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致沅弟(咸丰十年六月十九日)

沅弟左右:

十八日专丁到,接十五信,得知一切。应复之件,条列具左:

一、陈米千余石,如不可吃,不必强各营领之。凡粮台事件,弟皆自行当家,不必一一请示。或有疑议,就近与希庵商之。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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