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个罪问题研讨(22)
- 腐败犯罪的惩治与司法合作
- 赵秉志主编
- 4810字
- 2016-03-25 16:47:49
《刑法》原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385条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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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385条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