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个啰唆的家伙

我们看西方电影,警察一抓住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嘟囔一通:“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没钱的话……”哪怕犯罪嫌疑人破口大骂,甚至是个聋子,警察都要不管不顾地说下去,就跟祥林嫂的“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下雪的时候野兽在山坳里没有食吃就会到村里来……”一样。很多人看到这一情节的第一反应是:警察怎么这么啰唆?

啰唆不仅体现在说话上,着装也是一样。警察办案要穿制服,带证件,出现场还要配全警用装备,尤其是执法记录仪。英国的法官更是不得了,出庭审判要着长袖子的黑色法袍,头上要戴一个白色的假发套,两边还分别有三个或两个的卷,弄得跟喜羊羊一样。中国的法官可以不戴假发,但法袍、法锤还是要的。

执法最啰唆的还是程序。以曾经在北京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当街摔死婴儿,很多人都看到了,也有视频监控,自己也承认。杀人偿命即合法律又顺民意,那警察是不是可以抓着犯罪嫌疑人就马上一枪打死?不会。警察要费神费力费钱履行完侦查的程序,然后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履行一遍审查的程序,再交给法院。法院组织开庭,然后宣判。中级法院判决不一定能了事,有时候还得高级法院再判一次。两级法院都判完了还不能执行死刑,还得报最高院去复核。整个程序完整地走下来,至少从对凶手义愤填膺的民意角度看,时间似乎太长了。尤其是有的案件在抓捕时嫌犯受了重伤,警察还得把他送到医院去抢救,医生护士忙活半天终于把他救活了,警察又拿着判决书把他给枪毙了。很多人不解:反正是判他死刑,整那么一大套啰里巴唆的玩意儿干啥?

以前人治时代一点也不啰唆。皇帝看哪个大臣不顺眼了,随便找个理由在朝堂上就一通乱棍,叫作“廷杖”。实在找不到理由也没关系,就说你肚子里骂我,叫作“腹诽”,拉到午门就砍了脑袋。从案发到结案,就一小会儿的事儿,效率高极了。法治不同意这样的做法,鄙视这样的“效率”,特别为执法者设计了复杂细致的程序,让执法过程啰唆起来,称之为“程序正义”。这种啰唆有三个目的:

一是让执法者尽快进入角色。执法者也是普通的人,有很多身份:在家为人父母儿女,在单位在一线是执法者,在商店是顾客,闯红灯时是违法当事人,等等。立法通过服装、言语、环境、动作等程序的设计和履行,让执法者在执法的时候迅速进入该进入的角色,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避免出现角色错位,徇私枉法。

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是相对弱方,需要法律在程序上予以倾斜和保护。很多程序都体现了这一点,例如,文章开始说的西方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规则,行政处罚中的告知权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是对执法者自身的监督。执法者穿着法定的能够清楚表明身份的服装,其言行举止都会在公众的注视之下;案件在不同人员、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之间的流转,同样的事实经过多人多角度多层次的审查考评,做到对整个案件全阶段多方位无死角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个人不公正执法的可能性。

在电影《大话西游》里,啰唆的唐僧让所有人都不待见,后来说话简洁了,取经团队就和谐起来。但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啰唆还是要坚持下去,哪怕会暂时遭遇一些通俗层面上的不理解。因为正是基于这种程序上的严谨和执着,公平和正义才会一点一点构建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