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优化与绩效提升
- 刘洁
- 2379字
- 2020-08-29 05:29:37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本书研究的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便于研究和讨论,我们有必要界定和区分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组织与绩效等几个概念,目的是为了更加清楚地界定和解释本书所研究的对象。
(1)合作社
对于合作社的定义,存在着多种解释: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与合作社发展中心(Rural Business and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Service)的解释是,合作社是一种“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企业”;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UWCC)的解释是,合作社是一种建立在非营利的基础上,由使用者拥有,由入股成员自主拥有、控制和经营的事业;一种受到较为普遍认可的定义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ICA)所做的表述:“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组织。”简言之,合作社是成员联合所有、成员民主控制、成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企业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
另外一个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相似的概念是“农业合作社”。简单地理解,农业合作社就是由农业领域里独立的生产者组成的合作社。根据美国商业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的表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生产者合作社”中的一种,主要包括营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营销合作社是指那些以为成员销售农产品(超过50%的业务量来自销售成员的农产品)为主要业务的联合体,它们主要从事农产品汇集、储存、加工和运输业务;服务合作社则主要从事与农产品销售或农业投入品供应业务有关的保险、灌溉和人工育种等业务;供应合作社(也称为采购合作社)是指那些超过50%的业务量来自农业投入品供应业务的合作社,它们主要从事购买、制造或分发农业投入品。
国内理论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概念的界定一直以来都没有普遍公认的定义。自2006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有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即“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一定义可以视为迄今为止,国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特殊组织的一个较为规范的界定。
需要强调的是,之所以将我国的农业合作社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农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由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农民组织和建立起来的,而其他种类的、真正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尚为少见;其次是因为避免与国内其他冠名“合作社”的众多合作组织相混淆。因此在本书中,涉及国外合作社理论的一般性研究时使用“农业合作社”一词,涉及国内农业合作社的研究时则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词。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规范层面上相当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所说的“合作社”的概念。由于受社会经济背景多样性特点的影响,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不单指某一个组织形式,而是指具有相同性质、特定内涵的组织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专业(行业)协会、经济联合体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四类组织体系。其中前三类属于传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后一种是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分布最广的组织形式,它是我国农村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地区性经济组织;专业(行业)协会是农户按照行业和产业链联合的专业组织,它有着经营性协会和服务性协会的差别,其中的经营性专业(行业)协会属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类型,是经营性的企业法人;经济联合体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在对资本和劳动力的需求超过家庭经济资源能力时而发生的一种简单的组织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伙人组成的临时性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背景下,由生产同类或类似种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通过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方式而产生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
(4)组织
组织被认为是在一个连续的结构制度和分散的结构市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为有效配置内部有限资源的活动和结构,以及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而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所构成的一种责权结构安排和人事安排,其目的在于确保以最高的效率使目的得以实现。可以看出,“组织”这一概念暗含着“行为准则”和“行动集团”的双重含义,即作为一种行为准则,组织代表的是某一类的制度安排;而作为一种行动集团,组织强调的是其行为的特点。为避免将组织的“行为准则”和“行动集团”两种内涵混淆,本书特强调组织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包括了一系列与产权安排和游戏规则有关的内涵。
(5)绩效
绩效是组织行为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通常指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行为努力的结果,不仅仅是以货币来计算的收入,同时也是个人或组织表达对现状(包括制度安排、行为结果及相互作用)满意程度的指数。如激励水平的提高、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效率和公平程度的改善等,都可称之为绩效的改善”(陈志刚,2005)。绩效包括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两个方面。组织绩效的实现应在个人绩效的实现基础上,但是个人绩效的实现并不一定保证组织是有绩效的。在组织的绩效按一定的逻辑关系被层层分解到每一个岗位或个人的时候,只要每一个人达成了组织的要求,组织的绩效就实现了。同时,绩效具有多因性、多维性和动态性的特点。
基于此,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现代企业形式,我们对其绩效的衡量和考察标准不应是唯一的,而应当是多方面和多角度的。具体来说,其绩效应包括行为绩效和结果绩效两个方面,内容涵盖经济、社会等层面,以反映其组织收益、成员收益、内部治理、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