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爆料说起

有这样一件事情:在一起沸沸扬扬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请了位律师,后来因故又解除了与这位律师的委托合同。这位律师马上找媒体爆料,说这个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解除合同,是因为“他要求我保他不死,我做不到”。

律师的这种做法是否恰当?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法律规定很明确。这位律师的做法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

为当事人保密也是律师执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假定犯罪嫌疑人真的说过这样的话,也是基于对律师这一身份的信赖才说的,律师也是基于自己特殊的身份才听到的。如果面对的是大众媒体或者“小报”记者,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去和人家交流自己隐秘的想法。而律师如果利用别人这种信赖,去做损害当事人的事情,谁还敢请律师?律师这个行业的存在基础就有崩塌之虞。

另外,犯罪嫌疑人说这种话又有什么值得指责的呢?触犯刑律,身陷囹圄,求生是一种本能,换做谁都会有这样的想法。为什么一定要求这个犯罪嫌疑人表现出一心求死的姿态?你不能保证就老老实实回答保证不了就得了,人家不想继续聘你你就忙别的案件就是了,心存怨恨恶意报复就显出“皮袍下的小”来了。

犯罪嫌疑人刚刚案发,群情激愤,千夫所指,这时候以爆料的形式泄私愤是安全的,对方不可能报复,甚至不可能辩解。同时自己名字见报,做一副黄金不富英雄汉的嘴脸,摆一个大义凛然pose,居高临下俯视犯罪嫌疑人,博得一阵廉价的掌声喝彩。仰视英雄高大的身影,躲开英雄横飞的唾沫,我很想知道英雄会不会哪天喝高了,也和自己信赖的哥们儿吐真言:哼,敢解聘我,看我怎么收拾他!

一些媒体在这个事件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律师的这个爆料是真实的吗?有什么证据证实?报社去核实过吗?即使核实过的确是真的,报道这样的事情对案件有什么帮助?有什么意义?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公正的判决甚或应有的惩罚,媒体社会每个人都可以痛斥他的违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丑化他,说他长相猥琐、举止粗鲁、书法拙劣、五音不全,在上小学时尿炕、长大开车变道不打转向灯等这些和案件无关的东西。不应该成为媒体尤其是负责任媒体关注的重点。这也是“大报”和“小报”的区别。

在一个文明社会,使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去伤害一个“好人”是不能接受的,伤害一个“坏人”同样不能接受。真的希望以后睚眦必报的爆料律师少一点,“大报”也要努力抵住出风头的诱惑,展现出“大报”的风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