协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在社区层面,应营造坚决制止施暴行为的氛围,促使社区各种服务机构/部门都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多机构合作干预施暴者(加害人),促使施暴者(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自觉约束和不使用暴力去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4.践行《反家庭暴力法》,推动完善对施暴者的惩戒制度

应充分借鉴国外对施暴者(加害人)的惩戒制度经验,如挪威制定的《关于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的刑事诉讼修正案》,以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规定的实施经验等,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立法规定。同时,倡导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反家暴工作规范和奖惩制度,如可借鉴美国一些州的做法,强制官员接受有关防范家庭暴力的培训,以及建立对施暴者(加害人)的教育辅导制度,引入专业辅导机制等。通过以上做法来真正实施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维护她们的权益。

(二)社会工作介入对施暴者的矫治辅导

纵观国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美国从开始反对家庭暴力之初就对施暴者(加害人)开展了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在实践层面,以警察、司法人员探索开展的制止施暴行为的实践行动,已经形成了干预制度规范,值得我国借鉴。

同时,在对施暴者的教育辅导方面也探索出一些经验。教育辅导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方式,可从根本上减少暴力发生的频率。这种辅导工作从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的学科领域研究开始,并付诸行动,探索性地开展了对施暴者(加害人)的小组辅导与教育,主要采用了结构式小组辅导的方式。

我国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在北京市某街道进行的为期六年的研究与实践,以及各地方有组织采用各自不同的方式开展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实践。其中,在探索制止暴力行为的实践中尝试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结构式小组辅导为曾经有过施暴行为的男性开展的教育辅导工作,初步积累了经验。

这是目前国内尝试过的较适合施暴者的心理辅导形式与方法,是由心理学与社会工作专业工作者联合进行的探索性的实践活动,在城市与农村都做过尝试性辅导工作。这种方法在小组辅导内容设计上注重观念的改变,首先要求进行社会性别观念的澄清与教育,其次与他们对质施暴的非理性想法。

这样的小组,可以协助参与者从感受、看法等不同层面进行深入的探索,使他们能够看到自己暴力行为的本质及发生的原因。这种小组辅导的方式也削减了辅导对象的戒备和防卫心理,他们可以在小组里宣泄自己的压力,认识自己的暴力行为对家人造成的伤害,分享各自与家人相处的方式,探讨如何用尊重性的行为对待自己的家人。参加了一段时间的小组活动后,辅导对象在行为上或多或少有所改变,特别是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有了一些信心,和家人的关系也有所改善,且提升了解决困难的能力。

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的小组工作方法并结合心理咨询辅导的技术,可通过各种主题讨论、角色扮演的方式促使施暴者反思施暴的动机和后果,教育他们与配偶相互尊重,从而有效地帮助施暴者从自己的传统观念中反省施暴行为的本质,激发他们潜在的改变动力,促使他们自我约束暴力行为,成为改善家庭互动模式、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的主动参与者。引入专业方法可从根本上协助当事人应对、预防暴力伤害。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增加了在立法层面对施暴者(加害人)的惩治,特别是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实施细则,相信将会更加有力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三)对施暴者辅导中的难点讨论

经过实践探索,我们发现在对男性施暴者的辅导中有以下难点需要关注,它关系到辅导的效果,也是男性群体意识觉醒的关键点。

1.对暴力行为的本质认识含糊

无论是城市的男性施暴者,还是农村的男性施暴者,经过小组辅导后,他们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暴力行为给家人所带来的伤害,也表示愿意纠正自己的行为。但是,他们对家庭暴力的本质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这一点上的认识是含糊的,他们常常对这样的结论表示不解:就打了一下、骂了一句就是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侵害吗?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吗?有这么严重吗?

因此,在小组辅导结束评估时,施暴者常常对家庭暴力本质的认识还是不到位,这会影响他们今后的行为矫正,特别需要关注。

2.对女性带有歧视性的偏见

从现有的对男性施暴原因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决定其暴力行为的重要原因是施暴者对女性的看法。无论是在个案访谈还是在小组辅导过程中,我们都发现施暴者对女性群体带有严重的歧视性的偏见,因而导致在行为上常常造成歧视性的结果。例如,在辅导小组里,他们对妻子的评价常常是“没能力”“头脑简单”“需要教育”……语言贬损会使妻子的自尊心受挫、自信心下降,从而受困于丈夫的淫威中,给妻子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也使妻子难以摆脱暴力的环境。

因此,改变施暴行为的关键点之一是改变男性对女性的看法。男性只有在观念上有所改变,认识到自己在观念上存在的对女性的歧视,才能付诸行动,才能有动力去学习如何用尊重性的行为与妻子沟通,达成共识,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

3.施暴者个人的改变缺乏社会环境的支持

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发现,男性施暴者被标签化,而其他男性则对家庭暴力表现出在认识上不清楚、在行动上默许的态度。其结果是,想悔改的男性施暴者也态度不坚决,他们担心周围的男性会瞧不起他们。因此,需要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利好条件下,探索营造友善的社会环境,支持有施暴行为的人自我反省,并加强社会监督以消除暴力行为。所以,对施暴者的个人教育与辅导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在推动全社会公民建立性别平等意识、建立两性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的进程中,仅仅靠一个群体的意识提升与行为改变是难以实现我们最终目标的。

综上所述,干预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包括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持,只有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倡导、推动社会重新建构新的两性平等关系文化,解构传统的男权文化对男女两性的刻板定型,才能最终消除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Gerald Corey, 1995,《咨商与心理治疗的理论与实务》,李茂兴译,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麦克·林西等,2000,《家庭暴力者辅导手册》,林明杰、陈文鑫、陈慧女、刘小青译,张老师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陶勑恒、郑宁,2004,《施暴者教育与辅导培训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佟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