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暗投明”的律师

听说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律师被指派为某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律师自己内心非常痛恨,况且事实清楚,找辩护理由很辛苦。但职责所在,还得规规矩矩出庭履职。庭审中,被告人觉得律师不给力,发了几句牢骚,律师顿时怒火中烧,当庭痛斥被告人性泯灭,并就其罪无可赦、辩无可辩的几大理由进行了慷慨激昂地陈述。

我很好奇这位“正直”律师的表现,设想痛斥之后,相关各方会有什么反应?

审判长大致会略感意外温言制止;公诉人也许会表情平淡内心欣喜;被告人或沮丧或愤怒,当庭要求更换辩护人;旁听者毫无意外地会有一阵热烈的欢呼和掌声;场外的媒体呢,由于另类,所以有新闻价值,报道、采访是少不了的。

但对这种“正义”之声,请先不要溢美。

从法庭规则设计来看,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律师代表被告人辩解,法官居中裁判,当然还有书记员记录,法警维护秩序,旁听人员安静旁听等。这样的制度自诞生到现在,经过了许多年许多事许多人的考验,已经被证明是科学、有效、经济的。每个参与或不参与的人都能够通过了解规则,知道即将开始的庭审会发生什么,会有什么样的程序,各方负有什么样的职责和任务。正因为大家都同样的预判,才保证了庭审完整顺利地进行下去,达到预设的目的和效果。所以,任何一方的越界、抢戏,都会导致法律适用价值的跑偏,例如,律师和公诉人一起指控被告人,那么谁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和律师一起为被告人辩护,谁来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没有对抗没有争论,千夫所指众口一词,如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任何一个参与庭审的人,法官也好,检察官、律师也好,都是一个自然人,有着自己的感情好恶和价值评判标准,看到喜欢的,拍手称快;看到痛恨的,批评诟骂,这很正常。但一旦穿上制服,来到法庭,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当事人去履行特定的职务,这时候他(她)就是法律人,就得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职尽责,法言法语,而不能恣意妄为,由着个人性子尥蹶子撒欢儿。

有人拿着道德说事。说这么做动机多么高尚,行为如何正义,一些民众和媒体也喜欢把这类人这类行为宣传包装成楷模、希望,甚至是治疗时下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良药。但被绑架的道德是个伪借口,根本经不住法眼深究。在法治社会,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像鲁智深一样三拳打死镇关西,丛林规则下最终受害的仍是普通大众。所以,对类似闯红灯救人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是:该罚罚,该奖奖,哪怕从数学上发现正负相抵,结果为零。因为这里面传递了法律的价值指向:哪些是倡导的,哪些是禁止的。

有人用规则的缺陷做借口。在庭审中公诉人发现律师辩护没力度,律师感觉公诉人指控不深入,如果完全拘泥于规则,会导致事实不能完全被澄清,法律不能准确被适用。但规则的不足可以通过立法层面去调整修订,现有的规定,无论是《律师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因破坏规则而导致其权威丧失所带来的危害要远远高于某具体个案法律在技术角度不能得到充分实施的后果。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偶尔发生的不同角色互相抢戏虽然也能引来暂时的掌声,但这掌声是廉价的。面对这些另类的弃暗投明状的pose,我们在举起双手鼓掌之前,不妨沉吟一下:如果这种行为受到掌声的鼓励而普及开来,另类的行为变成普遍适用的模式,你还笑得出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