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组织公共性与政府角色
- 唐文玉
- 2990字
- 2020-08-29 06:42:23
五 基本概念
本书涉及的最基本的概念有公共性、政府、政府权力、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性。在此,为更好地呈现本书的基本思想、逻辑和观点,需要把这些基本概念集中起来进行界定、解释和说明。
1.公共性
公共性是一个内涵极其复杂的概念,但公共性最基本的含义,是相对于私密性而言的,存在“利他”的属性。正是由于公共性存在“利他”的属性,所以公共性发挥着连接个人与群体的纽带作用。所以,有学者把公共性理解为连接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纽带。本书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把公共性通俗而简单地界定为一种超越“为自己好”的私人领域的“为大家好”的性质。在此所述的“大家”是一个具有伸缩性的群体概念,它包括不同的层次和状态,可以小到互益性的小规模团体,也可以扩展到社区、城市、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本书认为,在其他条件同等的前提下,“大家”所涉及的范围越广,公共性就越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是排除在本书所述的“大家”之外的,因为家庭是谋求生的欲望、生活必需品以及实现种的延续的领域,是一个由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具有典型的“为自己好”的“私”的性质,因而无论是西方的阿伦特(H. Arendt)、哈贝马斯(J. Habermas)还是中国的费孝通等著名学者都把家庭归入私人领域的范畴。这就是说,本书所述的公共性是存在于超家庭的群体之中的,在家庭之中不存在公共性。基于对公共性的这样一种理解,公共性发展指的就是超越“为自己好”的私人领域的“为大家好”的公共领域的发展,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2.政府
本书所述的“政府”是一个作为国家政权系统的“大政府”概念,相当于“国家与社会”研究范式中的“国家”概念。也就是说,本书所述的“政府”是相对于非国家的社会而言的,指的就是国家政权系统,它不仅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各级政权组织及其制度所组成的正式政府系统,同时也包括各级政权组织的附属组织、延伸组织及其制度形态,比如当前中国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机构及其制度形态,都可以归入本书所述的“政府”范畴。正是由于本书所述的“政府”相当于“国家与社会”研究范式中的“国家”概念,因而在本书的叙述中基于不同的语境交替使用了“政府”和“国家”的概念。
3.政府权力
本书所述的“政府权力”,指的是一种比较宽泛的政府力量,包括政府所拥有的正式的制度化权力,亦包括政府所拥有的非正式的影响力。同时,由于本书对“政府”的理解相当于“国家与社会”研究范式中的“国家”概念,因而所述的“政府权力”其实也就相当于“国家权力”。正是缘于此,在本书叙述中也基于不同的语境交替使用了“政府权力”和“国家权力”的概念。本书对于政府权力的分析,受到了英国学者迈克尔·曼(M. Mann)对于政府(国家)权力二分的观点的影响。迈克尔·曼认为,政府权力可以分为强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两种权力形态。也就是说,政府权力是强制权力和基础权力的复合性构成。强制权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针对社会的带有强制性的支配权力,它强调单向度地、不顾抵抗地贯彻政府的意志,而不需要与社会群体进行例行性的协商。强制权力的运作不会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发生权力总额的变化,只是会在政府与社会之间产生不同的权力分配,因而具有零和博弈的运作性质。与强制权力不同,基础权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深入社会的渗透权力,强调通过与社会力量的合作而“贯穿”社会、协调社会生活。基础权力是一个双向车道,它的运作使得政府与社会之间发生了紧密的相互渗透,从而带来了权力总额的增长,因而具有合作共赢的运作性质。强制权力和基础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两者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只不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在这两种权力形态的构成上或者强弱的相对程度上会存在差异。
4.社会组织
本书所述的“社会组织”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涵:一是从价值判断的层面,认为社会组织就是符合萨拉蒙(L. M. Salamon)等学者通过跨国比较所归纳和概括的五个方面基本特征的组织实体。这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组织性(organized)、私立性(private)、非利润分配性(non profit-distributing)、自治性(self-governing)和志愿性(voluntary)。其中,组织性是社会组织的一个不言而喻的基本特征;私立性是相对于国家机器而言的,强调它们不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即使它们可以从政府方面取得支持;非利润分配性是从目的上讲的,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的“公共目的”,社会组织可以从运营过程中取得盈余,但所有盈余必须要重新投入机构目标的事业中;自治性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它们有自身的内部治理机制,自己有权停止活动,能完全控制其自身事务;志愿性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的非权力性基础,成为会员或参与其中既非法律要求亦非强制。笔者认为,这五个方面能比较好地概括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能有效地把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市场组织或者说营利组织区分开来。二是从现实考察的层面,由于当前中国很多社会组织并不完全符合萨拉蒙等学者所归纳和概括的这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因而进入当前中国的现实领域,本书并不完全依照萨拉蒙等学者所归纳和概括的五个特征来严格界定社会组织,而是相对宽泛地把社会组织作为区别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第三部门”来看待。具体而言,从现实考察的层面,本书所述的社会组织主要指的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具有非利润分配性的其他组织形态。另外,由于社会组织在国际上并不是一个常用的概念,而本书又涉及横向的国际比较,尤其是中美之间的比较,考虑到国际上的习惯用法尤其是美国的习惯用法,因而在对国外相对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第三部门”组织形态的叙述中采用了“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5.社会组织公共性
本书所述的社会组织公共性,是从公共性的建构主体的角度来予以理解的,是相对于个人公共性、市场组织公共性和政府组织公共性而言的,关注的是社会组织作为主体而建构公共性的功能问题,可以通俗而简单地界定为社会组织成员通过组织化的行动所体现出来的“为大家好”的性质。在此所述的“大家”同样是一个超家庭的具有伸缩性的群体概念,可以小到互益性的小规模团体,亦可以扩展到社区、城市、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同时,在其他条件同等的前提下,“大家”所涉及的范围越广,公共性就越强。社会组织公共性相对于个人公共性而言,是一种组织形态的公共性。社会组织是个人公共性提升的中间性组织载体或者说具体场所,具有相对于个人而言的更为强大的公共性建构力量。社会组织公共性相对于市场组织公共性而言,是一种常态化的公共性。社会组织自始至终以“公共目的”为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价值追求,因而社会组织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以公共性建构为价值取向的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公共性相对于政府组织公共性而言,是一种非权力性基础的公共性。社会组织不拥有以合法使用暴力为后盾的公共权力,社会组织对公共性的建构依赖的是自愿结社、自愿支援等非权力性的力量。社会组织公共性包括实践系谱的公共性和言论系谱的公共性两种基本形态。从实践系谱的公共性来看,社会组织公共性体现为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功能,这种公共服务提供包括一切可以直接增进社会福利的实践行为;从言论系谱的公共性来看,社会组织公共性体现为社会组织的公共言论生产功能,这种公共言论生产可以是为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代言或者说反映利益诉求,也可以是就某些公共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