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对皇室罪

危害天皇、兼太上天皇。三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及将危害者皆处死刑。第百十六条,言涉至尊,理宜隐讳。然总则中既有法律,无正条不得行罚之语,故预立之法以防之。对天皇、三后、皇太子为不敬者,如骂詈、侮辱、诽毁等。处三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十圆以上、二百圆以下罚金。对山陵为不敬者谓毁坏发掘等事。亦如之。第百十七条。危害皇族者处死刑,将危害者处无期徒刑。第十八条。对皇族为不敬者,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百十九条。犯此章所揭罪而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