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人人都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吗?

案例背景

2015年6月份,家住天津市的某市民张先生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反映,某粮油市场正广泛出售毒大米。接到市民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到当地各粮油市场进行调查,发现在很多摊位的库房都存放着大量颜色发黄,散发着严重霉味的大米。据鉴定,这种大米其实是国家粮库淘汰的发霉米,含有可治肝癌的黄曲霉素,按照规定,该种大米只能适用于饲料等行业,绝不能当做人的口粮进行销售。然而这些毒大米却被不法商贩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专营企业以较低廉的价格买进然后进行转售。在对此毒大米事件进行控制后,当地政府对张先生举报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了公开嘉奖。

学法有疑

作为公民有举报食品安全的权利吗?

法律讲堂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卫生不仅关系着亿万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体制及各种原因,致使一些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到位,全国不少地方和企业出现了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片面追逐利润,罔顾他人身体健康的局面。很显然,单靠行政机关执法很难抑制这种局面,每个公民作为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能担负起监督食品安全的责任,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监督范围。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个人监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的正当性。可以说“监督食品安全,匹夫有责”,我们需要每一个社会主体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从经济损失和健康伤亡中受到警醒,从而在社会上形成打击不正之风的氛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句话说法

要想维护食品安全,必须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形成一个全民重视食品安全,共同监管食品安全的社会局面。对此我国法律对公民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给予了肯定,所以作为消费者,当遇到违法加工经营问题食品的,要积极地监督举报,为构建安全食品环境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