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当代反思(1)
-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丛书)
- 孙正聿
- 4855字
- 2016-05-03 13:09:00
“坚持辩证法”和“反对形而上学”,是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种提法。然而,究竟什么是辩证法,到底什么是形而上学?怎样坚持辩证法,如何反对形而上学?
当然,无论是在各类辞典中,还是在各种教材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解释,因而也可以根据这些解释来回答“怎样坚持”和“如何反对”的问题。但是,在我们做出这些“解释”和“回答”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正视这样一种现实,即:为什么人们在“坚持辩证法”的同时,又常常把“辩证法”讥讽为“变戏法”?人们在“反对形而上学”的同时,又经常责备自己“陷入”了“形而上学”?这是现实向理论提出的严峻课题,因而也是理论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既是哲学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对范畴。在思考现实向理论提出的这个严峻课题的时候,我总是想起恩格斯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论述,觉得恩格斯似乎就是针对我们所面对的问题而做出的这些论述,因此,对于如何在反思中发展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就从恩格斯的相关论述谈起。
一、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
1859年,在评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恩格斯针对如何研究经济学这个问题,做出这样一段论述:“自从黑格尔逝世之后,把一门科学在其固有的内部联系中来阐述的尝试,几乎未曾有过。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拿来到处应用,而且常常笨拙得可笑。对他们来说,黑格尔的全部遗产不过是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
[1]如此这般地套用“辩证”词句,怎么能不是“讲套话”、“说空话”呢?又怎么能责怪人们把“辩证法”讥讽为“变戏法”呢?
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是辛辣的、犀利的,也是中肯的、切实的,会使我们向自己发问:我们是否也像恩格斯所揭露和批评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那样,把“辩证法”当成“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把“辩证法”变成“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当我们毫无例外地把一些问题简化为“一方面”和“另一方面”的时候,当我们论证一些问题空洞地强调其“作用”与“反作用”的时候,当我们谈论现实状况习以为常地指出其“成绩主要”和“问题不少”的时候,当我们评论各种人物及其理论都千篇一律地分解为“贡献”与“局限”的时候,我们是否会联想到恩格斯所批评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我们是否会警惕自己把“辩证法”变成了“变戏法”?
品味恩格斯的论述,我们可以深切地体会到,“辩证法”之所以被人们嘲讽为“变戏法”,是因为“辩证法”变成了“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变成了“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也就是把“辩证法”变成了没有思想内容的“辩证词句”。因此,从学理上说,我们必须对“辩证法”提出的首要问题就是:“辩证法”是不是一种可以脱离思想内容而到处套用的“方法”?
“辩证法”,我们习惯性地把它理解为只是一种“方法”,一种可以用来解释任何问题的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方法”。在这种习惯性的理解中,我们淡化甚至是遗忘了“辩证法”的生命根基和根本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走向了“辩证法”自身的反面——脱离思想内容的“变戏法”。
恩格斯批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那么,“老师的辩证法”即黑格尔本人的辩证法究竟是什么?大家都知道,黑格尔的辩证法集中地展现在他的《逻辑学》一书中;如何理解黑格尔的“逻辑”,也就会如何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首先鲜明地从黑格尔的“逻辑”中引发出如下三个重要论断:其一,“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2];其二,针对人们把“逻辑”当成“外在的形式”,列宁提出,“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3];其三,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列宁得出了关于“逻辑”的论断:“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4]这个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逻辑”,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辩证法,不是偶然形成的。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到近代西方哲学家培根,曾经分别地探索和提出了关于思维运动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这两种被称之“形式逻辑”的思维运动的逻辑,都是要求“暂时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专门研究人的思维结构及其运动的规律和规则”。这种专门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逻辑学,从概念角度看,可以称为“外延逻辑”即关于概念的“外延”关系的逻辑。与此相反,自笛卡尔以来,西方近代哲学在对人类思想的愈来愈深入的反思中,则形成了以概念的思想内容及其发展为对象的逻辑,这就是“内涵逻辑”。作为整个西方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的集大成,黑格尔的《逻辑学》正是关于概念的“内涵逻辑”的辩证法,也就是关于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的辩证法。这个以概念内涵或思想内容为对象的辩证法,并不是外在于内容的纯粹的形式,并不是“撇开”思想内容的“方法”;恰恰相反,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关于思想运动的辩证法,是关于概念发展的辩证法,因而是黑格尔自己所说的关于“真理”的辩证法。
人们对“辩证法”的最大误解,就在于把思想的内容和形式割裂开了,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割裂开了,把哲学的理论与方法割裂开了,从而把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作为关于真理学说的辩证法,变成了没有思想内容、没有概念内涵、没有实证知识的纯粹的“方法”,似乎辩证法像某种“工具”一样,需要的时候可以拿出来用在各种对象上,用过之后,也可以收起来以备再用。正是由于把“辩证法”当作可以脱离思想内容的纯粹的“工具”或“方法”,因而就像恩格斯所批评的那样,把“辩证法”变成了“可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甚至把“辩证法”变成了“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
理解辩证法的内容与形式、理论与方法的统一,首先需要重新理解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使用的“概念”、“词汇”和“范畴”。列宁从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形成的基本认识,就是“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5]因而“范畴”构成了人类认识的“阶梯”和“支撑点”。这就是说,“概念”、“词汇”、“范畴”,它们不仅仅是人类认识的“积淀”、“结晶”和文明的“水库”,而且正是这个文明的“水库”为人类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不断前进的“网上纽结”、“阶梯”和“支撑点”。离开这个文明的“水库”以及对这个“水库”的反思,“辩证法”就会成为没有思想内容的“刻板公式”,就会成为“变戏法”的“词汇语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理解,人们之所以会把“辩证法”变成“变戏法”,这正如恩格斯尖锐地指出的,是由于“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思想”,不仅仅是泛指各种具体的思想内容,而且是特指关于思想史的“思想”。在批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之后,恩格斯就对“老师的辩证法”做出这样的解释:“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何况黑格尔不同于他的门徒,他不像他们那样以无知自豪,而是所有时代中最有学问的人物之一”[6]。正是从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反思和对“官方的黑格尔学派”的批评中,恩格斯得出了一个关于“辩证哲学”的基本论断,这就是:所谓的“辩证哲学”是“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这就是说,能否掌握和运用“辩证法”,从根本上说,就在于能否“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能否掌握人类自身的思想史。对此,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理论思维仅仅是一种天赋的能力。这种能力必须加以发展和锻炼,而为了进行这种锻炼,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手段。这是值得我们深长思之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全集》第55卷,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同上书,77页。
[4]同上书,77页。
[5]《列宁全集》第55卷,75、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二、作为常识思维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总是同对“形而上学”的种种误解密不可分的,甚至也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简单化地、庸俗化地误解了“形而上学”,从而也简单化地、庸俗化地误解了“辩证法”,所以,我们从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的论述出发,反思我们对“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理解。
关于“辩证法”,马克思曾经这样概括它的“本质”,即“辩证法”是“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有它的否定的理解,它的必然灭亡的理解;它对每一个已经生成的形态,都在运动的流中,从它的暂时经过的方面去理解;它不会屈服在任何事物面前,就它的本质说,它就是批判的,革命的”[1]。与此相反,所谓的“形而上学”,恩格斯把它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恩格斯还具体地指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这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2]。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上述论述,一些论著和教材曾做出这样的引申,即:“辩证法”认为“A也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而“形而上学”则认为“A就是A”,“A不能是非A”。这样的引申,不仅模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模糊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真实关系,而且由这种简单化的引申而造成了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曲解。
就对“辩证法”的理解而言,“辩证法”是否也要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它怎么能同时肯定“A”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呢?有谁能说太阳也是月亮,白天也是黑夜,真的也是假的,美的也是丑的?这正好表明,不能离开具体的思想内容去理解辩证法;如果把辩证法当作脱离思想内容的纯粹的“方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否认思维确定性的“变戏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被人嘲弄的、神秘莫测的东西。
我们这里着重讨论的是对“形而上学”的理解,即:究竟怎样看待“形而上学”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公式”?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我们都会承认,这种“思维公式”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太阳就是太阳,月亮就是月亮,白天就是白天,黑夜就是黑夜,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美的就是美的,丑的就是丑的,如此等等。这就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思维的确定性。如果有谁违背了这种思维的确定性,谁就会无法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沟通情感,甚至无法正常地生活。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对此,恩格斯十分亲切、深刻地做出了回答。
恩格斯首先向人们说明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即:“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3]所谓“常识”,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的“共同经验”。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一种依据“共同经验”、遵循“共同经验”的生活。在这种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中,人们的世界图景得到普遍认同,人们的思想情感得到相互沟通,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相互规范,因此,“常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可取”的,它对人的存在具有明显的生存价值。而这种“极为可取”的和具有“生存价值”的“常识”,恰恰要求我们遵循“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