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过经不解

【纲】仲景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症仍在者。先与小柴胡汤。

呕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烦者。为未解也。与大柴胡汤。则愈。

【目】李 曰。伤寒六日传经已遍。七日当解。至十三日以上不愈。谓之过经。汗下失宜。以致邪气流连不已。神昏谵语。胸满潮热。随其表里症见而调之。或从轻再汗再下。如脉乱发躁。尺寸陷者。危。如脉缓安睡。邪未尽者。正未复耳。参胡芍药汤调之。有大便下利而脉和者。诸医以丸药下之。停留余热。凡过经气虚。或加异气。宜与外症参看。

喻昌曰。过经不解者。由七八日已后。至十三日已后。过一候二候。犹不痊解也。然邪在身中日久。势必结聚于三阳。太阳为多。少阳次之。阳明又次之。及至三阴。则生死反掌。不若此之久持矣。

程郊倩曰。过经十余日而不知太阳症有未罢。反二三下之。因致变者多矣。后四五日。柴胡症仍在。未有他变。本当行大柴胡两解表里。但其邪屡因误下而深入。即非大柴胡下法所能服。故必先用小柴胡提其邪出半表。然后乃用大柴胡。始合法也。

【纲】仲景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心下温温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满。郁郁微烦。先此时自极吐下者。与调胃承气汤。若不极者。不可与。但欲呕。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症。以呕故知极吐下也。

【目】喻昌曰。此条有二辨。若曾经大吐下者。邪从吐解。直已入里。可用调胃承气之法。若未经吐下。但欲呕。胸中痛微溏者。是痛非吐所伤。溏非下所致。调胃之法。不可用矣。岂但调胃不可用。即柴胡亦不可用。以邪尚在太阳高位。

徒治阳明少阳。而邪不解耳。解太阳之邪。仲景言之已悉。故此但示其意也。若其人能呕。则是为吐下所伤。而所主又不在太阳矣。

【纲】仲景曰。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症。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脉当微厥。今反和者。此为内实也。

调胃承气汤主之。

【目】喻昌曰。二条俱见微利之症。难辨其内虚内实。上条。胸胁满而呕。邪凑少阳之表。故欲下之。必用柴胡为合法。若以他药下之。表邪内入。即是内虚。此条。原无表症。虽丸药误下。

其脉仍和。即为内实也。按仲景下法。屡以丸药为戒。惟治太阳之脾约用麻仁丸。因其人平日津枯肠结。必俟邪入阳明下之。恐无救于津液。故虽邪在太阳。即用丸药之缓下润其肠。俾外邪不因峻攻而内陷也。此等处亦须互参。再按伤寒以七日为一候。其有二三候不解者。病邪多在三阳经留恋。

不但七日传之不尽。即十三日二十余日。尚有传之不尽者。若不辨症。徒屈指数经数候。汗下展转差误。正虚邪凑。愈久愈难为力。所以过经不解。当辨其邪在何经而取之。仲景云。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即内经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之旨可见。太阳一经。有行之七日以上者。其欲再作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以太阳既羁留多日。则阳明少阳亦可羁留。

过经漫无解期矣。所以早从阳明中土而夺之。俾其不传。此捷法也。若谓六经传尽。复传太阳。必无是理。后人坠落成无己阱中耳。岂有厥阴两阴交尽于里。复从皮毛外再入太阳之事耶。请破此大惑。

合病

【纲】仲景曰。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辗侧。口不仁而面垢。遗尿。发汗。则谵语。下之。

则额上出汗。手足冷。若自汗出者。

白虎汤主之。三阳合病。脉浮大在关上。但欲睡眠。合目则汗。太阳与阳明合病。喘而胸满者。不可下。麻黄汤主之。太阳与阳明合病。必自下利。葛根汤主之。太阳与阳明合病。不下利。但呕者。葛根加半夏汤主之。太阳与少阳合病。自下利者。与黄芩汤。若呕者。黄芩加半夏生姜汤主之。阳明少阳合病。必自下利。其脉不负者。顺也。负者。失也。互相克贼。名为负。少阳负趺阳者。为顺也。

【目】李 曰。或一阳先病。一阳随病。或二阳同病。或三阳同病。不传者谓之合病。自利者。下利溏泄。三阳合病。寒邪盛而里气不和也。气行下则利。气逆上则呕。太阳合阳明。

自利恶寒。升麻葛根汤。恶热者。白虎汤。太阳合少阳自利者。黄芩汤。并加半夏生姜。阳明少阳。自利最重。小柴胡合升麻葛根汤。有宜下者。本太阳病。因汗下渗亡津液。胃腑燥实。转属阳明。谓之太阳阳明。脾约丸润之。本少阳病。因汗渗。热入胃腑。大便燥者。大柴胡微下之。本阳明经病。热盛。传入胃腑。谓之正阳阳明。乃本经自病也。宜调胃承气汤从中治之。盖太阳少气。

少阳少血。惟阳明居二阳之中。气血俱多。所以从中治阳明而不敢犯太阳少阳也。又三阳合病面垢等一条。白虎加人参汤主之。不可汗下。亦从中治也。有宜汗者。表症头疼恶寒未除。为太阳尚未过经。尤宜发汗。如太阳阳明喘而胸满者。麻黄汤。太阳少阳麻黄合小柴胡汤。通用九味羌活汤加石膏、知母、枳壳。盖在经则汗。过经则下也。

柯琴曰。首条。本阳明病而略兼太少也。虽三阳合病。而阳明症居多。则当独取阳明矣。无表症。则不宜汗。胃不实。则不宜下。此阳明半表里症。

首条。论病状及治方。

二条。详病脉。探病情。究病机。必两条合参。而合病之大要始得。

三条。三阳俱受气于胸中。而部位则属阳明。若喘属太阳。呕属少阳。故胸满而喘者。尚未离乎太阳。虽有阳明可下之症而不可下。如呕多。虽有阳明可攻之症而不可攻。亦以未离乎少阳也。

四条。不言两经相合何等症。但举下利而言。是病偏于阳明矣。

五条。太阳阳明合病。太阳少阳合病。阳明少阳合病。必自下利。则下利似乎合病当然之症。今不下利而呕。又似乎与少阳合病矣。于葛根汤加半夏。兼解少阳半里之邪。便不得为三阳合病。

六条。两阳合病。阳盛阴虚。阳气下陷入阴中。故自下利。太阳与阳明合病。是邪初入阳明之里。太阳与少阳合病。是邪初入少阳之里。

七条。两阳合病。必见两阳之脉。阳明脉大。少阳脉弦。此为顺脉。若大而不弦。负在少阳。

弦而不大。负在阳明。是互相克贼。皆不顺之候。

鳌按。合病并病。本兼阳明少阳。今但列太阳经者。从其先也。既列太阳。自不必复入阳明少阳款中矣。特志于此。

并病

【纲】仲景曰。本太阳病。初得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也。伤寒转属阳明者。其人 然微汗出也。

太阳与少阳并病。脉弦。头项强痛。或眩冒。时如结胸。心下痞硬者。当刺大椎第一间肺俞肝俞。慎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若谵语不止者。刺期门。太阳少阳并病。心下硬。头项强而痛者。当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太阳少阳并病。

而反下之。成结胸。心下硬。下利不止。水浆不下。其人心烦。

【目】许叔微曰。问。三阳有合病并病。何之。答曰。脉浮大而长。头疼腰痛。肌热目疼鼻干者。合病也。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者。并病也。

三阳皆有合病。惟三阴无合病。不可不知。

李 曰。并者。催并逼迫之意。始初二阳合病。后一阳气盛。一阳气衰。并归一经独重。初症亦不解罢。阳明并太阳者。太阳症未解。阳明症又至。麻黄汤合升麻。如太阳症重。加太阳经药。阳明症重。加阳明经药。后仿此。少阳并太阳者。太阳症未解。少阳症又至。麻黄汤合小柴胡汤。头痛项强眩冒。如结胸状者。亦宜通用九味羌活汤。少阳并阳明者。为木克土。难治。小柴胡汤合升麻葛根汤。或柴胡升麻汤救之。是并病在表者皆可汗。若太阳症罢。乃入胃腑者。谓之传经症。非并病也。宜酌量攻下。古云。三阴无合病。然三阴亦自有相合并者。但非两感。必无阴经与阳经相合为病之理。

陶华曰。太阳阳明并病者。如本太阳病发汗。则汗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

是并归阳明也。太阳症尚在。桂枝麻黄合半汤。太阳症也。大小承气。则是阳明症也。

柯琴曰。并病与合病异。合则一时并见。并则以次相乘。如太阳之头项强痛未罢。递见脉强眩冒心下痞硬。是与少阳并病。更见谵语。即三阳并病矣。太阳阳明并病。太阳症未罢者。从太阳而小发汗。太阳病已罢者。从阳明而下之。其机于恶寒发热而分也。然阳明之病在胃家实。太阳阳明合病。喘而胸满者。不可下。恐胃家未实耳。

附录今时皆合病并病论

张介宾曰。合病者。乃二阳三阳同病。病之相合者也。并病者。如太阳先病不解。又并入阳明少阳之类也。观仲景曰。二阳并病。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若太阳症不罢者。不可下。按此云转属阳明。则自太阳而来。可知也。云太阳症不罢。则二经皆病可知也。

凡并病者。由浅而深。由此而彼。势使之必然也。此合病并病之义。不知者因以为罕见之病。又岂知今时之病。皆合病并病哉。余自临症以来。初未见有单经挨次相传者。亦未见有表症悉罢。止存里症者。若欲根据经如式求症。则未见有如式之病。而方治可相符者。是皆不知合病并病之义耳。今列其大略如下。合病者。乃二经三经同病也。如初起发热恶寒头痛。此太阳之症。而更兼不眠。即太阳阳阴合病也。若兼呕恶。即太阳少阳合病也。若发热不眠呕恶。即阳明少阳合病也。若三者俱全。

便是三阳合病。而其病必甚。三阳与三阴本无合病。盖三阳为表。三阴为里。若表里同病。即两感也。故凡阴阳俱病者。必以渐相并而至皆并病耳。此亦势所必至。非合病两感之谓。合病与并病不同。合病者。彼此齐病也。并病者。一经先病。然后传及他经而皆病也。如太阳先病发热头痛。而后见目痛鼻干不眠等症。此太阳并于阳明也。或后见耳聋胁痛呕而口苦等症。此太阳并于少阳也。或后见腹满嗌干等症。此太阳并于太阴也。或后见舌干口燥等症。此太阳并于少阴也。或后见烦满囊缩等症。此太阳并于厥阴也。若阳明并于三阴者。必鼻干不眠而兼三阴之症。

少阳并于三阴者。必耳聋呕苦而兼三阴之症。阴症虽见于里。而阳症仍留于表。故谓之并。凡患伤寒而终始热有不退者。皆表邪之未解耳。但得正汗一透。则表里皆愈。岂非阴阳相并之病乎。今之伤寒。率多并病。若明此理。则自有头绪矣。治此之法。凡并病在三阳者。自当解三阳之表。如邪在太阳者。当知为阳中之表。治宜轻清。邪在阳明者。当知为阳中之里。治宜浓重。邪在少阳者。

当知为阳中之枢。治宜和解。此皆治表之法也。至于病入三阴。本为在里。如太阴为阴中之阳。治宜微温。少阴为阴中之枢。治宜半温。厥阴为阴中之阴。治宜大温。此阴症之治略也。然病虽在阴。

而有兼三阳之并病者。或其热邪已甚。自宜清火。或其表尚未解。仍当散邪。盖邪自外入。则外为病本。拔去其本。则里病自无不愈者。此所以解表即能和中也。若表邪不甚。而里症为急。又当先救其里。以表里之气本自相关。惟表不解。所以里病日增。惟里不和。所以表病不散。此所以治里亦能解表也。但宜表宜里。自有缓急先后。一定不易之道。而非可以疑似出入者。要在乎知病之薮。而独见其必胜之机耳。此又阴阳并病之治法也。惟是病既在阴。必关于脏。脏气为人之根本。

而死生系之。故凡诊阴症者。必当细察其虚实。而补泻寒热。弗至倒施。则今时之治要。莫切于此矣。

两感伤寒

【纲】仲景曰。两感病俱作。治有先后。伤寒下之后。复下利清谷不止。身疼痛者。急当救里。

宜四逆汤。后身体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宜桂枝汤。

【目】王叔和伤寒论例曰。若两感于寒者。一日太阳受之。即与少阴俱病。则头痛口干烦满而渴。二日阳明受之。即与太阴同病。则腹满身热。不饮食。谵语。三日少阳受之。即与厥阴同病。

则耳聋囊缩而厥。水浆不入。不知人者。六日死。若三阴三阳。五脏六腑皆受病。则营卫不行。脏腑不通而死矣。

朱肱曰。庞安常云。脉沉大者。太阳少阴。沉长者。阳明太阴。沉弦者。少阳厥阴。诸方书不载两感脉。安常特设以示后人。素问。热病论云。两感于寒而病者。必不免于死。法不过六日。

黄帝曰。有三日而死者。何也。岐伯曰。阳明者。十二经脉之长也。若三日而气绝则死矣。仲景亦无治法。

杨士瀛曰。活人书五卷序云。伤寒惟两感不治。仲景但一说云。两感病俱作。治有先后。张翼说与仲景同。谓如下利清谷。身体疼痛。急当救里。四逆汤。身体疼痛。清便自调。急当救表。桂枝汤。症治论并活人书。解仲景治有先后之说。皆云宜先救里。内才温。则可医矣。然救表亦不可缓也。以上所论。并先救里。然后救表。愚意当消息之。如下利不止。身体疼痛。则先救里。如不下利。身体疼痛。则先救表。此亦谓之治有先后也。然则两感亦有可治之理。而不可必其成效耳。

赵嗣真曰。仲景论两感为必死之症。而复以发表攻里之说继之者。盖不忍坐视。而欲觊其万一之可治也。乃活人云救里以四逆。救表以桂枝。殊不知仲景云。太阳与少阳俱病。则头痛。为太阳邪盛于表。口干而渴。为少阴邪盛于里也。阳明与太阴同病。则身热谵语。为阳明邪盛于表。不食腹满。为太阴邪盛于里也。少阳与厥阴同病。则耳聋。为少阳邪盛于表。囊缩。为厥阴邪盛于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