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相关概念辨析

(一)民族

在西方,古希腊学者首先使用“Nation”(民族)一词,Nation一词最初来自拉丁语“Nasci”的过去分词,意为出生物。后来又进一步衍生为“Natio”,指一类具有同一出生地的居民团体。大约到了公元1400年,Nation有了领土的含义。从公元1500年到法国大革命这一期间,Nation一词开始被用来描述国家内的人民而不论其种族特征。后来,Nation初步具有了政治含义,开始成为国家(Country)的同义词。法国大革命后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明确宣布:所有主权的来源,本质上属于国家(Nation)。此后,Nation的使用就有了明确的政治含义。乌小花:《再论“民族”概念与民族问题理论》,《青海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民族(Nation)概念在西方国家被普遍使用是19世纪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指出,如果不对“民族”这个字眼以及由它派生的相关词汇有所了解,简直就无法对人类最近两个世纪的历史作出解释。但是要对民族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却又是何等困难的事情。厄内斯特·盖尔纳认为,给民族下定义要比给国家下定义困难得多,安东尼·史密斯指出,Nation一词无疑是民族和民族主义问题研究领域中,最成问题和争议最大的术语,民族是具有名称,占有领土的人类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神话、共享的历史和普通的公共文化,所有成员生活在同一经济体之中并且有着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马克斯·韦伯认为Nation是一种会充分地自我宣称有自己国家情感的共同体,由此,它是一种通常趋于建立自己国家的共同体。班尼迪特·安德森认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被想象成天生拥有边界和至高无上。在西方学界的界定中,“Nation”作为共同体虽然具有“共同文化”、“共同经济”、“共同心理”、“共同历史”等特征,但“政治性”是其最为重要的特征,尽管并非所有的“Nation”都是指具有明确边界、能合法使用暴力的国家,但都拥有建立自己国家的强烈意识,以上西方学者关于民族概念的界定参考了叶江的论文:《“Nation”(民族)概念辨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也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西方学界“民族”总是与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

汉语“民族”一词一般被认为是从日文借引过来,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新的研究成果显示,‘民族’一词并非舶来品,是为中国本土词汇,其最早出处见于唐代李筌所著兵书《太白阴经》的序言中,或更早于200年的《南齐书》中”乌小花:《再论“民族”概念与民族问题理论》,《青海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关于“民族”概念的界定在我国学界也存在很大争议,20世纪下半叶至今,围绕民族概念相关问题曾进行过6次讨论。第一次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问题随着汉民族形成的讨论而被提出;第二次是在20世纪60年代前期,讨论的核心是“民族”概念的译法;第三次是在20世纪70年代,参与者主要就“民族”概念的含义进行商榷;第四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民族”概念问题,涉及对中、苏民族研究实践的回顾与反思;第五次是在1998年底,由中国社科院民研所等发起,讨论“民族”概念及在我国的应用问题。参见王东明《关于“民族”与“族群”概念之争的综述》,《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007年12月在中央民族大学召开的“族群、民族:概念的互补还是颠覆”研讨会,会议由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基地人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主办。近十年一次的讨论还始终没有厘清“民族”的概念问题,可见问题之复杂。目前民族概念主要有“四要素说”、“五要素说”、“六要素说”、“八要素说”等,“四要素说”以斯大林为代表,他于1913年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中首次提出,并于1929年在《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文中进行了修订: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五要素说”以孙中山为代表,他于1924年在《三民主义》一文中提出:我们研究许多不相同的人种,所以能结合成种种相同民族的道理,自然不能不归功于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五种力。“六要素说”以汪兆铭为代表,他于1905年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提出了民族应具有“六同”,同血统(此最要件,虽因移住婚姻,略减其例),同语言文字,同住所(自然之地域),同习惯,同宗教(近世宗教信仰自由,略减其例),同精神体质。“八要素说”以瑞士籍德国法学家、政治理论家布伦奇里为代表,他于1851—1852年在其《普通国家法》一书中提出:“民族者,民俗沿革所生之结果也。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一、其始也同属一地;二、其始也同一血统;三、同其肢体形状;四、同其语言;五、同其文字;六、同其宗教;七、同其风俗;八、同其生计。由这八种因素相结合,并传之子孙,久而久之,则成为民族。”以上“要素说”的论述参考了熊坤新、卓然木·巴吾东的论文《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关于民族概念问题研究述评》,《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当然,斯大林的民族概念曾一度成为我国民族概念的经典定义,直至2005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阐述中提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民族概念在尊重斯大林原有定义的基础上实现了突破,也被学界称为“七要素说”。

在实践中,我国对民族概念的使用其实有多种含义,“汉语民族一词至少包含以下几种不同层次的含义。一是表示中华民族构成单位概念意义上的民族,如汉族、藏族、回族等。二是特指我国除汉族以外的,在人口数量上相对较少的其他55个少数民族。三是表示政治独立体即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Nation-state)概念意义的民族,如中华民族、日本民族、加拿大民族等。四是表示族类共同体或民族共同体概念意义上的民族,如阿拉伯民族、日耳曼民族、法兰西民族、犹太民族等”谌华玉:《关于族群、民族、国籍等概念的翻译与思考》,《读书》2005年第11期。。这也就给汉语“民族”一词的英文译法带来困难,汉语“民族”的英文对应词有Nation、Nationality、Ethnic Group、Ethnicity,目前在“民族”一词的英文译法上基本形成如下认识:Nation对应“拥有主权或争取主权的民族”、“国族”; Nationality对应“国籍、国民”;Ethnic Group对应“族群”;Ethnicity对应两种意见:一是将其理解为“原生性民族实体”,等同于Ethnic Group,一是强调民族的变动性、调适性及可归属性,将其理解为Ethnic Identity(民族认同)。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汉语中“民族”无法转译,建议在英文中直接用汉语拼音“minzu”来表示汉语的民族概念,如当代美国人类学家斯蒂文·郝瑞在自己的英文著作中就保留使用了音译的minzu一词。

(二)民族平等

1.平等

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方面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平等,包括民族平等,早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就已提出。如17世纪荷兰的伯纳狄克特·斯宾诺莎在其《神学政治》一书中提出,民主制是国家的最好形式,在这里“一切人都是平等的”,都是自由民族。平等实际上是指一种社会权利获得的相同性。社会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必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最低的、基本的权利;所谓非基本权利是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的权利。”王海明:《平等新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详细地考察了人类从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辩证运动过程;在《社会契约论》中考察了实现平等的范围和条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年龄、性别、健康、体力和智力,即生理、心理能力方面的自然差异而形成的不平等;一类是在财富、名誉、权势、地位,及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方面的不平等。转引自曹锦清《平等论》,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主要阐述的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他在书中所指的不平等主要是财产和政治权利方面的不平等,由此也可知道,他所主张的平等——既然人类已进入社会状态且无法退回到原先的自然状态,因而无法恢复原始纯朴的平等状态——即政治权利和财富方面的平等状态。转引自曹锦清《平等论》,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7—18页。

萨托利认为,平等可分为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法律—政治平等;第二种形式:社会平等;第三种形式:机会平等;第四种形式:经济平等。在罗尔斯看来,平等首先意味着每个人对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同等程度享有的可能,这就是其著名的“正义二原则”的第一原则所表达的精髓。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这一原则所表达的平等内涵实际上是起点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则是他的第二个原则,也就是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哈耶克认为,平等就是社会成员的机会均等,是对每一个人参与的市场竞争和其他场合,人人都有平等的参加机会、获胜的机会和被挑选的机会。[英] 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2卷,《社会主义的幻境》,1976年在芝加哥出版,转引自李风圣《西方的公平与效率关系评价》,《中州学刊》1993年第1期。皮埃尔·勒鲁指出:“作为事实的平等和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存在着如孟德斯鸠所说的天壤之别”,[法] 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页。“平等可以理解为每个人对自己的一种个人的、个体的和自私的感情;但与此同时,倘若不是最积极地、最肯定地承认他人的权利,平等就不成其为平等了”同上书,第265—266页。。罗尔斯认为,资产阶级作为资本主义规则的制定者,是这种规则最大的受益者,他提出了“补偿原则”,指出:“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点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页。“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17页。

阿马蒂亚·森认为,关于平等的论战,提出了两个中心问题:“(1)为什么要平等?(2)对什么平等?”他指出,正是第二个问题,主要地构成了当代关于平等争议的焦点。人们在许多方面可以被平等或不平等的对待:“平等是根据对一个人的具体方面同另一个人相同方面的比较来下结论的——比如收入或财富,幸福或机遇,权利或需要的满足等等。”[美] 亚历克斯·卡利尼克斯:《平等》,徐朝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马克思主张,人类平等的观念只有在一个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关系是人与商品的拥有人之间的关系的社会里才能获得永久性固定的普遍认同——我们很快会看到,他相信这种关系导致了资本主义剥削。同上。“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没有一个人在本质上优越于其他人,每个人的好处或利益必须给予平等的考虑。”[美] 罗伯特·A.达尔(Dahl, R. A. ):《论政治平等》,谢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参考了Stanley I. Benn, “Egalitarianism and the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s”, in J. R. Pennock and J. W. Chapman, Equality(Nomos IⅩ), New York: Atherton Press, 1967, pp.61—78。“平等指的是这样一种环境:人们不是在福利方面平等,而是在他们支配的资源方面平等。”[美] 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希腊人以文学的形式表达出平等的观念,“平等,使朋友和朋友,/城市和城市,联邦和联邦相互亲密。/平等,它是人类的自然法则。/上天注定平等是人的本分,/权力和命运由它分配”参见[美]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9页。。伟大的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资本主义直言不讳地指出:“虽然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但是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却很困难。”[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燕森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5页。黑格尔指出:“只有在基督教的教义里,个人的人格和精神才第一次被认作有无限的绝对的价值。一切的人都能得救是上帝的意旨。基督教里有这样的教义:在上帝面前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耶稣基督解救了世人,使他们得到基督教的自由。这些原则使人的自由不依赖于出身、地位和文化程度。这的确已经跨进了一大步,……多少世纪,多少千年以来,这种自由之感曾经是一个推动的力量,产生了最伟大的革命运动。”[德]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1—52页。

洛克在《政府论》中说,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类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等的有利条件,既能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转引自曹锦清《平等论》,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可以发现洛克赋予“平等”一词如下几种含义:其一,平等是符合自然法的天赋权利,因而,一切违背自然法的封建束缚和等级制度应全部取消,在这一意义上,平等与自由是同等的概念。其二,进入社会状态后的平等主要指的是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反面含义也是要取消超法律的集团和个人的专断意志。人人平等地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他说:“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同上书,第12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认为,社会契约只是平等的人们按照相互的义务签订的。卢梭写道:“基本契约并没有毁灭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们之间的生理上的不平等,而且尽管人们在体力上与智慧上不平等,但由于约定而且根据权利,人人都成为平等的。”同上书,第18页。在卢梭看来,整个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缺陷并不在于存在着一般的私有制,而是在于一方面存在着巨大的财富,另一方面存在着极度的贫困,因此,政府立法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只有在没有巨富和赤贫时,在每个人都成为不大的财产所有者,并且人们在占有方面的差别不是很大时,一个社会才能稳定。“一切人都有些财富,而任何人也没有过分丰富的东西为准”,这就是卢梭经济平等的基本原则。转引自曹锦清《平等论》,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页。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明文规定:“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每个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通过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世称《人权宣言》)对平等权利的具体内容更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人类所应拥有的平等权利更详细地载入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历史性的文献中。该文献规定,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无区别地有权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参加选举、工作、受教育等权利,以及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古代中国人之所以矢志不渝地“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自觉或无意识中其本来目的一定在于“求得人际关系中的平等”。

2.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相互交往中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民族平等是从一般平等原则发展来的,是平等原则在民族关系方面的推广和引申。民族平等实质上也是一种民族之间社会权利的分配。依据平等的总原则,可以将民族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必须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这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最低的、基本需要的权利。所谓民族的非基本权利,是满足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这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基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思想的解读,一般认为,从主体角度分析,民族平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群体之间的平等,即各民族不论其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在政治和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二是个体之间的平等,即一个国家的公民,不论其出身于哪个民族,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王天玺:《民族法概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页。

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有着自己本质的要求,其思想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体系。这个体系所要表现的是一种新型的民族关系。首先,马克思主义主张,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先进或后进都一律平等,每个民族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这是因为“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作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而且每个民族“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点就是每一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斯大林文选》(下),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07页。。因此,各民族在人类发展史上都有自己应有的地位,民族之间绝无优劣贵贱之分,各个民族都应该享有同等的地位,拥有各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也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主义。正如列宁在1913年指出:“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彻底民族的国家制度,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只有利于某一或某些民族的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38页。,“要求本国各民族一律享有完全的平等权利,铲除民族间的种种隔膜”《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4—205页。,“对少数民族不能有丝毫的压制,丝毫的不公平!——这是工人阶级民族的原则”同上书,第184页。。斯大林认为,在一切方面实行民族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民族之间还存在着旧的资产阶级制度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形势要求规定一些措施来帮助落后民族和部族的劳动群众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繁荣起来”《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2页。

其次,民族平等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一律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列宁认为:“没有什么比对待民族不公平更能阻挠无产阶级团结、发展和巩固的了,因为‘受侮辱’的民族的人对平等感,对自己的无产阶级同志破坏这一平等(哪怕是出于无心或由于开玩笑),是最敏感的。”《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868页。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列宁指出:“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同上。斯大林曾经批判资产阶级的民族优劣论,他指出:“每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一个民族在世界文化宝库中所增添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与其他民族平等的。”斯大林:《在欢迎芬兰政府代表团的午宴上的讲话》,《民族问题著作选》,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1985年,第700页。马克思主义者始终把这一民族平等作为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根本原则。

再次,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是以私有制的消灭为基础。在阶级社会里,民族之间的不平等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响亮地提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册,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页。消灭阶级,是各民族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社会条件。列宁在揭露资产阶级民族平等口号虚伪性及其抹杀阶级差别、调和阶级矛盾中深刻指出:“在一般个人平等的名义下宣布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形式上的或法律上的平等,以此来大大欺骗被压迫阶级。平等思想本身就是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资产阶级借口个人绝对平等,把这种思想变为反对消灭阶级的斗争武器。要求平等的真正意义只能是要求消灭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民族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138页。斯大林曾这样分析:“马克思主义所了解的平等,并不是个人需要和日常生活方面的平均,而是阶级的消灭。”斯大林:《在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载《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4页。消灭阶级是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在民族平等问题上的根本分歧。

最后,马克思主义主张民族平等的一致性,即形式上的民族平等与事实上的民族平等,法律上的民族平等与实际生活中的民族平等必须一致。基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思想的解读,一般认为,从主体角度分析,民族平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群体之间的平等,即各民族不论其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在政治和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二是个体之间的平等,即一个国家的公民,不论其出身于哪个民族,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王天玺:《民族法概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页。在阶级社会中要真实地体现民族平等只能是一个乌托邦。从平等思想的发展看,“平等在成为事实之前是一种概念,一种信仰”[法] 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0、56页。。资产阶级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平等由概念和信仰变为司法原则固然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已经宣布但未能实现的权利远远胜过没有赋予权利的运用”同上。。然而资产阶级的阶级本性又必然使作为事实的平等与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存在如孟德斯鸠所说的“天壤之别”。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要求克服了其他所有的平等主张的缺陷,力图使平等的理论原则与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和现实的生活结合起来,使人与人的平等,民族与民族的平等真实地反映在各个方面,成为真实的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有关民族的“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问题,列宁和斯大林论述得较为充分,列宁指出:“不能把民族压迫的消失和民族差别的消失混淆起来。民族差别的消失和民族融合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胜利以后的事,这个胜利为一切民族逐渐融合为一个整体创造了所需的实际条件。”《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5—166页。他指出:“使各民族在事实上(不只在法律上)平等的因素,这是建立各民族劳动群众之间兄弟合作的条件之一”,“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同上。。恩格斯也已经将民族平等的要求明确定位到了社会、经济的具体平等上:“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首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三)民族和谐

民族和谐是一个系统概念,是民族关系各种关系和要素相互融洽的状态。它包括了民族社会关系的和谐,即同一民族内部人与人的关系和不同民族之间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了民族自然关系的和谐,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我们要发展民族和谐,就是要让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睦顺畅,各民族的意志、愿望和利益需要能够得到满足。民族和谐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民族自身和谐。民族自身和谐,是指民族共同体内部诸要素之间有一个比较均衡和比较稳定的关系。二是民族与民族和谐。民族与民族和谐,是指民族与民族和衷共济,民族与民族和睦共处。三是民族与社会和谐。没有民族与社会的和谐,民族自身和谐、民族与民族和谐、民族与自然和谐都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和现实的动力。民族与社会和谐是指民族与社会之间协调统一、共荣共进。四是民族与自然和谐。民族自身和谐、民族与民族和谐、民族与社会和谐,最重要的条件和保障就是民族与自然的和谐。民族与自然和谐是指民族与自然处于共生共存的良性循环的协调状态。自然界作为有机物与无机物的系统整体,民族是处于自然生态系统的链条之中的一个环节。民族自身和谐,需要有民族与自然和谐为条件和保障;民族与民族和谐需要有民族自身和谐为基础和前提;民族与社会和谐需要有民族与民族和谐为支撑;民族与自然和谐需要有民族与社会和谐提供手段和条件。民族自身和谐、民族与民族和谐、民族与社会和谐、民族与自然和谐四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民族和谐的完整内涵。

(四)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工人运动实践基础上创立的理论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工人阶级的世界观,是工人阶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是工人阶级争取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的科学理论,它是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特别是19世纪欧洲重大社会科学成果和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马克思主义即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学说的体系。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思想的科学体系。它的内容涵盖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和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界的关系等诸多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极其深刻和丰富的。简单来说,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学说,即人的解放学。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十分严整而彻底的世界观,是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理论,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科学表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形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日益尖锐化的时期,国际无产阶级领袖和革命导师卡尔·亨利希·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创立的思想体系,成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广义上,马克思主义不仅指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学说的体系,也包括继承者对它的发展,即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是从广义上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它既包括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也包括经列宁等对其继承和发展,推进到新的阶段,并由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其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本书所指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广义上的马克思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