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教练员职责和权力
7.1 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每位教练员或他的代表应将该场比赛中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的姓名和相应的号码,以及球队的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名单交给记录员。所有在记录表上填入姓名的球队成员有权参加比赛,即使他们在比赛开始后才到达。
7.2 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10分钟,每位教练员应以在记录表上签字来确认已填入的他球队成员的姓名、相应号码和教练员的姓名。同时,他应指明比赛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A”队教练员应首先提供此资料。
7.3 只允许球队席人员坐在球队席和停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
7.4 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在比赛期间去记录台获得统计资料,但是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赛计时钟停止时。
7.5 只允许教练员或者助理教练员其中1人在比赛期间保持站立。在比赛期间,他们可与队员们讲话,只要他停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助理教练员不得与裁判员讲话。
7.6 如果有助理教练员,他的名字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填入记录表内(不需要他签字)。如果教练员因任何原因不能继续工作,他应承担教练员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7.7 当队长离开比赛场地时,教练员应通知裁判员担任场上队长的队员号码。
7.8 如果没有教练员,或如果教练员不能继续工作,并且记录表内没有填入助理教练员(或后者不能继续工作),队长应担任教练员。如果队长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他可以继续担任教练员。如果他在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后必须离开,或因为受伤不能担任教练员,替换他的队员替代他当教练员。
7.9 在规则没有限定罚球队员的所有情况中,教练员应指定本队的罚球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