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这种习惯的完整程度可以让同一观念寓于每一个不同的名词之中,并可以被运用在各种不同的推理中,而且不会有发生错误的任何危险。例如一个有着一寸高度的等边三角的观念,我们可以它谈论某一个形、一个有规则形、一个直线形、一个三角形及一个等边三角形。因而,在这种情形下的所有名词都伴有同样的观念;但因为这些名词的习惯应用范围的大大小小,就会据此刺激它们的那些特殊的习惯,时刻注意不要让心灵形成和这些名词一般所包括的任何观念相违背的结论。
在那一类习惯还没有达到十分完善的程度之前,也许心灵不能仅仅满足于形成一个个体的观念,而是要轮流观察多个观念,以便使自己了解自己的意义,及其通过这个一般名词来表示自己的那个集合体的范围。比如,为了使“形”这个名词有一个确切的意义,在我们心中就会轮流观察不同大小以及不同比例的种种圆形、平行四边形、正方形、三角形等观念,却不愿仅仅停留在一个意象或者观念上。无论怎样,有一件事情总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当我们在运用任何一个一般名词时,形成的是个体的观念;我们很少或绝不可能把这些个体全都审查穷尽;而余留下来的那些观念,只要经过那种习惯而被表象的,当前只要有何种需要,我们就能够利用这种习惯来唤起这些观念。这也就是抽象观念与一般名词的本性所在;我们就是通过此种方式来对前面提出的那一似是而非的说法加以说明,即一些观念在本性上是特殊的,在表象上却是一般的。一个附在一般名词之后的特殊观念,就变成一般的了,这也就是说,依附在这样的一个名词之上,这个名词由于一种习惯性的联系,和许多其他的特殊观念都有一种联系,并且轻而易举地可以将那些观念唤到想象中来。
这个题目可能的唯一的困难,在于如此容易地就能唤回可能是我们需要的每一个特殊观念的那种习惯,而那种习惯通常是被我们依附在观念上的任一名词或语音刺激起的。在我看来,想要给这种心灵活动以一个满意的解释,最合适的做法就是列举出一些与它相近的其他的例子,以及促进它进行活动的一些其他原则。想要将我们心灵活动的最终原因说清楚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我们只管根据经验和类比予以一种满意的解释,也就足够了。
第一,我们在提及任何一个比较大的数字时,例如一千,心灵在一般情况下对它都没有一个恰当的观念,心灵只能借助涵盖了那个数学的一些十进数在内的恰当观念来引出那样一个观念;但我们观念中的这个特点,在推理中从来感觉不出来,这和现在我们研究的普遍观念的例子仿佛是一对平行的例子。
第二,我们有很多能够说明有些习惯能够被单个字唤起的例子。例如,一个人原来能够背诵一篇论文或者若干首诗,有时却一时想不起,但当时只要有人提示一下篇首的一个字或者一个词语,他就能把全文都能记起来。
第三,无论何人只要考察一下自己在推理时的心境,都会和我有一致的看法。在我们运用每个名词时并不总是附带明确完整的观念;我们在谈到政府、教会、谈判和征服时,很少会在自己的心目中将这些复合观念由此组合而成的一切简单观念展开;但是我们能够注意到的是,虽然存在这种缺陷,其实我们能够避免对这些题材的胡乱猜测,并且能够发现观念之间存在的任何矛盾,正如我们对它们有着较为充分的理解一样。例如,如果我们不说弱者在战争中一直都是在走谈判的道路,却说他们总是选择一种征服的方式,那么,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于把某些关系附于某些观念中,那种习惯仍旧跟随那些名词而来,并使我们马上就能觉察到这个命题的错误,这与我们能用一个特殊观念来对其他观念进行推理一样,即使在某些细节上的这些其他观念和那个观念相差甚远。
第四,因为个体被集合起来,并根据彼此之间的相似关系而被归结在一个一般名词的范畴当中,这种关系在使这些观念进入想象方面必然起着重要作用,并且会在需要时迅速而准确地呈现出来。的确,只要对我们在思考或推理过程中的一般思维过程进行一番研究,我们就能找到使这种说法被相信的充分理由。想象在体现它的观念时表现得相当敏捷,并且在需要或用到它的时候,它能将这些观念立即呈现出来:这是一种非常奇妙的敏捷程度。在搜集任何形式题材的观念时,想象都可以从宇宙的一端搜索到它的另一端。能够认为,观念所组成的那个理智世界被完全展示在我们的面前,只要我们从中挑选出适合于我们目的的观念;但是,除了那种在灵魂中魔术般的能力所搜集的那些观念,心中便不存在其他任何观念;虽然在最伟大的天才心目中的这种魔术般的能力是最完美的,这也恰恰是我们所说的天才,但这是人类理智尽最大努力也无法对其加以阐释的。
由我提出的有关抽象观念的假设,跟哲学界一向盛行的假设正好相反;以上的四种考虑也许有利于清除我所提出的假设的一切困难。但是,我的主要信念还是在于按照我通常阐述一般观念的程序,证明了一般观念的不可能性。对于这个题目,除了我所提出的体系之外,显然再也没有其他体系能够使我们找寻到一个新的体系了。就其本性来说,观念在本性上既然只是特殊的,且数目又是有限的,因而观念只是因为习惯的原因才在其表象作用方面成为一般性的,且包括了无数其他的观念。
在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将用同样的原则来阐明经院中谈论不止的、鲜为人知的所谓理性的区别。运动与被运动的物体、形象及赋有形的物体之间的区别就归为此类。要说明这个区别的困难在于上述的那个原则,即一切有差异的观念都是能够被分离的。根据这个原则我们便可推断,假如形象与物体是不一样的,那它们的观念不但是能够区别的,而且也是可以被分离开来的。如果形象与物体之间不存在差异,它们的观念就是既不可以被分离,也不可以加以区别。那么,我们要问,理性的区别既没有涵摄差异,也没有涵摄分离,这种区别的究竟意义何在呢?
我们必须用前面有关抽象观念的说明来克服这种困难。的确,心灵根本不会想到要怎样对一个形象和赋有形象的事物进行区别,因为两者在根本上既无法区别,又不相差异,且无法分离;心灵要作这种区别的原因在于,它发现了即使是在这种极其简单的状态中也有可能包括很多种不同的相似关系或其他一些的关系。例如,当我们看到一个白色大理石球的时候,我们看到的只是分布在一种形式中的那种白色印象,且既无分离,亦无区别颜色和形式的能力;但是当我们看到后来的一个黑色大理石球连同一个白色大理石的立方体同时出现,并将它们与前一对象进行比较时,于是就发现了在先前似乎根本不可分离、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分离的印象方面存在两种个别的相似情形。在进行了某些更多的这类实践以后,我们就能凭一种理性的方法开始对形象和颜色加以区别;也就是说,既然实际上的形象和颜色是同一、不可区别的,所以我们将一并对两者进行考察;但由于两者与其他的形象以及颜色的这种相似关系,所以我们又要根据它们在各个不同方面所具有的相似关系加以考察。当我们仅就白色大理石球的形象考察时,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是一个形象与颜色两者合并的观念,只不过是在暗中着眼于它与黑色大理石球的那种相似关系。同理,当我们仅就它的颜色考察时,又注意到了它与白色大理石的立方体之间的相似关系。利用这一方法,我们自己的观念就被附加了一种反省的能力,但是习惯的力量往往使我们很难觉察到这种反省的能力。假如有些人只希望我们仅就一个白色大理石球的形象进行考察,而不考虑它的颜色,那他是在祈求一件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的出现;但其实他的意思是说,我们应该将颜色和形象一起考察,但是应该注意它与黑色大理石球之间的相似关系,抑或是与其他任何颜色、物质的球体的那些相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