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概念界定

(一)民族

民族是具有特定关系的人群共同体,人们习惯从共同特征方面界定民族。早在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中,就出现了“民族”一词。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著作中多次使用“民族”指称具有不同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人群。过去,我国学术界普遍采用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民族问题著作选》,内部资料,1981,第481页。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族五要素是血统、生活、语言、宗教、风俗习惯,比斯大林关于民族的经典定义多了宗教因素。1903年,梁启超介绍的德国学者布伦利奇(J. K. Bluntschli, 1808-1881)的民族概念包括八要素:“其始也同居一地、其始也同一血统、同其肢体形状、同其语言、同其文字、同其宗教、同其风俗、同其生计”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第302页。,也将共同宗教信仰作为民族的重要因素。德国学者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 1880-1936)认为:“民族既不是语言的单位,也不是政治的单位,也不是动物学上的单位,而是精神上的单位。这便马上导致了文化前、文化中、文化后的民族之间的进一步区分。”〔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张兰平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第114页。当前,学术界则倾向从历史、文化、语言、宗教、行为、情感、意识、生物特征等更为多元的角度来研究民族。

无论何种定义,都强调民族就是具有某类或若干类文化特征的人口共同体。近代以来,民族不再是一个纯粹概念,各种利益和因素夹杂其间,使民族从一个实在的人口共同体逐渐成为一个观念的共同体。英国学者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 1917 -2012)认为,先有民族主义,再有民族,民族是民族主义者为了动员群众而创造的概念,民族是“民族主义的原型”。〔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8页。美国著名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 1936-2015)将民族及其相关现象看作“特殊的文化的人造物”,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增订版),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先后识别了56个民族,云南有包括汉族在内的26个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世居民族。

(二)宗教

宗教借助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调节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人类从远古一直延续至今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至迟在距今10万年到4万年的“古人”时代,人类开始了穴居山洞的定居生活,出现了原始的氏族集团。出于对已故亲人的怀念,人们用特定仪式处理尸体,并出现了殉葬品,这一时期的人类可能产生了灵魂不死观念,并形成宗教最原始的萌芽。后来,宗教不断伴随并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演化出越来越复杂的信仰形态,在人类文明史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民族宗教还是世界宗教,均认为是神创造了人,然而实际上却是人创造了神。古希腊思想家克塞诺芬尼(Xenophanes,约公元前565-公元前473)观察到“埃塞俄比亚人说他们的神皮肤是黑的,鼻子是扁的;色雷斯人说他们的神是蓝眼睛、红头发的”,因而推理断定:“假如牛、马和狮子有手,并且能够像人一样用手作画和塑像的话,它们就会各自照着自己的模样,马塑出马形的神像,狮子画出和塑出狮形的神像了。”北京大学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第46页。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 1804-1872)认为:“人们的愿望是怎样的,他们的神就是怎样的。”北京大学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古希腊罗马哲学》,第46页。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宗教神灵产生的心理机制:“正是这种人格化的欲望,到处创造了许多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72页。根据宗教发展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自然宗教与人为宗教、民族宗教与世界宗教等类型;根据宗教的组织结构,有制度性宗教和弥散性宗教等类型;也可以根据其神灵体系分为一神教和多神教等类型,还可以根据其仪式内容分为图腾崇拜、自然崇拜、祖先崇拜、鬼神崇拜、生殖崇拜以及各类巫术。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66~667页。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要把宗教夺取的内容——人的内容,不是什么神的内容——归还给人,所谓归还就是唤起他的自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0,第649页。我们对马克思“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述耳熟能详,但马克思这段名言正是针对“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而言的。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宗教是人类表面上借助神灵、本质上运用自身力量追求成功、接近完美的特殊社会活动,在此过程中形成特定的思想、文化、制度等是宗教的直接外显。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宗教”对于理解宗教与民族团结关系具有启示意义。20世纪60年代,贝拉(Robert Bellah, 1927-2013)指出,在美国存在着一种与具体的教会宗教传统相关又与其相异的独特宗教形式——制度化的公民宗教,主要包括美国人民在经历共同历史的基础上所享有的一套观念和象征体系,如民主、自由等。公民宗教不具有一般宗教的形式,但与美国宗教传统尤其是基督新教传统密切相关。在宗教学意义上,公民宗教也有圣徒、圣地、崇拜场所、仪式、特殊历史事件等,有助于维系国家团结、培养公民道德以及维系公民社会本身团结。

在世俗化进程中,宗教的影响日趋衰弱,从最初的中心地位,逐渐衰退并被民族社会生活边缘化。马克思说:“在每一个民族中形成的神,都是民族的神。这些神的王国不越过它们所守护的民族领域。在这个界线以外,就由别的神无可争辩地统治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50页。实际上,在民族与宗教相联系、身份相一致的传统社会,民族之间的争夺也是神灵之间的争夺,或者借助神灵名义展开的争夺。而神灵统治,有助于推动实际的民族统治。宗教信仰交流,也会伴随民族交流而进行。历史上,汉族儒教文化一般率先为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接受,然后自上而下、由内而外推广,形成一些脉络相对清晰的“文化圈层”,并进一步交织互构。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与宗教的对应关系,逐渐形成地域性宗教文化生态体系,在整体上形成特色鲜明的宗教文化圈。具体表现为以汉族为凝聚核心、各少数民族为组成单位的民族关系网络,在地缘、政缘、文缘、亲缘等方面紧密联系,呈现出多元性、立体性、周期性、整合性和螺旋性的中华民族团结特征。

本书中多次出现的云南民族民间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之外的云南各民族原始宗教和传统民间信仰,是在国家和社会之外的民间场域中存在和传播的一种信仰形式。

(三)团结

在古汉语中,团结最初指唐代团练地方丁壮的武装组织,后引申动员、组织之意。《辞源》引《资治通鉴》二百二十五卷唐大历十二年“差点土人,春夏归农,秋冬追集,给身粮酱菜者,谓之团结。”何九盈等主编《辞源》,商务印书馆,2015,第798页。在现代汉语中,团结是使用频率非常高的词语之一,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熟语”和政治生活中的“术语”。《现代汉语词典》对团结的解释是“为了集中力量实现共同理想或共同任务而联合或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第1279页。显然,这一定义更倾向于将团结作为一种手段,也揭示与团结相近的汉语词语还有联合、结合、整合等,表示至少两个以上主体之间存在的一致关系。在汉语语境中,“团”有圆形的意思,如“团扇”即是一种圆形的扇子,其他如蒲团、麻团等,都是圆形物品。这也寓意团结必须有一个核心力量,才能将其他力量联结在周围。作为专业“术语”,团结有着丰富的概念内涵和理论指向。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当属西方社会学奠基人之一涂尔干有关“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类型划分。机械团结建立在社会个人同质性基础之上,社会成员在信仰、情感、意愿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例如,在原始社会,宗教作为共同的集体意识渗透整个社会,是维系团结的首要力量。社会分工导致个人差异扩大,有机团结随之出现,人们因社会分工而彼此依赖,社会分工取代传统社会宗教扮演“集体意识”的角色而将人们整合起来。涂尔干主要研究的是社会团结,但相关理论假设可以用来分析民族团结。团结并非僵化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物质性基础和精神性保障都会相应发生改变,这就要求我们立足具体社会情境,在溯源历史、分析现实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团结的理论与政策。

(四)民族团结

提起民族团结,人们往往联想到我国56个民族身着节日盛装欢聚一堂的美好场景,也时常能从各种媒体上看到关于民族团结的政治话语以及宣传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将之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制定多项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也反复强调民族团结,普通中国公民对民族团结也都耳熟能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大团结的义务。”然而,要从学术上为民族团结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却并非易事。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从历史性视角、现实性视角、政策性视角对“民族团结”进行定义,笔者在此基础上主张综合的视角。

历史性定义侧重民族团结的过程分析,如徐杰舜提出的汉民族研究的“雪球”理论和中华民族团结研究的“磐石”理论,他认为“民族团结是一个历史范畴,是民族与民族之间在互动中认同的整合关系。民族团结的这个定义包含了三层意思:其一,民族团结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二,民族团结是民族与民族在互动中的认同;其三,民族团结的实质是一种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整合关系。……其内涵就是互动、整合与和谐,即民族与民族在互动中整合,从而达到和谐的新境界”赵旭东、韦小鹏主编《徐杰舜与汉民族研究》,第271~272页。

现实性定义侧重民族团结的社会关系分析,如金炳镐在《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一书中认为:“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协调、联合。”金炳镐:《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第216页。

政策性定义侧重民族团结的客观效益分析,如《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学习纲要》一书指出,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助合作,共同致力于促进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共同发展,致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统一”《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学习纲要》编写组编《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学习纲要》,民族出版社,2002,第32页。。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著的《中国民族指南》认为,民族团结的基本内容是:“各民族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中国民族指南》,海洋出版社,2000,第282页。

本书尝试基于历史、现实、政策的视角,对民族团结做出综合性的定义:民族团结是特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不同民族之间因共同理想和目标而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呈现的良性互动关系与友好相处状态。很显然,综合性的定义和其他定义一样,侧重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内部的团结同样非常重要,但不是本研究讨论的重点。因为民族观念本身就包含了民族内部团结,只有在内部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特定民族的共同体。而本书的研究主题是宗教文化与民族团结的关系,主要分析宗教如何借助民族互动,实现民族关系的融洽与和谐。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分析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列宁视“同化”为民族主义的“吓人字眼”,从字面意义理解,同化即在民族交往过程中,受其他民族影响而逐渐丧失本民族性格,最终成为其他民族复制版的过程。民族被同化的关键在于没有形成民族文化自觉,在大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乃至宗教的影响下,本民族的文化特征逐渐消融。民族同化不等于民族融合,前者仍作为一个民族独立存在,后者则不再独立存在,与其他民族逐渐合为一体了。民族团结既可以指民族内部的团结,也可以指民族之间的团结,当然也包括大民族与小民族在彼此尊重与平等基础上的团结。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政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是政治团结、社会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民族政策的角度分析,民族团结包含反对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促进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进步、维护祖国统一等内容。

英国学者霍布斯鲍姆强调:“对‘民族主义原型’而言,宗教的影响力是相当复杂的,至于对近代民族主义,宗教有时反倒是持保留态度,甚至演变成质疑‘民族’是否有权论断所有国民忠诚的最佳利器。”〔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第65页。在世界历史上,因宗教区分民族的例子非常多。例如,荷兰人和佛拉芒人族源相同、语言相近,由于前者信奉基督教加尔文派,后者信奉天主教而被看作两个不同的民族。塞尔维亚人和克罗地亚人也是如此,前者信奉东正教,后者信奉天主教。印度的锡克人本是旁遮普人的一支,原来信奉印度教,但自16世纪改信锡克教后逐渐在生活习俗和意识形态上与旁遮普人疏离,演化为独立的民族实体。赵锦元、戴佩丽主编《世界民族通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第100页。一些阿拉伯国家将全国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当作一个民族,信奉其他宗教的人群当作少数民族。近代以来,殖民者用宗教为民族贴上标签,强行将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分为三个国家,造成了长久的动荡。在加拿大建国前期,宗教教派的分歧比种族血统的分歧更为严重,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之间的对立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都有反映。可见,宗教既可以在民族内部形成对立,也可以在国家内部造成分裂,只是存在激烈冲突或者冷静处理等不同方式的差异。

中国历史上也有类似例子,由于宗教信仰改变,民族文化的内核也随之改变,民族面貌也呈现新的特征,于是被周围人起了新的族名,这些人群的民族认同也发生了改变。如“傣崩”实际上是德昂族,因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而融合为傣族;居住在萨尔温江东西两岸的“傣莱”,即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而被同化的佤族支系拉瓦人。梅烈部落在血缘上是佤族,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后,说傣语、用傣文、穿傣服,生活习俗也傣化了,被称为“傣莱”。掸拉佤、傣莱、傣崩等新族群名称,与傣族文化的影响力有关,但与血缘融合无关。当然,我们不能将是否信奉同一种宗教作为划分民族的唯一要素,但也不能忽视宗教在民族形成和民族团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主张,如果涉及现实利益而出现民族宗教冲突,一定要将所谓“民族宗教问题”去政治化、去敏感化,将之作为社会问题或文化问题进行处理。

总之,我们研究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应梳理宗教在民族内部信徒与非信徒、同一宗教信徒、不同宗教信徒之间促进团结,以及宗教在不同民族中信徒与非信徒、同一宗教信徒、不同宗教信徒之间促进团结等多种情境中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因为宗教”“为了宗教”“基于宗教”等不同情状导致的民族团结在规律上具有一定差异。宗教促进民族团结,并不总是具有必然性、直接性、及时性,尤其是当民族成分越来越复杂、民族人口越来越多、民族发展程度越来越高时,宗教也许仅作为促进民族团结诸多因素中的一个,间接地、渐进地推动民族团结。有时,宗教还会成为民族冲突的导火索,尤其在不同民族之间、信徒与非信徒之间,更容易因为触犯宗教禁忌发生冲突。因此,我们应看到宗教作用的差异性、两面性,对于宗教与民族团结的关系,我们应该多维度、辩证地进行分析,不能陷入专断论和决定论的误区,过于拔高宗教的作用和过于忽视宗教的作用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