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侦查文书(1)
- 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 刘国涛 范海玉
- 4983字
- 2015-12-28 11:41:34
第一节 侦查文书概述
一 侦查文书的概念及作用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
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侦查职能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公安机关制作的侦查文书是各类侦查主体制作的侦查文书的主体,本书主要通过公安机关侦查文书来介绍各种侦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公安机关制作的侦查文书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而且包括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机关、团体和诉讼参与人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侦查文书是整个刑事诉讼文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有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刑事诉讼文书的有机整体。
侦查文书是侦查活动的产物,是对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都要通过侦查文书反映出来。因此,侦查文书对于保证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侦查文书的作用
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管辖范围,在各种刑事案件中,对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进行羁押监管的文字凭证,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和羁押监管工作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侦查文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和对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警戒监管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和看守所的羁押监管工作,都是以侦查文书为依据并通过侦查文书反映出来,从而使办案和警戒监管活动合法有效。如:依法制作的逮捕证、拘留证,既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刑事拘留的法律凭证,也是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依法制作的侦查监管文书,不仅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各种权力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办案工作和羁押监管活动也无法反映出来,甚至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看守所对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警戒监管的真实记录。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羁押监管活动的产物,也是办案和羁押监管活动的真实记录。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从受理案件开始到侦查终结的每道程序和每项活动,都要通过侦查文书记载下来。整个办案活动离不开侦查文书,侦查文书具体反映侦查办案的全部活动。侦查文书不仅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全貌的反映,是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与罪名的材料基础,而且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依据,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侦查文书是检查侦查办案和羁押监管工作的执法情况,研究犯罪活动规律的依据。侦查文书既是侦查办案和监管活动的真实记载,也是侦查办案和羁押监管工作质量好坏、执法严格与否的集中反映。同时,侦查文书具体地记载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过程、手段、危害后果、组织联系、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各种社会条件以及在监管羁押中的思想表现等情况。这些文字材料给公安政法机关研究犯罪规律,探讨预防犯罪对策提供重要素材。
二 侦查文书的分类
侦查文书有多种分类方法。例如,有的是从侦查文书的制作方式上划分,有的是从侦查文书的表现形式上划分,有的是从诉讼程序上来划分。其中,按照诉讼程序对侦查文书进行的分类,大体上符合侦查办案活动的过程,使每种侦查文书的制作与办案程序融为一体,具有连贯性。故本书主要采用此种分类方法,据此可将现行侦查文书分为以下十类:
(1)立案、破案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共6种。
(2)强制措施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委托书、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通缉令、撤销通缉令的通知共22种。
(3)律师介入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聘请律师审批表,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共4种。
(4)讯问犯罪嫌疑人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传唤通知书、提证、讯问笔录、亲笔供词共4种。
(5)调查取证类(含搜查、扣押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询问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复验复查笔录、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调取证据通知书、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解除扣押邮件通知书、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电报通知书、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电报通知书、查询犯罪嫌疑人汇款通知书、冻结犯罪嫌疑人汇款通知书、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汇款通知书、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共39种。
(6)延长羁押期限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共5种。
(7)侦查终结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通知书、释放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处理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共9种。
(8)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补充侦查报告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共3种。
(9)监管文书类。该类侦查文书包括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对保外就医罪犯考察函、保外就医延期审批表、呈请减刑(假释)审批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死亡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收监执行通知书共16种。
(10)其他文书。其他文书包括呈请报告书(也叫通用文书,如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搜查报告书等)、卷宗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共3种。
三 侦查文书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侦查文书是随着人民公安保卫机关的产生而产生的。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各级公安保卫机关就制定了侦查文书20余种。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国家机关成立公安部,使刑事侦查工作走向规范化,侦查文书也逐渐趋向统一规范。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前,各级公安机关制定各种侦查文书30多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1979年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侦查文书也得到发展,公安部各业务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侦查文书,以适应“两法”实施的需要。但是,由于刑侦、预审、治安、经侦、政侦、技侦等单位都制定了一些侦查文书,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不统一、不规范,且有所重复。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公安机关顺利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各业务部门的侦查文书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可以继续使用的侦查文书共58种。在对58种文书进行修改、补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5种侦查文书,共计93种,并制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公安部于1996年11月14日通知下发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执行,以适应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需要。新制定的法律文书有四个特点:一是文书种类齐全。它包括了立案、破案、强制措施、律师参与诉讼、调查取证、侦查措施、执行等几大类,基本上能满足当前查办案的需求。二是格式规范。对文书的式样、尺寸、用纸等做了统一的规定。三是内容全面。各种法律文书都规定了法律依据,对制作项目、制作要求都做了明确界定。四是便于操作。每种文书内容明确,结构固定,只需要按规定制作即可。1997年,公安机关进行了体制改革,取消了预审机构,实行侦审合一;1998年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随后,全国人大又相继对刑法进行了立法完善,鉴于此,公安部于2002年又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 2002年 12月 18日颁布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年版)》,并决定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四 侦查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1.内容要真实
内容真实是制作侦查文书最根本的要求。侦查文书只有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侦查文书内容真实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侦查文书涉及的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简历等都必须真实无误。
(2)侦查文书所列举的事实必须真实。例如起诉意见书列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一些似是而非或未经查实的问题均不得列入。
(3)侦查文书中列举的证据必须真实,这些证据也必须是经过查证无误的。
2.时间要及时
制作侦查文书还应做到时间上要及时。侦查文书都是在办案活动中遇到特定案情时依法制作的,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尤其是对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侦查文书,更应当在法定时期内及时制作。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之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进行第一次讯问,同时必须制作讯问笔录,超过24小时后再进行讯问和制作讯问笔录就是违法行为。又如,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如果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制作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超过24小时未制作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并且没有通知被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节 主要侦查文书制作
一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概念和作用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指公安机关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关单位移送案件时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始材料和证明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法律手续。此表是供领导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依据,如经领导批准立案,此表又是立案报告表或者是书写立案报告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有利于报案人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应填写两份,一份存入侦查卷,一份存入侦查工作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三)适用条件
使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②犯罪嫌疑人自首的;③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只要出现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无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者是否属于本单位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都应当无条件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再处理。当然,对于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可以依法制作其他法律文书,如属于治安案件的,可填写治安案件使用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等。
(四)内容和制作方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机关受案部门填写制作,该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由文书名称、填报单位、文书编号、报案人和移送单位基本情况栏组成。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中的“案件来源”应当写明是报案、控告、举报的,还是扭送的;必要时,也可说明是口头、书面的,还是电话、传真等方式报案的。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则只填写“移送单位”栏就可以了,“报案人”栏则用横线划掉。
2.正文
正文包括报案内容、领导批示和处理结果栏。其中,“报案内容”栏要写清具体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以及涉案人的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