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应知的国学常识大全集
- 《中国人应知的国学常识大全集》编委会
- 421字
- 2022-09-02 15:54:39
中国古代的兵制是怎样的?
兵制指古代的军事制度,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和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据《周礼·夏官》记载,早期以军为基本编制单位,一军有1.25万人。周王室有六军,诸侯则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在领导体制上,一般由卿大夫等贵族担任各级军官;而在兵役制度上,当时实行的是全民皆兵制。自秦汉时期起,中国的兵制开始形成了新的模式。在武装力量上,常规军体制各代不一,一般都分为中央军和地方军,且各代都采取强化中央军,弱化地方兵的强干弱枝策略,以防止地方割据。在领导体制上,不再以贵族统兵,而是以各级武将统兵。除个别镇守边关的武将之外,朝廷武将往往实行战时领兵,战完罢权的制度。在兵役制度上,因中国地广人多,因此自秦汉起便废除了全民皆兵的制度,而是实行征兵制、募兵制或世兵制等。如汉代实行每个成年男子都服三年兵役的“寓兵于农”的征兵制;隋唐时期则采用“寓农于兵”的府兵制;宋代是募兵制;元明是世兵制;清先是世兵制,后又改为招募。
民兵自古就有吗?
民兵制即兵士并非职业化,而是亦民亦兵的兵役制度。大体而言,职业化的军队由国家花钱招募而成,而征兵制下的军队大多有民兵性质。在我国整个古代社会,仅有宋代长时间实行过全国范围的募兵制,其他朝代虽也存在招募兵士的情况,但一般都并非主流。因此,我国古代的大部分常备军队都或多或少有些民兵性质。而根据具体兵制的不同,不同朝代的民兵制也各有其特点。比如唐代之前的军队多实行征兵制,即适当年龄的男子被强制轮流到军中服役一段时间,期满回家依旧务农,民兵性质浓厚,战斗力很难保证。而唐代的府兵、明代的卫所兵的性质则介于民兵和职业兵之间。首先士兵均终身为兵,随时听候调遣,这像是职业兵;但同时又没有军饷,而须在平时自己种田自力更生(国家不向其征服役),这又像是民兵。另外,比较纯粹的民兵也存在于各代。如宋代王安石为减轻正规军军费开支,便训练过农民武装以备辽国南下造成的不时之需;清代的“勇”兵便属于民兵,并且正是靠民兵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
什么是“烽燧传警”?
烽燧传警是古代一种通过放火或放烟的方式传递军情的手段。白天放烟叫“烽”,夜间举火叫“燧”。烽燧传警的办法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防止外国入侵,纷纷修建长城,尤其是秦将各国长城连接起来后,烽燧与长城便联系在一起,并开始被称为烽火台,成了历代常设的军事防御组织,用以防范北方的游牧民族。一般情况下,每十里设一个烽燧(烽火台),明代则五里一个。每个烽燧上都设有5~10个兵丁。遇到敌人进犯,便要点火或放烟,将消息传递给隔壁的烽燧,这样依次传递,很快便可抵达军事中枢。一些朝代烽火种类、施放程序、施放方法、密号等方面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甚至“传报得宜克敌者,准奇功。违者处以军法”。历代之中,严防匈奴人的汉代和防范蒙古人的明代对烽燧制度最为重视。
“三军”的说法是怎么来的?
三军的说法产生自周代。周代以“军”作为最大的军队建制,《周礼·夏官·司马》记载:“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因此,三军合3.75万人。不过,这只是制度所规定的天子及各诸侯国的常备武装人数。事实上,到春秋时期,各国的军队数量已经远远不止规定的数目,更遑论动辄出动几十万军队的战国时期了。不过虽然一军的人数已经大大超过规定,但各国军队依旧习惯上将部队编为3个军,只是各国名称有所不同。如楚国分别设中军、左军、右军;晋国设中军、上军、下军;魏国称前军、中军、后军。三军各设将、佐等军衔。其中,中军将是三军统帅。后来三军不再是军队建制,凡出征打仗,军队往往分作前军、中军、后军,分别担任先锋、主力、掩护警戒的职能。另外,三军也常常指古代步、车、骑3个兵种。现在,三军则成了对于海、陆、空3个兵种的泛称。
“将军”在何时成为正式官名?
将军的称呼产生自春秋时期。军是古代最大的军队建制,总有1.25万人;将,则是统领之意。卿大夫一般担任一个军的首领,因此卿大夫往往被称为将军,但并非一种正式官职。战国时期,将军逐渐成为正式官名,并根据三军的设置分别出现上、中、下、前、后、左、右将军等官名。秦代因之,设上将军为出征打仗时的军事统领,其次置前、后、左、右将军。汉置大将军、骠骑将军,位次丞相;车骑将军、卫将军、前、后、左、右将军,位次上卿。晋朝设骠骑、车骑、卫将军,又有伏波、抚军、都护、镇军、中军、四征等大将军。南北朝时,武人逐鹿,将军名号更多。唐代时,各种制度开始规范,设有上将军、大将军、将军等名号,作为一些禁卫军军官和武散官(有官无职的官员)的称号。宋、元、明时期,将军多为武散官,另外将军还是是对廷尉武士的尊称。清人尚武,将军常被作为宗室爵号,另外也是对地方军事长官的泛称。
古代的军队编制是怎么样的?
军队的编制就是军队组编士兵的方式。在古代,因士兵往往都不是职业军人,因此其编制在平时与战时往往有所不同。因五进位以及十进位制是人类普遍采用的计数方法,因此先秦军队基层编制就是一五一十点数的“什伍”之制。5人为伍,5伍为两,5两为卒,5卒为旅,5旅为师,5师为军,一军有1.25万人。又往往按照具体职责分为三军。秦汉时期,军队乃是民兵制,兵士平时按照居住地点就近编伍,由各郡的郡尉、各县的县尉负责训练,并负责地方治安;参加战争时,再进行统一编制。一般是按照地域编制后,分配到各将军的战斗集群中去。隋唐时期,平时编制实行府兵制,各地每个折冲府管辖兵员800~1200人,以折冲都尉为长官;战斗时则同样再进行临时编制。宋代军队是招募而成的职业军队,战时平时编制差别不大。以10人为火,5火为队,10队为营(总500人),若干个营组编为将,将是独立的战斗单位。明代军队也接近于职业兵,其编制为卫所形式。每卫编制5600人,设置指挥;卫下辖5个千户所,每所1112人,设千户;千户下辖10个百户所,每所112人,设百户;百户下辖2总旗;总旗下辖5小旗。清代八旗军则以旗为最大单位,绿营兵则以营为基本单位。
秦汉实行什么样的军制?
汉代往往被史学家看做是秦的继续,因此秦汉军制也比较类似。从军事领导体制而言,其实行的都是一种强化中央集权的军事制度,军队被置于皇帝的严密控制之下。秦代总领全国军队的为三公之一的太尉,但太尉并无实权,真正打仗时皇帝临时委派上将军及前、后、左、右诸将军统兵,战后军队则依旧交还太尉;汉代差不多,其名义上的最高军事长官初为太尉,后改为大司马,也是虚职。战时皇帝临时任命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等统兵。秦汉皇帝均用这种将、兵分离制将军队控制在自己手中。就兵役制度来说,秦汉均实行征兵制。秦统一六国后,兵役制度仍沿用旧制,弊端重重,陈胜吴广起义便源于兵役制度的弊端。汉代兵制更加完善,男子年满23岁需服兵役两次,一次在本郡、县服役,另一次到中央宿卫或戍边,每次一年。另外,汉代在征兵制之外还部分实行募兵制作为补充。东汉末年,募兵制逐渐取代征兵制,地方武人趁机培养自己的势力,割据自雄,造成东汉末年群雄割据的局面。
什么是“征兵制”?
征兵制是强制符合条件的男子入伍的兵役制度,与以自愿应征性质的募兵制相对应。在我国唐代之前,基本上实行的都是征兵制,将入伍作为一项义务分派到各家各户。春秋战国时期,战事频繁,各国的兵役都十分繁重,正是强制性的征兵制才得以保证士兵的来源。秦代男子满17岁便要开始为国家服兵役,总共至少3年。汉代基本继承了秦制,只是将年龄推迟到23岁。其后的魏晋南北朝,乱世之中,强制性征兵也是主要的招兵手段。北魏的花木兰替父从军,便是在征兵制的背景下发生的。征兵制的特点一是军费开支小;二是兵士服完役便离开,不会成为将领私人势力,造成武人自雄。其缺点则是军队战斗力不如招募的职业兵。隋唐及以后各代,实行的是府兵制、世兵制或募兵制等,征兵制逐渐废弃。
什么是“战阵”?
所谓战阵,是在军队投入战斗时根据地形、敌我力量对比等情况所组成的战斗队形。在古代冷兵器时代,军队组成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战阵之后,可以极大地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六韬·均兵篇》曾言,在平坦地形上作战,如果单个战斗,则一名骑兵抵挡不了一名步兵,但若列队成阵,则骑兵可与8倍于己的步卒作战,因此古代军队作战往往要组成各种战阵。就战阵的起源来说,最早的战阵乃是模仿原始社会的围猎模式而成的。到商周,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常年大规模的战争,形成了一些以车兵和步兵相配合的战阵,常见的有以中军为主力,两翼相配合的三阵,以及在三阵基础上形成的五阵,军事家孙膑则发明了著名的以步兵为主体的八阵。汉代对匈奴作战之后,骑兵的作用日渐重要,战争更强调各兵种间的协调。诸葛亮根据战争军器的发展创造了使步、弩、骑、车等兵种有机协调的新八阵,即著名的八阵图。唐代重视骑兵的作用,打仗讲究灵活的奇袭战术,战阵不多,著名的有名将李靖的六花阵及用于撤退的撤退阵。宋代因缺少马匹,打仗靠步兵,创造了常阵、平戎万全阵、本朝八阵等诸多战阵,但效果一般,败多胜少。明清之际,火器的使用使得军队不适合再组成密集的战阵,军队战斗编制向小而疏散的方向发展,战阵逐渐淡化。
“府兵制”是什么样的兵制?
府兵制是隋唐时期的一种兵制。府兵制起源于北魏时期,历北周、隋至唐代趋于完善,是唐代前期的主要兵制。其具体形式是在全国各地按照战略位置和防御需要建立军府,充当府兵者可携带家属聚居于军府内,政府分给一定土地。府兵农时务农,农闲时接受专门的军事训练机构折冲府的训练,战时则随将出征。府兵家可免除各项赋税徭役,但其军服、武器、马匹等军用物资以及到京师宿卫时路上用度则需自己置办。这种制度在朝廷来说,省出了军费开支;在府兵来说,也自觉划算,加上唐代尚武,年轻人都乐于充当府兵。因此充当府兵者多是家庭殷实子弟乃至官僚子弟,贫贱子弟还当不上。府兵有两个职责,平时需轮番到京师宿卫;战时府兵随将出征,战毕兵归于府,将归于朝,避免了武将拥兵自重。到玄宗时期,因为,战事频繁、防御线延长,原来防戍的休假制度取消;加上后来番上卫士往往被贵族官僚借为私家役使,导致社会上以充当府兵为耻辱,故府兵大量逃亡,府兵制名存实亡。朝廷不得已允许将领私自募兵,这便导致了“安史之乱”的爆发和之后的武人割据局面。
“都护府”是什么机构?
都护府是汉唐两代在边疆地区所设的特殊官署。“都”意为全部,“护”意为带兵监护,“都护”即“总监护”之意。西汉宣帝时,在乌垒(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东北)设西域都护府,统一管理大宛及其以东城郭诸国,兼督察乌孙、康居等游牧行国之事。魏晋时,设有西域长史府,类似于西域都护府。唐代的都护府影响最大。由于强盛的唐王朝先后打败突厥、薛延陀等部,周边少数民族纷纷表示归顺。唐朝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州县,任其自治,只在一个大区域内设都护府,作为最高军政机关。都护府长官都护为一地最高军政长官,其职责在于“抚慰诸藩,辑宁外寇”,凡对周边民族之“抚慰、征讨、叙功、罚过事宜”,皆其所统。自太宗至武后,在北、西、南面少数民族地带设安东、东夷、安北、单于、安西、北庭、昆陵、蒙池、安南等九个都护府。到玄宗时,只剩下安东、安北、单于、安西、北庭、安南都护府,这就是著名的唐代六都护府。唐中后期,唐王朝不复昔日强盛,周边民族不服,各都护府逐渐废弃。
“节度使”的权利有多大?
节度使是唐代后期出现的地方军政长官。唐代时,驻守各道的武将称为都督,其中带使持节者称为节度使。唐睿宗景云二年,贺拔延嗣被任命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之后节度使成为正式的官职。唐玄宗开元年间,又设立了陇右、平卢、碛西、河西、朔方、河东、范阳、岭南、剑南9个节度使。因唐朝强盛,对少数民族失去警惕,此时的节度使多由少数民族担任,且往往封郡王。节度使刚开始只有军权,并无权干涉地方行政。后逐渐总揽一区的军、民、财、政,辖区内地方行政长官各州刺史均受其节制,有的干脆兼任驻在州之刺史。公元755年,平卢、范阳、河东三镇节度使安禄山伙同史思明发动“安史之乱”。“安史之乱”平定后,全国节度使遍布,多为“安史之乱”中叛乱或平叛的武人。其不受中央节制,军政人事,皆得自专,父死子继,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五代时期,各地节度使摇身变为乱世军阀,中央政权的拥立与废弃都取决于节度使,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的建立者均为节度使。宋代赵匡胤以文治国,节度使逐渐成为虚衔。元代废弃。
“枢密院”是什么机构?
枢密院是唐、五代、宋、辽、元时代的官署名称。唐永泰年间,以宦官任枢密使,帮皇帝处理机要。五代后梁改枢密使为崇政使,由士人充任,并设崇政院。后唐又改崇政院为枢密院,崇政使为枢密使,与宰相分执朝政,宰相掌文,枢密使掌武。宋代沿设枢密院并进一步完善,与中书省合称“两府”,并为宋代最高政务机关。庆历年间因对西夏用兵,宰相一度兼任枢密使。南宋宁宗后,宰相始例兼枢密使。辽曾分别设南、北枢密院,北院掌管军事,南院掌管官吏升降,分别相当于兵部和吏部。元代,枢密院为军政枢纽,并掌管禁卫军以及边防事务。战时,则在作战区域设行枢密院作为枢密院派出机构总领军政。明代,枢密院废置,其职权由大都督府代替。
总体而言,枢密院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的演变过程类似,先是作为内廷性质,后成为正式的政府中枢机关,与宰相分权,是皇权侵蚀相权的产物。
“禁军”和“厢军”分别指什么?
宋代因北有辽国、西夏强敌,都城东京(开封)又无天险可守,统治者极没有安全感,因此大量养兵,士兵没有退役制度。到宋太宗时,兵士老壮强弱不齐,不像样子。宋太宗于是从中挑选年轻健硕者组成一支精锐之师,称为禁军,剩下的则称为厢军。禁军是宋朝的中央军及正规军,也称“上军”,除一部分驻守在河北以防备辽南下外,其余基本上都驻守在东京及附近地区,拱卫京师。宋朝真正的战事、边防任务主要依赖禁军,因此禁军俸禄、福利也远远高于厢军(如禁军士兵在驻防地可携带家属,并分配家属营房)。厢军基本没有对外作战能力,全部驻守在各地方,负责维护地方治安的同时,主要是做各种杂役,极没有尊严,“好男不当兵”的说法便出自宋代。另外,宋代对罪犯实施的“充军”刑罚,便是充厢军。另外,禁军的主要来源是从厢军中挑选,因此大部分厢军士兵的人生规划便是升到禁军中去。而禁军中因老弱被淘汰的士兵则编入厢军。
“募兵制”是怎样的兵役制度?
募兵制是政府花钱招募,个人凭自愿报名参加的兵役制度,与其对应的是强制符合条件者入伍的征兵制。募兵制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当时的名将吴起便组织过一支最早的招募部队,叫做武卒。东晋名将谢玄也曾利用招募的方式组建了“北府兵”。唐中期,府兵制长时期运作后开始出现弊端,许多人不愿当兵,于是朝廷准许地方武将募兵。自唐之后,五代以及宋代,募兵制基本上完全取代原来的征兵制。宋代因招募大量士兵,且没有退休制度,要终身发饷,故军费开支庞大,给财政造成极大的压力。元明清时期,募兵制只是作为一种征兵制的补充而已。相比于征兵制,募兵制的优点是使军人职业化,军队战斗力往往比较强。例如明代抗倭名将戚继光募兵所建的戚家军,俞大猷募兵所建的俞家军,都堪称劲旅。但募兵制也存在一定弊端,其一方面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另一方面因士兵职业化后与将领长期录属,容易导致军阀产生。如唐末藩镇割据的局面便与募兵制有关。
什么是“猛安谋克”?
猛安谋克既是金代女真人的一种社会组织模式,也是金代的一种官职。猛安谋克最早是女真人围猎时的一种组织编制,后来逐渐成为一种军事、行政组织编制。其成员平时从事狩猎、捕渔等生产活动,遇到战争,青壮年则自备武器、军马和粮草,应召去打仗,联盟根据各部首领(称为孛堇)率领出征人数多寡,分别称之为猛安或谋克。其中猛安相当于千夫长,谋克则相当于百夫长。金人统治北方后,东北地区的许多女真人徙入内地。猛安谋克这种组织形式也开始渗透到汉族地区。算下来,当时的猛安谋克有5个作用。1.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的两级单位,其中,猛安相当于防御州,谋克相当于县,但地位高于县。2.职官的代称,对应于地方行政单位,猛安相当于州刺史,谋克则略高于县令,这是正常的政府行政组织之外的另一套官职体系,职责则涉及率兵打仗和掌管生产、征收赋税等多个方面。3.军队编制的两级单位。4.户制。5.世袭爵衔,可父死子继,时代相传。猛安谋克为后来满族人的八旗制度奠定了基础。
“五军都督府”指的是什么?
五军都督府是明朝5个同类的军事官署,分别是中军都督府、左军都督府、右军都督府、前军都督府、后军都督府。明初朱元璋设统军大元帅府,后仿元制改为枢密院,之后又改为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军政。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为扩张皇权,先是杀宰相胡惟庸并宣布永不设宰相,将政权分拆;之后又将大都督府分拆为五军都督府,将军权分拆。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两名作为长官,均为正一品。往往是武将出身,如抗倭英雄戚继光、女帅秦良玉都是五军都督府左都督。都督开始有参政议政权,明后期逐渐失去。五军都督府的职责是统领京畿及各地方的卫所,具有统兵权,但调兵权与武将人事权却归兵部。都督府和兵部互不统属,均直接听命于皇帝。打仗时,在兵部挂职的武将凭皇帝印信领兵,战事结束,还兵于都督府,自己仍挂职兵部。这样,明代的军权便被分拆在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两个部门,防止了武将跋扈的局面。
什么是“卫所制度”?
卫所制度是明代的一种军制。明代上自京师,下至郡县,皆设卫、所作为基本的驻兵单位。一卫一般为5600人,其长官指挥使品秩正三品;一卫可分为5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其长官正千户品秩正五品;每千户又分为10个百户所,每百户所112人,其长官百户品秩正六品。另外,明代在一些特别的地方驻有不统辖于卫,单独建制的千户所,称为守御千户所;还有少量称为御的军事机构,其一般下辖两三个千户所。卫所数量时有变动,以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为例,当时全国共有卫547个,所2563个。至于其具体的分布,则是朝廷根据全国各地的战略位置、防御需要来设置,有的一府数卫,有的数府一卫,有的则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而已。明代实行世兵制,卫所兵士皆由“军籍”家庭世代充任,卫以下军官也都世袭。这些卫所平时同时受一省军事长官都指挥使司和中央军事机构五军都督府节制,战时则听命于朝廷委派的临时将领,战罢仍归卫所。这固然避免了武人拥兵自雄的现象,但也造成了将不熟兵,兵不习将的弊端,导致军队战斗力不高。
什么是“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是清代一种全民皆兵的制度,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在女真人牛录制的基础上建立。八旗分别是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努尔哈赤将所有满人都编入八旗之内,每300人为一牛录;5牛录为一甲喇;5甲喇为一旗。八旗既是社会生产组织,又是军事组织,旗内男子平时牧猎,战时从伍。
满人入关后,八旗兵成为职业兵。后清太宗又在满人八旗的基础上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清中期后,汉军八旗逐渐式微,因此人们所说的八旗通常只指满人。八旗之中,由皇帝控制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负责驻守京师;由诸王、贝勒统辖的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五旗,称为下五旗,负责驻守全国重镇。
八旗制度是清朝统一中国的经济与军事基础,并对清初的平定三番、远征新疆、戍守西藏、抗击沙俄等起到了关键作用。清中后期,八旗军失去了战斗力,清朝的军事主力逐渐由汉人组成的绿营兵担任,八旗制度已失去原本作用,但一直存在至清亡。
“绿营兵”指的是什么?
绿营兵是清政府招募汉人组成的军队,因其旗帜为绿色,并以营为主要的基层编制,故名。绿营兵受兵部管辖,主要兵种是步兵,此外还有少量骑兵和水师。其少部分配合八旗兵守卫京师,大部分驻守在全国各省。绿营兵建立之初,是因清八旗兵武装力量不足,以其作为八旗兵的辅助,帮忙驻守京师尤其是各地方,并受到八旗兵的严密监视和控制。清中叶以后,由于八旗军的战斗力下降,绿营兵逐渐成为军队主力,其人数也不断增加,最多时达60万人。至清晚期,由于吏治的腐败,军事力量也进一步下降,绿营兵的战斗力也大大下降。以至于清政府靠汉族地主武装湘军、淮军才得以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
“兵”与“勇”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清代士兵的后背上有的标一个“兵”字,有的则标一个“勇”字,两者性质有所不同。“兵”,是清代的常备武装,主要包括八旗兵和绿营兵两部分,属于国家的职业军人,称为“经制兵”;而“勇”是清代的一种临时招募兵。清制规定,遇战事,若八旗兵和绿营兵不足用,则就地临时招募汉人,称为“勇”。“勇”在战事结束后即解散,即使有功劳也只发放物质奖赏,并不留用,相当于民兵。
清晚期,八旗兵和绿营兵均已经失去战斗力。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八旗兵和绿营兵不堪一击。清政府特准曾国藩、李鸿章等人操练乡勇,组建湘军、淮军,最终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因其极强的战斗力,“勇”逐渐取代了“兵”,成为国家的主力部队。
古代军队为什么把人头称为“首级”,与军功有关吗?
“首”是象形字,在古代汉语中就是“头”的意思。金文中,上半部分代指头皮和毛发,下半部分则指人的脸部和五官。“首级”也是表示头颅的含义,那么“首”和“级”是从什么时候起联系到一起的呢?
这与中国古代的军功制度密不可分。古代打仗,无论将军还是士兵,都希望能够建功立业。评定军功的大小主要看杀敌的多寡。战国时清点记功,有采取割敌左耳的方式。如《左传·宣公二年》中记载“俘二百五十人,馘百人”,其中“馘”就是割敌耳朵的含义,意为杀了100多人。
“首”和“级”联系起来源于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废除原来的爵位世袭制度,代之以二十级军功制度。从低到高依次为: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具体规定为秦国的士兵只要斩获敌人“甲士”(军官)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斩杀的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证据是敌人的人头(首级)。就是说在战后,要把敌人的人头砍下来,带回军营,作为证据。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杀敌人5个“甲士”可拥有5户人的仆人。
这样,斩获敌人头颅就和级别联系起来,因此称为“首级”。秦国的二十级军功制度保证了秦军的战斗力,秦军因此成为“虎狼之师”,为后来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但这种制度也有弊端,后来发生将领以屠杀百姓取头邀功或士兵为争功而自相残杀的情形。北宋时,该制度在大将狄青的提议下废除。
诸葛亮的《八阵图》就是一座石阵吗?中国的阵法创于何时?
唐代大诗人杜甫在避乱成都期间,曾多次游览武候祠,并留下了很多脍炙人口的诗句。比如“三顾频烦天下计,两朝开济老臣心”是赞美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功盖三分国,名成八阵图”则是赞美其丰功伟绩和高明的军事才能。这里的“八阵图”究竟是什么,中国最早的阵法始于什么时候?
阵法与冷兵器时代密切相关。在中国漫长的氏族社会时期,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斗殴和流血冲突。那时打仗都是一哄而上,没有特定的组织方式和作战规律。据说最早的阵法始于黄帝时期,当时为打败蚩尤,黄帝曾得“九天玄女”传授兵书和阵法。进入奴隶社会后,奴隶主为巩固统治和掠夺更多的奴隶,开始注重利用阵法来提高军队战斗力。
有史可考的阵法源于商朝后期,当时编制了左、中、右“三师”,从“三师”的命名来看,军队已经采用固定的阵形。公元前1046年,武王伐纣时,“周师三百五十乘,陈于牧野”, “陈”通“阵”。阵法的普遍使用,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很多兵书都记载了各种军队排兵布阵的方法,如《六韬》(相传为姜尚所作,但有后人考证为汉或战国)、《吴子》(战国名将吴起所作)、《孙膑兵法》等。后代《唐太宗与李卫公问对》深研阵法。南宋岳飞留有兵法残篇讲授阵法。明代戚继光撰《纪效新书》、《练兵实纪》,创立有“鸳鸯阵”和“三才阵”,在抗倭战争中显现了威力。
其中最有名的还是“八阵图”,此阵法在唐朝时传入日本,成为日本各种阵法的起源。八阵图相传为诸葛亮所创,《三国志·诸葛亮传》记载:“亮长于巧思,损益连弩,木牛流马,皆出其意;推演丘法,作八阵图,咸得其要云。”《三国演义》中也有大量关于八阵图的描述,其中非常有名的是诸葛亮在“鱼腹浦”立巨石阵以阻东吴追兵,陆逊误入阵中差点没有走出来。
《八阵图》是行军打仗的一种阵法。诸葛亮按照太乙方位确定为休、生、伤、杜、景、死、惊、开八门,依靠八卦阴阳之理设定,实际上是周易数理的一种运用。
古代的军队依据什么给军人加官进爵,都实行过哪些爵位制度?
在中国古代,有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古代君主为巩固自身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经常封给亲属或功臣一定的爵位。爵位分为不同的等级,有些可以世袭。受封爵位的人可以获得爵禄,通常为一定的食邑或相当数量的财富。封爵制度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经历了数次演变。
封爵制度很早就有,但最初只封给与统治者有亲属关系的人群。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商鞅变法后,庶民也可依靠军功获得爵位,这是中国最早的军功等级制度。秦军功爵位制度共分为二十级。商鞅信奉法家的思想,他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秦军战斗力。为奖励军功,商鞅规定:凡行伍中人,不论出身门第,一律按照其所立军功的大小接受赏赐。宗室若未立军功者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也不得拥有爵位。
至于具体军功奖励的办法,则以斩获的敌军首级数为依据。商鞅的奖励军功制度,大大提高了秦军的战斗力,使秦军成为所向披靡的“虎狼之师”。汉承秦制,基本继承了秦代的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不过,这二十级大体又可分为四类:一是侯级爵,包括关内侯和列侯;二是卿级爵,相当于秦十级到十八级的爵位;三是大夫级爵,相当于秦五到九级爵位;四是小爵,相当于秦一到四级。
曹操执政时,废二十等爵。魏文帝即位后,定爵制为九等:王、公、侯、伯、子、男、县侯、乡侯、关内侯。两晋南北朝时期,军功爵位制度甚是混乱。李渊父子定天下后,设定亲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郡侯、县侯、县男、县子十等爵位,封赏宗亲功臣。比如,李渊封自己的从弟李神通为淮安王;李世民封大将秦琼为英国公。
宋承唐制。明朝,王爵专封皇族,另有公、侯、伯三等爵授予功臣,比如胡大海被封为越国公,沐英被封平西侯,刘基被封诚意伯。清朝时,形成完备的爵位制度,乾隆十六年定制,分爵位为九阶二十七等。九阶分别为公、侯、伯、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比如,为清朝平定太平天国的曾国藩就被封为一等勇毅侯。
皇帝召岳飞退兵,连发十二道“金牌”,这种“金牌”究竟为何物?
现在我们通常说的金牌是指各项比赛的第一名所获奖牌。中国古代也有各种各样的金牌,比如“免死金牌”,还如宋朝皇帝下令岳飞班师回朝的十二道“金牌”,这些金牌又究竟为何物呢?
“免死金牌”在中国民间曾广为流传,戏文中也经常出现。又称为“金书铁券”或“丹书铁券”,它是古代帝王赐给功臣世代享受优待或免罪的凭证。其材质为铁,上用朱砂写字,因此又称“丹书”。为防止假冒,将铁券从中分开,朝廷和受赐人各持一半。唐代后改用嵌金的方法(金书)。据《辍耕录》载:吴越王钱镠曾受赐一块铁券,形状如瓦,高尺余,阔三尺许,券词黄金镶嵌。誓词包括所封的爵衔、官职以及功绩等内容,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
丹书铁券始于汉高祖时期,最初为一种身份和爵位的象征。免死金牌的确可以免死,但谋反等罪名除外,如明沈德符《野获编》:“所谓免死,除谋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然免后革爵革薪,不许仍故封,但贷其命耳。”宋朝皇帝下令岳飞班师回朝的十二道此“金牌”是一种红漆金字的木片,为皇帝专属,可以不经过三省(政府机构)和枢密院(最高军事机构)直接下达。沈括《梦溪笔谈》中对此有详细记载:“驿传旧有三等,日步递、马递、急脚递。急脚递最遽,日行三百里,唯军兴则用之。熙宁中,又有‘金字牌急脚递’,如古之羽檄也。以木牌朱漆黄金字,光明眩目,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日行五百余里。有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
“击鼓而进”、“鸣金收兵”,古代军队有如此规定吗?
关于古代战争,历来有“击鼓进军”和“鸣金收兵”的说法。所谓击鼓进军就是在战争开始前敲击战鼓,激励士气,命令军队向前推进;“鸣金收兵”是个成语,意指敲打钲发出声音以停止军队的前进,结束战斗。那么古代军队是否真有这样的规定,这里“鸣金”用的“钲”又究竟为何物呢?
《荀子·议兵》载:“闻鼓声而进,闻金声而退。”意为听到鼓声就前进,闻到金声就后退。《左传》中有:“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这里击鼓也是进军的意思。俗语“鼓噪而进”意指一边敲打着战鼓,一边大声喊叫着前进。由此可见,古代战争确实有“击鼓而进”的规定。
关于“鼓”的来历有个传说。据说源于黄帝与蚩尤作战时制造的是革鼓。黄帝从东海流波山上猎获了一种叫做“夔”的动物。形状像牛,全身青黑,并有幽光,头上没有角,而且只有一只脚。这种动物目光如电,叫声如雷,非常威武。当时黄帝为它的叫声所倾倒,就剥下它的皮制成了八十面鼓,请玄女娘娘亲自击鼓,顿时声似雷霆,直传出五百里外。“金”有人认为是锣,但实为“钲”,为古代的一种铜制乐器。《说文解字》:“钲,似铃,柄中上下通。”“鸣金”最初指的就是敲打这种乐器,后来可能为锣一类的工具所取代。
“围魏救赵”为什么会成为一种军事思想?
“围魏救赵”是中国古代的一个经典战例,被列为三十六计之一。它来自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桂陵之战,与中国古代著名军事家孙膑有关,典出自《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孙膑和庞涓都是鬼谷子的学生,二人年轻的时候曾一起学习。孙膑的才华要高于庞涓,遭到庞涓的嫉妒。二人出师后,庞涓到了魏国,很快受到魏王的重用。后来孙膑也来到魏国,庞涓一边假惺惺地说要帮其引荐,另一方面又在魏王面前说了很多孙膑的坏话。于是孙膑被剜去两个膝盖骨,成了废人。后来在齐国使臣的帮助下才逃出魏国。
魏王为了报赵国夺中山之仇,命令庞涓率领大军攻打赵国。庞涓认为中山不过弹丸之地,还不如直接攻打邻近的赵都邯郸。魏王采纳了他的意见,命令大军攻打赵国的都城。邯郸告急,赵国向齐国求救。齐威王以田忌为大将,孙膑为军师率军十万来解赵国之围。大军行到赵国边境,孙膑建议说,去邯郸还不如直接攻打魏国,因为这种情况下,魏国精锐部队全部调走了,国内空虚。如果避实就虚,那么庞涓就不得不回救,到时候我们再在他回归的路上设伏,就能打败魏军。于是田忌转而攻打魏国,庞涓果然撤军,在桂陵遭到齐国军队的伏击,伤亡惨重,自己勉强逃回大梁。
这便是成语“围魏救赵”的来历,比喻通过袭击敌人后方的军事要点以迫使进攻之敌撤退的战术。后来庞涓又和赵国一起攻打韩国,韩国向齐国求救。孙膑利用减灶的办法制造齐国军队大量逃亡的假象,引诱庞涓轻敌冒进。在马陵道上,庞涓中伏,被乱箭射死。从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孙膑的确是个了不起的军事家,他所著的《孙膑兵法》一直是后代战略家必读之物。
“围魏救赵”的本质在于避实就虚,调动敌人,再寻找机会歼灭敌人。作为一次著名战役,“围魏救赵”堪称军事史上的教科书战例,作为一种军事思想,至今它依然闪耀着光芒。
“纸上谈兵”说的是谁,他在哪一场战役中兵败身死?
“纸上谈兵”,意思就是在纸面上谈论打仗。比喻空谈理论,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个典故出自《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括是赵国名将赵奢之子,幼习兵法,谈论兵书战策常常口若悬河,就连其父也难不倒他。但后来在长平之战中由于只按兵书办事,不懂变通,结果被秦军打败。
赵奢是赵国的名将,其子赵括年轻时受父亲影响,熟读兵书,每每父亲提问,都能对答入流。但赵奢并不夸奖他,赵奢妻就问其中的缘故。赵奢说:“他虽然兵书战策读得很熟,但却不会灵活运用。我死以后如果赵国不用他为将也就罢了,用他必然导致大败。”
赵孝成王七年,秦赵两国对峙于长平。是时廉颇虽老,但仍可将兵。秦军多次挑衅,廉颇只是深沟高垒,避而不战。后来白起使出反间计,到赵国首都邯郸散布流言说:“秦国除了赵括谁都不怕。”于是赵王决定任用赵括为将。
赵括的母亲知道后,劝赵王收回成命,并讲了赵奢对于赵括的评价,但赵王听不进去。赵母只能请求日后出事全家能够幸免,赵王应允。
赵括就这样来到前线,白起诈败,诱敌深入。接着从侧翼迂回,阻断赵军退路。赵军军心涣散,在长平被重重围困。赵括数次突围均未成功,在战斗中被杀,赵国40万降秦士卒全部被活埋。这一战后,赵国元气大伤,没过多久就灭亡了。人们就用这个成语来讽刺那些只会空谈理论而没有实干才能,只知道夸夸其谈的人。
“背水一战”是怎么来的?
“背水一战”比喻没有退路,与敌人决一死战。这个典故和韩信有关。韩信是刘邦手下的著名将领,还定三秦的战略就是他制定的。在打败项羽之前,他先后击败了背叛刘邦的魏王豹和赵王歇。“背水一战”这个成语便来自他征讨赵王的经典战例。
《史记·淮阴侯列传》载:“信乃使万人先行,出,背水陈。赵军望见而大笑。平旦,信建大将之旗鼓,鼓行出井陉口,赵开壁击之,大战良久。于是信、张耳佯弃鼓旗,走水上军。水上军开入之,复疾战。赵果空壁争汉鼓旗,逐韩信、张耳。韩信、张耳已入水上军,军皆殊死战,不可败。信所出奇兵二千骑,共候赵空壁逐利,则驰入赵壁,皆拔赵旗,立汉赤帜二千。赵军已不胜,不能得信等,欲还归壁,壁皆汉赤帜,而大惊,以为汉皆已得赵王将矣,兵遂乱,遁走,赵将虽斩之,不能禁也。于是汉兵夹击,大破虏赵军,斩成安君于水上,禽赵王歇。”
韩信的部队要通过井陉口,赵王手下有谋士名为李左军的建议据守井陉口,并抄后路切断汉军的辎重粮草,韩信如无后援,就一定会败走。赵国大将陈馀不听,认为自己人多势众,要与汉军正面对决。韩信听说后暗自高兴,下令背水安营扎寨。夜间,命士兵饱食待战,并命2000精锐埋伏于敌人营寨的后面。约定只要赵军全部出动,就进去更换他们的旗帜,以乱其军心。第二天,双方展开激战,韩信假装战败,赵军倾其营寨之兵来攻。这时候,汉军主力上场,背水一战,士兵勇猛。赵军不能取胜,后退时却发现营寨已被劫。军士大乱,四散奔走,韩信率军掩杀,取得了整个战役的胜利。
后来有人问韩信:“兵法上都说打仗要前面临水,背靠山峦。你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呢?”韩信哈哈大笑:“这叫置之死地而后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世间万物均无绝对,关键在于灵活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云台二十八将”都有谁?
汉光武帝刘秀(公元前6~57年),字文叔,为汉景帝后裔。新朝末年,起兵反对王莽,先后平王郎,降铜马,一统天下,定都洛阳,重新恢复汉室政权,为汉朝中兴之主。刘秀执政后,政治措施以清静俭约为原则,兴建太学,提倡儒术,尊崇节义,是中国古代一位贤明的君王。
刘秀礼贤下士,手下能臣武将很多。汉明帝永平三年(公元60年),刘庄在南宫云台阁命人画了28位功臣画像,称为云台二十八将。这二十八将是追随光武帝开创东汉基业并且战功卓著的将领,皆封侯。由于当时谶纬之学的盛行,人们便把这二十八将和天上的二十八宿联系起来,认为是它们的转世。同时也证明光武帝刘秀是“真命天子”。
这二十八位将领联系各自爵位和对应星宿分别是:太傅高密侯邓禹,角木蛟;大司马广平侯吴汉,亢金龙;左将军胶东侯贾复,氐土貉;建威大将军好 侯耿弇,房日兔;执金吾雍奴侯寇恂,心月狐;征南大将军舞阳侯岑彭,尾火虎;征西大将军夏阳侯冯异,箕水豹;建义大将军鬲侯朱祐,斗木獬;征虏将军颍阳侯祭遵,斗金牛;骠骑大将军栎阳侯景丹,女土蝠;虎牙大将军安平侯盖延,虚日鼠;卫尉安成侯铫期,井木犴;东郡太守东光侯耿纯,室火猪;捕虏将军扬虚侯马武,奎木狼;中山太守全椒侯马成,胃土雉;河南尹阜成侯王梁,昴日鸡;琅邪太守祝阿侯陈俊,毕月乌;骠骑大将军参蘧侯杜茂,参水猿;积弩将军昆阳侯傅俊,觜火猴;左曹合肥侯坚镡,危月燕;上谷太守淮阳侯王霸,鬼金羊;信都太守阿陵侯任光,柳土獐;豫章太守中水侯李忠,星日马;右将军槐里侯万修,张月鹿;太守灵寿侯邳彤,翼火蛇;骁骑将军昌成侯刘植,轸水蚓;城门梭尉郎陵侯臧宫,壁水獝;骠骑将军慎侯刘隆,娄金狗。
历代开国功臣多为皇帝所忌,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杀掉的更不在少数,但光武帝刘秀却并非如此。他赐予他们很高的爵位和封赏,如果立下新功,则增加封赏;对于功臣的一些小过错,也以宽大为怀,很少追究。外国进贡的宝物和礼品也是优先赏给这些功臣。因此,云台二十八将皆荣华富贵,得以安享晚年。
刘秀死后,以后各代皇帝对这二十八位功臣的后代,均给予很高的礼遇,其中封侯29人,位列三公者2人,官至大将军者13人,列卿14人,校尉2人,州牧和郡守多达48人。尽可能保持了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地位,甚至对已经废除爵位功臣之后也格外开恩,赐予田宅和衣禄。
“顶盔贯甲”中“盔”与“甲”有何区别,它们是什么样的装备?
“顶盔贯甲”意思是戴着头盔,身披战甲。后代常把“盔”和“甲”合称“盔甲”。那么它们究竟是什么装备,又有什么区别呢?“盔”在古代又叫首铠,是用来保护头部的装备,多用金属制成,如“头盔”、“钢盔”。也用来表达像盔或半球形的,如“帽盔儿”。盔后面的丝织饰物叫“盔缨”,多为红色。盔也称“胄”,长期以来变化不大。“甲胄”就是指“盔甲”。
唐末农民起义军领袖黄巢有诗云:“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冲天香阵透长安,满城尽带黄金甲。”甲是古代军人打仗护身的衣服,一般为皮革制成(士兵用),也有金属制成的(将军用)。如“带甲百万”、“甲兵”、“甲士”都是指武士或军队服役人员。
盔甲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漫长的演变过程,各代盔甲的制式都不尽相同。春秋战国以铁盔皮甲为主,秦汉时铁甲开始普及。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用铁甲重重防护的重装骑兵。与之相对,也出现了防护不够严密,但行动便捷的轻骑兵。中国铁甲多是仿皮甲制成,为鱼鳞甲片。隋唐广泛使用铠甲(前心后背加上铜铁制成的大块护心镜),较前代有所进步。宋元以后没太多变化,火器兴起后,盔甲逐步朝现代形式演变。
古代铠甲与冷兵器时代要求相适应。既讲究良好的防护效果,又强调轻捷性。随着热兵器的大量使用,铠甲的防护效果已不明显。
“十八般武器”具体指什么,这个说法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古代说人武艺高强常说:“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这十八般武艺指的是18种兵器,那么它们究竟是哪些呢?
兵器的产生,最早是在新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为了防身和狩猎需要,开始制造和使用木棒、石刀、石斧等一类原始的兵器(也是生产工具)。在中国各地出土的新石器时代文物中,还发现了用石料、兽骨和蚌壳磨成的箭镞。商代由于青铜器的发明,出现了青铜铸造的刀、枪、钺等兵器。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工具开始广泛使用,各种生铁铸造的武器相继走向战场。到了汉、魏晋时期,冶金技术获得进一步发展,人们已经可以制造各种“钢刀”,武器的种类也逐渐丰富。到了明代,“十八般武器”基本定型。
十八般兵器,泛指各种武艺,最早见于元曲。如《古今杂剧》收录《敬德不服老》中就有“他十八般武艺都学就,六韬书看的来滑熟”的句子。明代谢肇《五杂俎》和清代褚人获《坚集》两书所载:“十八般兵器”为:弓、弩、枪、刀、剑、矛、盾、斧、钺、戟、黄、锏、挝、殳(棍)、叉、耙头、锦绳套索、白打(拳术)。今天,武术界认为的“十八般兵器”是指刀、枪、剑、戟、斧、钺、钩、叉、鞭、锏、锤、抓、镗、棍、槊、棒、拐、流星。
其实,早在汉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政府经过严格的挑选和整理,就曾筛选出18种类型的兵器:矛、镗、刀、戈、槊、鞭、锏、剑、锤、抓、戟、弓、钺、斧、牌、棍、枪、叉。三国时代,著名的兵器鉴别家吕虔,根据兵器的特点,对汉武帝钦定的“十八般兵器”重新排列为九长九短,刀、矛、戟、槊、镗、钺、棍、枪、叉为九长;斧、戈、牌、箭、鞭、剑、锏、锤、抓为九短。
可见,“十八般兵器”一词虽然产生较晚,但早在汉武帝时期,就存在这种划分。这些分类还只是一级科目。如果再往下,各种五花八门的兵器就更多。这里的“十八般兵器”中的“般”字是“类”的意思,而不是指某个具体的武器。
火炮是中国人发明的吗,它最早出现在什么时候?
火炮是现代战争必不可少的武器。火炮具有火力强、灵活可靠、经济性和通用性好等优点,已成为战斗行动的主要内容和左右战场形势的重要因素。火炮既可摧毁地面各种目标,也可以击毁空中的飞机和海上的舰艇。因此,作为提供进攻和防御能力的基本手段,火炮在常规兵器中占有稳固的地位。
火炮按用途分为地面压制火炮、高射炮、反坦克火炮、坦克炮、航空机关炮、舰炮和海岸炮等。其中地面压制火炮包括加农炮、榴弹炮、加农榴弹炮和迫击炮。
现代火炮已经发展到非常完善的地步,但最初的火炮却是一种投石机,火炮的“炮”字最初也是“石”字旁。它利用杠杆原理,用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拉动,将石头抛出去以作攻城和杀伤敌人之用。唐代发明火药后,北宋时期出现了一种叫突火枪的装置。它是一种竹子做的管状火器,内安“子巢”,战时点燃火药,喷火烧敌,能够起到震撼敌人的作用。这种火器的出现,对近代火炮的产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后来在突火枪的基础上产生了金属管状火器——火铳,并逐步发展成为青铜火炮。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青铜炮,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武威出土的西夏时期的火炮,该炮口径为100毫米,使用铁弹丸,这一发现,使铁弹丸使用的历史提前了近1个世纪。13世纪初,中国的造炮技术经阿拉伯传到欧洲,并在欧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6世纪中叶,欧洲出现了青铜和熟铁制造的长管炮,亦称长炮,代替了以前的短管炮(臼炮)。16世纪末,出现了将子弹或金属碎片装在铁筒内制成的霰弹,用于杀伤人马。1846年,意大利制成了后装线膛炮,命中精度和发射速度都有明显提高。
火药和火炮最早都是由中国人发明的,但却没有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发展。相反,这些武器在传入西方后,不断获得改进和进步。等到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很多人才开始意识到自己落后了。
“伍”为何义,为什么把参军叫做“入伍”呢?
“伍”字最初为军队编制。“伍”字拆开为“五人”。据《周礼》记载,“伍”是过去最小的军队编制单位。“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天子统六军,诸侯可领一军。《管子》中:“五人为伍。”《墨子·公输》:“全伍为上,破伍次之。”这里的“伍”均为军队基础编制单位。五人设一个“长”,有“伍伯”、“伍长”、“伍部”等称谓,类似于现在一个班,但人数要少。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也是五家编为一伍。如“伍籍”是指平民的户籍,“伍侯”指编民为伍,相为侯望。这种行政单位也叫“比”,五户为一比。每当征兵时,五户人家各送一名男丁,一共要送五人,恰好组成军队中的一“伍”。无论干什么事情,这五个人总被分在一起,因此,参军当兵,就叫做“入伍”。
以后历代的军队编制在不断地变化,但“伍”的叫法一直流传下来,人们也习惯把参军服兵役叫做“入伍”。在古代,由于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爵位世袭。要想获得一定的封赏,立军功是一种方式。中国自秦代开始实行军功奖励制度,以后历代均有发展。“行伍出身”常用来描述那些依靠打仗和立军功起家的人。
中国古代的刑制是怎样的?
刑制也叫刑法,是中国古代关于刑罚,即论罪惩罚的制度。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事(婚姻、经济、商业等)法律都附属于刑法制度,因此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主体。关于刑制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三代之际。夏朝时便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吕刑”。之后的历代王朝都在参考前代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刑制。其中,秦朝的《秦律》和唐朝的《唐律》两部刑制影响最大,都开创了后世数代基本的刑制构架。具体而言,我国古代的刑法名目相当繁多,大体上可概括为“五刑”。另外,在五刑之外,历代都存在诸如凌迟、腰斩、诛九族等相当野蛮残忍的刑法,作为“五刑”的补充,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那些犯了谋反、残忍凶杀等重罪的罪犯。有时皇帝凭一人脾性也会对人行以极刑。
总体而言,古代刑制的主观性比较强。古人一般认为治平世用轻典即可,乱世则须用重典。另外,遇到宽厚仁爱的君主,刑制就会宽松,比如汉文帝刘恒;而遇到暴虐之君,则刑制比较严酷,如明太祖朱元璋。中国刑制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都有深刻影响,被现代法学家称为“中华法系”。
“大理寺”是什么机构?
大理寺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最高法院。秦代时,掌管狱讼的人称为廷尉,汉代一度改廷尉为大理,后改回。北齐时,确定以大理寺为官署名,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正三品(隋之后各代均为从三品),少卿为其副职。后除元代外,历代因之。
大理寺虽名义上为历代的中央审判机关,但在各代的具体职权时有变化。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与刑部共同行使审判权;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刑部”都主管哪些事务?
刑部是中国古代最高司法机关,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刑部最早设立于隋朝,为“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之一,其长官为刑部尚书,品秩正三品;其副职为侍郎,正四品下。隋唐时期,刑部与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大理寺一同行使最高审判权力。宋代,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元代,刑部与大宗正府、宣政院共同行使审判权,刑部还兼有司法行政方面的职责。明清两代,刑部与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刑部的职责是审核修订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并负责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在组织机构上,刑部除在中央设有官署外,在各省都设有派驻机构,负责各省的刑名案件以及司法政务。清代的刑部各司还设有减等处(负责各案的赦减等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督捕司(督捕旗人逃亡事件)、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监狱罪犯,发放囚犯日常用品等)等基层机构,职责相当宽泛。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刑部被改为法部。
什么叫“成文法”?
所谓成文法,指的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成文字并公之于众的法律。与成文法对应的是以习惯、惯例等作为法律准绳的不成文法,比如中国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便属于不成文法。需要指出的是,成文法的内涵不仅在其书面性,更在于其公开性。因此虽然春秋时期的楚文王时期、晋国、宋国都建有文字形式的法律,但因其并未公之于众,后世法学界一般认为略迟些的郑国政治家子产铸在鼎上并公布于全社会的郑国法律条文,才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史称《铸刑书》。战国时期,魏国改革家李悝总结春秋法律编撰成我国第一本法典《法经》,可算是我国第一部完备的成文法。之后,自秦开始,历代统治者都必然要在开国之初建立自己的成文法。如《秦律》、《汉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总体而言,相比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一种法制上的进步。其明确具体、稳定(严格的修改废止程序)、较好的预防作用更有利于社会的有序。但往往因时间的推移而过时,须经常修改,也是相当麻烦,并且有时会产生文字上的歧义。
《秦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秦律》是对于秦代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的统称。商鞅变法时,曾将春秋时李俚的《法经》稍做修改后作为秦律颁行全国。秦统一六国后,将《秦律》做一番修订推行到全国。后来秦二世又对《秦律》做了一些改动,最终成型。据考古所发掘的秦简发现,《秦律》不仅包含了《法经》6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工律》、《置吏律》、《效律》、《仓律》、《金布律》等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个方面。从秦律的着眼点来看,其目的重在维护一种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体现的是奴隶主及贵族的利益,某种意义上是镇压奴隶及底层人民反抗的工具。另一方面,因其使社会各领域“皆有法式”,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刑罚制度上讲,《秦律》内保留了许多古代残忍的酷刑,比较野蛮。秦亡后,汉在废除了其中一些酷刑的基础上继承了《秦律》,之后的魏晋南北朝因之,直到唐代,《秦律》才有大的改动。
《唐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唐律》在广义上可指有唐一代的法律,又因唐代法典所遗留下来的版本以《唐律疏议》影响最大,故也常指《唐律疏议》,又叫《永徽疏议》。唐代建立后,初袭隋朝的《开皇律》,后经过武德、贞观两代的修改,至永徽年间经长孙无忌等19人再次修订后形成《永徽律》。后长孙无忌等又对其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撰成《律疏》30卷,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其后《永徽律疏》虽被修改两次,但后人对其修改内容已不得而知,故将《永徽律疏》视作《唐律》。《唐律》继承了秦汉以来历代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进行了完善,并除去之前法律过于严酷的弊端,成为唐代之前法律之集大成者。至此,《秦律》才真正得到了大的变动,法律不再一味是严刑峻法,而是融入了儒家的一些伦理道德思想。《唐律》形成后,对后世影响巨大。《宋刑统》基本照抄《唐律》,《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也以其为蓝本。另外,《唐律》对于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也有深刻影响,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
《明大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所立的一套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开国后,推行刚猛强断、严刑峻法的治国策略,自己在明朝政府法《大明律》之外另立了一套更为严峻的法规《明大诰》。在罪行上,其中设有“游食”、“官吏下乡”、“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即有才能者不肯出来做官)”等明律中没有的罪名;在处罚上,对于同一罪名,《明大诰》比《大明律》要重得多,并且还设有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明律》中不存在的残忍刑法;从着重点来说,《明大诰》的大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贪官污吏;在格式上,《明大诰》是由案例、峻令、朱元璋就案例所发的训导3部分组成,有些不伦不类,完全不是法律文本的样子。总体而言,《明大诰》提倡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严重违背了“罚罪相当”的法律精神,是朱元璋根据自己的好恶搞出来的一套恶法,可以说是中国法制的倒退。《明大诰》在明初一度是家家收藏、人人诵读的御制圣书,朱元璋死后,比较仁慈的建文帝即位,《明大诰》便失去了法律效力。
“七出”中的“七”分别指什么?
“七出”是我国古代法律和礼制规定的男子休妻的7种条件。妻子只要触犯其中任何一种,丈夫或夫家便可以提出休妻。具体是:1.不孝顺公婆,此被认为是“逆德”。2.无子,即妻子不能生儿子,被休理由是“绝世”。在中国古代,某种意义上结婚就是为了传宗接代,不能生儿子,婚姻便失去了意义。不过因古代实行一妻多妾制,真正为此休妻的不多。3.淫,即妻子红杏出墙,被休理由是“乱族”。古人认为这会造成后代在血缘和辈分上的混乱。4.嫉,理由是“乱家”。因古代实行一妻多妾,妻子嫉妒会造成家庭不和。5.有恶疾,指妻子患严重疾病,其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这显然有些借口性质。6.口多言,指妻子不该说话的时候搬弄是非。其理由是“离亲”。在古代,涉及家族中事,都由男子议定,女子被视作外人,不让插嘴,一旦插嘴便被认为是破坏家庭和睦。7.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违背义理。
“七出”的内容在汉代已经基本形成,当时叫做“七去”,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规矩。至唐代,则形成法律制度,但并不严格执行。自宋代起,其执行才逐渐严格。可以看出,“七出”完全从男方立场和利益出发,是一种维护夫权、欺压妻子的法律与民俗。但另一方面,“七出”也最低限度地保护了古代妻子的权益,至少男子不可以凭个人好恶随便休妻了。“七出”几乎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被国民政府完全废除。
古代审讯有“五听”的要求,“五听”具体指什么?
“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审理案件时观察了解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其说法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据汉代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心虚者则不免显得浮躁。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心虚者会呈现羞愧状。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情况,心虚者会喘息不稳。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聆听的情况,心虚者往往因心神不宁而听力不集中,从而显得惶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心虚者往往目光散乱。周代的这套方法后来成为历代司法审判的基本手段。唐代法典《唐六典》还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五听”可以看做是古人对于犯罪心理学的一种早期运用,虽不免有主观性,但作为一种辅助审案的手段,显然有一定的作用。
“三法司会审”是怎样的制度?
三法司会审又简称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时,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审理。比如清代时,凡涉及死罪的重大案件,在京城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则须经三法司复核。会审时,先由俗称“小三法司”的都察院御史、大理寺官到刑部与司员一起会审录问,此俗称“会小法”。之后,小三法司各自回去向其堂官汇报情况。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再到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此为“会大法”。如果三法司意见一致,则将结果汇报皇帝;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将各自意见汇报皇帝,由皇帝裁夺。各省上报来的案件,三法司复核时,如意见统一,则结案;意见不统一时,同样上奏由皇帝定夺。总体而言,三法司会审制度是古人为避免司法案件中的专权舞弊行为,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就制度本身来说,是相当高明的。
什么叫“八议”?
八议是古代一种为官僚、贵族而设的司法特权制度。在我国古代,司法部门对于八类犯罪者无权直接审理,而是要先将情况汇报给皇帝,由皇帝裁决并减轻处罚。具体是:议亲,即皇帝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有德行的人;议能,即有卓越才能之人;议功,即功勋卓著之人;议贵,指三品以上的官员和身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勤于政务的官员;议宾,一般指前朝国君的后裔中被尊为国宾的。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本为约定俗成。魏明帝时,首次将此写入法典《新律》,使官僚贵族的这种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保护。唐朝法律进一步规定,这8种人犯罪之后,如果犯的是“流”(即流放)以下的罪,则直接降罪一等处理;但如果是犯了十恶重罪,则由大臣议定处罚方案,最后上奏皇帝裁定。往往不能免死,只是死的方式少些痛苦,也有个别得以改为流放。
事实上,八类人中的贤、能、宾、勤等人只是虚晃一枪,八议特权的主要享受者是士大夫阶层,是古代“刑不上大夫”观念的制度体现,也是士大夫阶层在与皇权对峙的过程中为自己争来的特权。该特权历代都存在,但到明清两朝,随着皇权取得绝对的权威,士大夫权力减弱,八议制度就名存实亡了,如明朝士大夫经常被当庭打死。
什么叫“五刑”?
五刑是中国古代的刑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夏朝初步建立了奴隶制的五刑制度,从轻到重依次是:墨(在面或额头上刺字涂墨)、劓(割去鼻子)、剕(挖去膝盖)、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奴隶制五刑均是以摧残人的身体来实施惩罚,俗称肉刑。汉代时,肉刑被汉文帝、汉景帝废除,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逐步形成。在隋《开皇律》中,封建五刑正式以法令形式出现,经过唐朝的完善,封建五刑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五刑分别是: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按次数分等级)、杖(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按次数分等级)、徒(强制服劳役,按期限分等级)、流(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边,按里程分等级)、死(即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相比于奴隶制五刑,封建五刑的建立乃是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进步,直到清末方被废除。另外,在五刑之外,封建社会还一直存在一些极其严酷的刑法,如凌迟、腰斩、诛九族、车裂等,这些都是针对犯了谋反等重罪的犯人而言。
“十恶不赦”都包括哪“十恶”?
在我国古代,一旦犯了十种罪大恶极之罪,便不可赦免。西汉时,曾存在“大逆不道不敬”罪,北齐法典《齐律》在其基础上总结出了“重罪十条”,称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到隋朝时,因为统治者信奉佛教,在《开皇律》中对北齐所列的十条重罪稍做增益之后,引入佛教“十恶业”的说法,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具体是:一曰谋反,此被视为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和宫殿等;三曰谋叛,指背叛朝廷;四曰恶逆,指殴打甚至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五曰不道,指杀别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蛊害人;六曰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家祭祀的器具和皇帝日用品等;七曰不孝,指对祖父母、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间作乐等;八曰不睦,指谋杀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九曰不义,指谋杀官吏,士兵杀将领,学生杀老师,女子在丈夫死后立即改嫁等;十曰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隋朝之后的历代都将这十条罪写在法典最前面,以示严重,并规定不得赦免。可以看出,十恶之罪是因为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君权、父权、神权、夫权等核心权力,才会如此不可饶恕。
“连坐”和“族诛”有什么联系?都是怎样的刑罚?
连坐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是中国古时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连坐制度的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以族”的说法;春秋时期,秦国的商鞅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汉的进一步完备,至隋唐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入《唐律》:明清时期的连坐刑罚频繁实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其一般是对犯罪者本人处以死刑,然后以罪犯本人为半径,对与之关联者根据关系远近分别实施死刑、流刑、财产刑等一系列刑罚。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峻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又可分为诛二族、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者为诛九族。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诛族刑罚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受益;一人获重罪,也往往会波及全族。
连坐和族诛在历代都存在,直到1905年才被光绪帝废除。
古代的“宫刑”是怎么回事?
宫刑是古代一种阉割男子生殖器或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又称腐刑。其中女子宫刑又叫幽闭。宫刑早在上古时代就已经存在,《尚书》中便提到过宫刑。起初只是为惩罚男女不正当关系,是对于刚刚兴起的一夫一妻制的维护手段。如《伏生书》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到西周时期,宫刑已经开始扩散到诸多罪名上,成为统治阶层维护统治的残酷手段。秦朝时,宫刑被明确写入《秦律》中,乃是仅次于大辟(死刑)的一种明令刑罚。汉代的宫刑更为普遍,正史有记载的大臣就有司马迁、张贺、李延年等多人受此刑罚,平民可想而知。隋朝时,在《开皇律》中废除了宫刑,自此历代正规刑制上均没有宫刑,但私下里此刑并未完全废止。明太祖朱元璋在他的“法外之法”《明大诰》中又加入了“阉割为奴”的刑罚。宫刑的实施过程相当残忍,因古代医疗设施的简陋,宫刑过程非常痛苦,死亡率也相当高。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宦官被阉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宫刑,而往往是为生活所迫,自愿被阉割入宫,并非承受刑罚。
凌迟为什么又叫千刀万剐?
凌迟也称陵迟,是我国古代一种用小刀将人慢慢割死的极刑,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之刑大约出现于五代时期,正式以“凌迟”之名出现在法典中是在辽。此后的金、元、明、清都将之定为正式的刑法。五代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统治者时时担心叛乱,因此多用极刑,凌迟之刑出现,当时称为剐刑。后来的金、元两朝,异族统治者为威吓汉族人民,将凌迟之刑写入法典。明太祖朱元璋性格暴戾,经常使用凌迟这种残忍的刑法。并且其不仅仅针对那些犯了十恶不赦之罪的罪犯,而是在《明大诰》中明令以之惩罚各种一般性的犯罪,其中特别针对官员的贪污行为。并且,明代的凌迟也是历代执行得最为残忍的,一般都要割几千刀受刑者才死。清乾隆时期,凌迟则进一步扩展到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等触犯伦理道德的犯罪。太平天国林凤翔、李开芳、石达开等不少将领,以及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等均受了凌迟之刑。但清代的凌迟刑法执行得没那么残忍,一般割几十刀。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朝廷模仿西方法律改革法制,凌迟等酷刑被“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为什么监狱又叫“班房”,古代监狱演进情况如何?
监狱在上古时代就已经存在,据说最早由舜帝时期的刑法官皋陶所造。监狱起初不叫此名,夏朝时叫“夏宫”,商朝时叫“圉”,周朝时叫“圜土”,秦朝时则叫“囹圄”,直到汉朝监狱才开始叫“狱”。之后历代沿用,到明代时,则叫做“监”;清代,监狱成为固定的说法。早期的监狱比较简单,如夏代往往就是在地上挖个圆形土坑而已。到秦代,因实行严刑峻法的法家政治,监狱开始变得正规,监狱制度也变得完备,当时还实行轻刑囚徒监视重刑囚徒的制度。南北朝时,为防止犯人逃跑和同伙劫狱,创造了地下监狱,即地牢。唐代时,监狱组织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备体系,不同类型的罪犯往往关押在不同的监狱里。宋代的监狱制度基本沿用唐代,并且地方监狱增多,各州都设监狱。白天犯人出去劳役,晚上入狱休息。明朝由于长时期实行特务统治,司法混乱,各种监狱名目繁多,数量惊人,中央有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军事监狱、诏狱等,地方各省、府、州、县都有监狱。清代监狱体制基本沿自明朝。
班房经常被作为监狱的别称,但与监狱有所区别,是关押临时性嫌疑犯的地方,类似于现在的拘留所。班房往往成为胥吏设立名目敲诈勒索的地方,明清两代普遍存在的胥吏之害,很大程度上便是通过此方式发作的。
古代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
古人执行死刑一般放在秋冬季节,称为秋决。所谓秋决,官员在判词中一般称为“秋后问斩”,理论上并非一定要在秋天,而是在秋冬两季均可。但因秋天在先,春夏两季以及之前积累下的死刑判决一般在当年秋天便可执行了,所以大多在秋天执行。秋决的做法最早形成于西周时期,汉朝时形成定制,以后历代都遵守。秋决制度与古人的天人合一观念有关。古人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认为人行事应该处处顺应自然。春夏乃是万物滋长、生命欣欣向荣的季节,不宜执行死刑。而秋冬季节则是万物萧条、生命凋谢的季节,此时执行死刑才是顺应自然的。因此,除犯了谋反等大罪的人要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的死刑都要留待秋冬季节执行。
除秋决制度外,古人在行刑时间上还有其他一些禁忌。比如唐宋时期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明朝时,国家进行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另外,行刑当天的具体时间也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什么叫“登闻鼓”?
登闻鼓是古代悬挂于朝堂外的一面大鼓,是古代有冤屈者最后的申诉渠道。登闻鼓由中国早期的直诉渠道演变而来。相传尧舜时期,便存在一种“敢谏之鼓”。周朝时曾在路门之外悬鼓,称为“路鼓”,由太仆主管,遇百姓击鼓则将事由上报天子。晋代时,效仿上古时代,设“登闻鼓”,其目的在于给底层百姓提供“上达天听”的一个渠道。其后历代,“登闻鼓”均沿设。宋、元、明、清还曾就此设立专门的机构,如登闻鼓院或鼓厅,专职处理此类案件。
总体而言,登闻鼓是由皇帝本人出面的对正常司法程序的一种纠偏机制,是古代司法程序的金字塔顶。一旦各个级别的司法部门均对一个案件缺乏公正审理,当事者或其家人则通过击打登闻鼓直接找皇帝鸣冤。古代朝廷对于登闻鼓相当重视,唐代曾规定:“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古代的许多冤案也都是通过此方式得到了申雪。如清代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便是通过此方式在慈禧太后的过问下得到解决。但通过这种方式处理的案件十分有限,且许多朝代对于击打登闻鼓设置了相当多的限制。总体而言,在一个人民对政府没有监督权因而必然缺乏司法公正的社会里,登闻鼓的意义是积极的,毕竟给了底层人民最后的一线希望。
古代法律叫什么“,法”字怎么理解?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一种规则和秩序的体现。但是,中国古代虽然律例众多,也有“法”的概念,但却没有“法律”一词。那么古代法律叫什么,“法”字又该如何理解?
“法”之古体字写作“”,东汉许慎所著中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如此解析:“”,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以水为旁,喻法应“平之如水”; “”字中的“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亦作“獬豸”,此神兽,性中正,辨曲直,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有罪触,无罪则不触”。这反映了上古时代信奉神明裁判,又反映了“法”代表着公平、正直和正义。
法律在中国产生得很早。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据《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商朝的法律制度叫“汤刑”。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是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可见这一时期法律多以“刑”为名。
商鞅变法后,制定《秦律》6篇,秦灭六国后全面推行,中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以后汉有《九章律》,魏晋时有《晋律》, 《北齐律》,隋有《开皇律》。唐太宗时期,制定《唐律》12篇,500条。宋代为《宋刑统》。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明朝称《大明律》、《明大诰》,清朝为《大清律例》。可见,自秦以后,法律多以“律”称,兼以“统”、“制”、“诰”等名。
“法律”一词来自西方,西学东渐后从日本引入。现代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即依靠法律所确立的规则和秩序实现社会的正义。它是一种裁判的规则和人们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与古代法律相比,中国已改变了过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局面,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善。
历史上真有“午门斩首”的制度吗?
古装戏中,大臣得罪了皇帝,皇帝一生气,便下令将其“推出午门斩首”。那么“午门”究竟是指什么地方,中国历史上真的存在这种制度吗?
“午门”在历代宫殿沿革中都存在。紫禁城中午门为正门,位于南北中轴线上,因其居中向阳,位当子午,故名午门。其前有端门、天安门、大清门,其后有太和门(明代称奉天门,后改称皇极门,清代改今名)。各门之内,两侧排列整齐的廊庑。这种以门庑围成广场、层层递进的布局形式是受中国古代“五门三朝”制度的影响,有利于突出皇宫建筑威严肃穆的特点。
午门的平面呈“凹”字形,沿袭了唐朝大明宫含元殿以及宋朝宫殿丹凤门的形制,是从汉代的门阙演变而成。午门分上下两部分,下为墩台,正中开三门,两侧各有一座掖门,俗称“明三暗五”。墩台两侧设上下城台的马道。五个门洞各有用途:中门为皇帝专用,此外,皇帝大婚时,皇后乘坐的喜轿可以从中门进宫;通过殿试选拔的状元、榜眼、探花,在宣布殿试结果后可从中门出宫。东侧门供文武官员出入。西侧门供宗室王公出入。两掖门只在举行大型活动时开启。正楼两侧有钟鼓亭各三间,每遇皇帝亲临天坛、地坛祭祀则钟鼓齐鸣,到太庙祭祀则击鼓,每遇大型活动则钟鼓齐鸣。午门整座建筑高低错落,左右呼应,形若朱雀展翅,故又有“五凤楼”之称。
午门是皇帝举办各种仪式的地方,如颁发诏书。皇帝在立春赐春饼,端午日赐凉糕,重阳日赐花糕也在这里举行仪式。每年腊月初一,要在午门举行颁布次年历书的“颁朔”典礼。遇到战争,大军凯旋,要在午门举行向皇帝敬献战俘的“献俘礼”。明代皇帝处罚大臣的“廷杖”也在午门举行。
古代皇帝处决臣子一般不在午门举行,一般是押往柴市或菜市进行,如著名的“戊戌六君子”就是在菜市口被杀害的。那为什么会存在“推出午门斩首”的说法呢?这与上面提到的“廷杖”有关。明代时,如果大臣触犯了皇家的尊严,便以“逆鳞”之罪,被绑出午门前御道东侧行“廷杖”之刑。起初只是象征性的责打,后来发展到打死人。如正德十四年皇帝朱厚照要到江南选美女,群臣上谏劝阻,皇帝发怒。大臣舒芬、黄巩等受廷杖者130人,有11人被当场打死。嘉靖皇帝欲追封他的生父兴献王为帝,遭到群臣抵制。群臣百人哭谏于左顺门,皇帝下令施行廷杖惩罚,当场毙命17人,所以民间才有“推出午门斩首”的流传。实际上,午门是紫禁城的入口,绝不会轻易成为“刑场”。
“刑不上大夫”是什么意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周礼》。一般解释为“庶人没有资格接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那么在古代是否真的“刑不上大夫”,它得到真的贯彻和执行了吗?
“大夫”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官衔的一种品级,当时分为卿、大夫、士三个级别。每级又分为上、中、下。如上大夫就是“大夫”中职位最高的。在古代,官员犯罪,尤其是牵涉到官和民的诉讼中,“刑不上大夫”体现得很充分。例如百姓杀了官,是杀头的大罪,相反,皇室、官员杀死了百姓或奴婢则可能只是“杖责五十”。这是封建等级制度的表现,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表现。
但大夫真的从不被上刑吗?当然不是。一旦触犯皇帝或宗室利益,恐怕就不只是大夫本人上刑,而且还要满门抄斩或灭九族了。比如,身为秦朝丞相的李斯就被腰斩,身为明朝帝王之师的方孝孺被诛十族,等等,这在中国封建社会不胜枚举。
古代同样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但几乎从未实施。封建统治者对于官僚阶层的浪荡公子有时候可能会给予惩戒,但谁可以轻言处决皇子呢?所以最后也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
有人也曾提出这句话的新解,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下”或“上”应做以动用法,表示鄙视或尊崇的含义。那么整个词义就反过来了,就是“礼并不因庶人而废,刑不以大夫为上”,这与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内涵一致。
“春秋决狱”是说只有春天秋天才审案吗?
中国是一个重视伦理和道德的国家,传统伦理观念也必然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上。这便是西汉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不是字面理解的“在春秋两季审理案件”,而是一项法律裁判的原则。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所谓“春秋决狱”便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并同时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关于断狱的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仅记载了少量案例。如“父子相互隐匿不为罪”,他认为父子关系亲密,相互隐匿为人之常情,且《春秋》上有云:父子一方犯罪后可相互隐藏。所以不构成犯罪,唐朝亦采此说。
再如儿子误伤父亲,按律当处死。但考虑到动机并非真心忤逆,所以应为无罪。若父子关系已断绝,一方殴打另一方,不作“打父亲判死罪”处。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董仲舒提倡的决狱方式是以“父子”为基本框架的,这也是三纲五常的核心内容。其实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现代社会中动机和伦理也是法律考虑的范畴,如动机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董仲舒虽然也尊重事实,提出区分“既遂”和“未遂”, “首犯”和“从犯”之别,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与现代法制精神仍然存在差距。
为什么把砍头叫做“枭首”?
为什么古人将砍头叫做“枭首”呢?这种刑罚和枭有关系吗?
传说,枭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一种食肉鸟,羽色黑褐,头上长着两根上翘于天的白色羽毛,和猫头鹰极为相似。
由于它在出生后会把父母吃掉,只剩一个头颅,因而被古人认定为天下第一狠毒凶险的动物。所以,古人有“枭雄”、“枭将”、“毒枭”、“枭首示众”等说法。
“枭雄”为雄霸一方的王者,“枭将”是战场上能征善战的人,“毒枭”为手段狠毒异常的人,“枭首示众”则是把人的脑袋砍下来并悬挂于高竿上警示世人。
可是,枭在出生后为什么要吃掉自己的父母呢?
在母枭孵化小枭的时候,由于没有食物可吃,公枭便把自己的身体奉献出来,公枭跳起来,用自己有力的勾喙咬住枭巢上方树枝,从此便不再松口。
处于孵化期的母枭在饥饿难耐的时候,便用锋利似刀的勾喙啄食公枭的身体充饥,直到小枭出生。
小枭出生后,母枭没有任何食物可以喂它。它只能像公枭那样将身体奉献出来,作为小枭飞离枭巢前的“食物”。母枭先给小枭示范:它跳跃起来啄食悬吊着的公枭残骸,等树枝上仅留下枭首,母枭便会毫不犹豫地用最后一丝力气,将身体悬吊在公枭咬住的那根树枝上。
小枭饥寒交迫之下,按照母枭示范的样子,奋不顾身地去撕咬“食物”,为了吃到下一口“食物”,小枭唯一能做的就是死命地腾跳啄食。最后,小枭出窝了,树枝上又多了一只枭首。
古代为什么要选“午时三刻”行刑?
我们常听说“午时三刻问斩”问斩,那么,古人为什么要选在“午时三刻”行刑呢?
这就要从古人的时辰划分说起。古人将一昼夜划分为十二个时辰,又划为一百刻(“刻”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
“午时”大约在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则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的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古人认为,杀人毕竟是件“阴事”,就算被杀的人真的罪有应得,他的鬼魂也会前来纠缠,会对法官、监斩官、行刑刽子手不利,而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则可以压抑鬼魂。这应该是“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另外,“午时三刻”的时候,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此刻处决犯人,犯人的痛苦相对会小一些。也就是说,选择“午时三刻”行刑也是从体谅犯人的人道主义角度考虑的。
古代的“笞刑”只打屁股不打背,为什么?
“笞刑”是一种抽打犯人身体的刑罚,一般只打屁股不打背,并且对于施刑用的竹板也有详细规定。那么这个刑罚最初是如何产生的,只打屁股不打背又是谁规定的呢?先秦时期,五刑为墨、劓、剕、宫、辟,都是破坏人体器官的残忍刑罚。到了汉朝,统治者有感于前朝统治者因严刑峻法灭亡的教训,制定了新五刑,就是人们常说的笞、杖、徒、流、死五种。笞是其中最轻的一种,汉以前虽然也有,但并非主要的刑种。汉文帝时实行刑法改革,笞刑从此成为常用的刑种。
但最初的的笞刑并不规范,笞打什么部位、用什么刑具、怎样施刑,都没有严格的规定,笞数最多竟达四百,常常是刑未毕而人已亡。汉景帝八年颁布《棰律》,对笞刑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用刑的部位为“臀”,这样就避开了人最重要的胸、腹、腰等要害部位。但并不包括笞背,相传只打屁股不打背的做法是唐太宗规定的。
甄权是唐初著名的针灸学家,曾长期担任潞州地方官李袭誉的随军征士。后来李袭誉官至少府监,甄权拿自己精心绘制的《明堂人形图》给他看。李袭誉将其献给唐太宗,李世民觉得很有用处,就下令修订,修订完成后唐太宗仔细观阅,他发现人体经络穴位多集中于胸和背,而臀部穴位则较少。唐太宗于是联想到五刑中的笞刑,遂下令以后施行“笞刑”一律不准打背,而只能打屁股,这便是只打屁股不打背的由来。
笞刑其实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关汉卿的《窦娥冤》中,窦娥这样唱道:“一杖下,一片血,一层皮。”足见其残忍。唐太宗的做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将罪犯打死,在当时是一种进步。现在世界各国已基本废除笞刑,这是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
“象刑”是一种什么刑?
美国作家霍桑的小说《红字》中,海丝特·白兰在丈夫两年生死不明、杳无音讯的情况下,与丁梅斯代尔牧师相爱,并生下了女儿小珠儿。由于私自相爱,海丝特被判“通奸罪”,衣服上被强制绣上一个红字“A”。这红字“A”就是一种象征性的惩罚,意味着一个人被同类永久地、彻底地抛弃。
那么,象刑是一种怎样的惩罚,中国历史上有没有这种刑罚呢?
部分人士认为,“象刑”在上古时代就是象征性的刑罚,即用“画衣冠、别章服”的办法来代替肉体刑罚,以此达到惩戒的目的。
也有人认为,上古时代根本就没有肉刑,只有“象刑”。因为那时的老百姓根本就不犯法,即使有个别的违法行为,大家也只是用“象刑”警示他们,使他们因心理上感到羞耻而悔改。
荀子却认为,所谓“象刑”根本就不存在,是后人臆想的,他说:“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意思是说,假如只是象征性地惩罚一下,不是太便宜恶人了吗?
荀子说的可能有点绝对,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主要是道德教化。最理想的境界就是民受教化而至淳朴,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官员无案可审,监狱为空。
不管怎样,一个尊重犯人人格和尊严的社会,不仅是历史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