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新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 本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首先,相对于老法第一条的直接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本条开宗明义的明确了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是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而并不局限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因此这样的修改更符合《安全生产法》的实际内容。其次,相对于老法第一条把最后一句由“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再次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第二条 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相对于老法而言,本次修改增加了“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排除。主要是2013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制度也已经比较完善。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 本条是此次修改内容较多的一条,并且亮点十分突出。

首先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概念提出已有十余年时间了,而以立法的形式提出,尚属首次。其实质是强调安全生产中人的重要性,这里的“人”,指的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本”则指的是根本利益。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应该当以人为本,就是指把人的生命和财产放在首位,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理念。

其次,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八个字,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

1.安全第一。强调了“安全”的地位是第一位的,是凌驾于经济、效益、进度之上的,也再次阐释了安全生产的“红线”之本,坚决不要带血的“GDP”。

2.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归根结底是要预防,那么怎样预防?如何预防?才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的。那么有没有什么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来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呢?在此谈一下自己对“预防”的认识,要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如下两个方面将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要有专门的人员和专业的人员,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前提。

【案例分析】 2013年8月31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某市的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

2013年8月31日8时左右,该公司员工陆续进入加工车间作业。至10时40分,约24人在单冻机生产线区域作业,38人在水产加工整理车间作业。约10时45分,氨压缩机房操作工潘某在氨调节站进行热氨融霜作业。10时48分20秒起,单冻机生产线区域内的监控录像显示现场陆续发生约7次轻微震动,单次震动持续时间约1~6秒不等。10时50分15秒,正在进行融霜作业的单冻机回气集管北端管帽脱落,导致氨泄漏。

经调查认定,该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操作工潘某属于无证上岗人员,违规进行热氨融霜作业,导致液氨泄漏,引发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非专业人员参与或指挥安全生产工作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已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预防为主”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要有专门的人员和专业的人员。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彻底地执行,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法。

【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工作是没有捷径可走的,但是大量的事故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只要是责任事故,引起事故的原因有90%以上是人为原因,而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从业人员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所引起的。

例如,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某县“如意客栈”经营者唐某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的重大火灾事故。而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违规使用取暖器,安全距离不合规引起的。

又例如,2014年12月15日发生在某省的KTV火灾事故,事发监控显示,短短一分零六秒之内小火变大火,进而无法控制,最终导致11人遇难。而其根本原因也是因为电暖器使用过程中安全距离不够,引燃空气清新剂所致。

因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根本方法。

3.综合治理。2002年立法时,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直到2005年才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此次修改对安全生产方针进行补充,这既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中“齐抓共管”的不断深化。也再次阐明,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就能做好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统筹协调,同时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管理等手段,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治,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本条明确立法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已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实践所证明。

最后,本条明确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从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解读】 本条重点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安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体现。因此,在依法治安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行依法治安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以来的顽疾,由于责任无法落实,往往形成了权责分离的现象,只要权利,不担责任,进而引起恶性事故频发不断。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则明确了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制度体系,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制度。大量事例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的相互监督、层层落实责任,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且有人负责。

2015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其中就明确强调“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这也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重要推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解读】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但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负责,而且还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全程负责。

【案例分析】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某省的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其主要负责人贾某则因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最终判刑9年。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解读】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素,是直接和生产经营活动相接触者,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因此,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明确其义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

第七条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等条的规定,各级工会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有权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当发现生产过程中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研究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本条对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做了规定。

在此次修改中,明确提出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并且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规划,指的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计划,是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主要任务、工作布局及实现目标和任务的保障措施等所做的预先安排和总体设计,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时间性、强制性的特点。

本条修改的另一个亮点是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但是普遍碰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某些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各个行业且专业性很强,而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并不足以应对,造成检查不到位,甚至没有能力检查的局面,这成为一个现实又客观的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邀请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协同、指导检查,在当下来看是一个效果十分明显而又能使执法人员快速成长的有效办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解读】 本条在此次修改中,首先增加了“行业、领域”这四个字,有利于明确区分有关部门的专业监管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下。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公安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及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烟花爆竹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以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建筑行政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交通运输各部门: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这也是对2013年7月18日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的深刻解读。

其次,本条修改时增加了第三款,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的是在后续条文中表述更方便。

第十条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解读】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标准化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也有明确要求。而标准制定后的执行,更是保障安全的根本途径。

【案例分析】 2011年1月16日,某市李某在驾驶某国产车行驶至土峡路时,撞上路边一棵大树,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事故车辆前面的横梁和发动机盖板都凹陷变形,挡风玻璃破碎,但安全气囊没有打开。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证明显示,李某驾驶轿车的刹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外观及灯光信号指示装置等安全性能技术状况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因此,李某的妻子认为,其丈夫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这个打不开的安全气囊。而汽车生产厂家最终给出的结论是:“撞击力度不够,撞击角度不正确”,还提出遇难者家属如有不服可以到法院立案。

为什么厂家可以如此肆无忌惮?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的安全气囊不但没有国家标准,甚至连行业标准也没有,各汽车厂家使用安全气囊的标准都是由厂家自己制定的,要想鉴定举证非常困难。

因此可以看出,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宣传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解读】 安全生产意识是指人们对安全生产的知识、观念和认识以及心理的总和,归根结底是精神层面的理解和认知,因此,这也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容易做好的原因之一。而要想改变一个人精神层面的理解和认识,归根结底又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给其提供足够的信息,宣传和教育正是提供信息的一个过程。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解读】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等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明确了有关协会组织的职责和作用是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有关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解读】 本条重点强调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提供相关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但是为了再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第二款中明确了,即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的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 本条明确了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二是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坚决禁止将责任追究泛化成岗位追究,要做到“尽职免责”。

【案例分析】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某省高速公路1309公里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经调查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此次事故的责任追究过程中,不但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就连发货方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仓库装卸员唐某,也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仓库门卫陈某,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此可以看出,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十五条 有关安全生产科研及先进技术的鼓励和支持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解读】 邓小平同志曾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越来越突出。而在2015年3月10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领导答记者问中就明确提到“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是杜绝事故的举措之一,而这正是科学技术的本质体现。因此,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的应用,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六条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奖励规定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解读】 本条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国家已经出台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而其他的相关奖励政策也在陆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