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法律文书的语言和表达(4)

二 论说的要求

(一)以事实为根据

论说应当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阐明处理的理由。法律文书中都是先叙事后说理,叙事是说理的基础和依据,说理是通过对事实的分析判断,得出正确的结论,促进案件的解决。以一审刑事判决书为例,在文书的理由部分,要分析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危害后果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依据,这个分析论说的过程必须结合案件事实来展开,而不能空洞地说理。又如,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论述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是与非、违法与合法以及责任的有无与大小、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进行恰当的分析。

(二)以法律为准绳

论述理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同时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基础,法律是武器,理由必须要合法。凡属实体问题的,要引用实体法;属程序问题的,要引用程序法。若为刑事案件中有关定罪量刑的处理意见,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若为民事、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有关的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为依据;若为程序方面的问题,要区分不同的案件性质和诉讼程序,引用不同的程序法。如人民检察院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在论述理由时这样表述:“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既引用了实体法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判断,又引用了程序法来说明起诉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强调的是,引证法律根据时,应力求准确、具体、完整。

(三)论说要加强针对性

法律文书的说理必须针对案情,有的放矢,做到论证精当,一语破的。如一审刑事判决书说理,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作出法律上的评判,要求要有针对性,有个性,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正确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罪名不准确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评定。同时,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辩护的主要理由,也要据理分别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又例如,二审的判决书,更体现了说理的针对性,对原判决的正确与否,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都应结合二审处理意见的理由,予以评论。对原判决正确的予以支持,错误的予以指出;上诉或抗诉理由正确的也应明确肯定,错误的予以批驳。法律文书的说理不是空泛的,而是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三 论说的方法

在法律文书中,常见的论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通过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对作为论据的事理进行剖析,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阐明论点的正确性的一种论证方法。如一桩继承案的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系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与被告孟某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对于王某院内的财产应当确认为王某与孟某的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共同财产应当先行析产,确定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王某死后用于其本人的费用,应从王某个人遗产中予以清偿,其剩余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这一段文字,依据有关事实分析了原、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依据确定遗产的法定程序,分析了处理被继承人王某遗产应遵循的原则,最后针对本案孟某与王某的特殊关系,补充说明“有关法律规定”。以上内容均是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层层分析得出结论的。这种分析的方法有利于深入细致论证,把问题说透。

(二)综合法

综合法就是把各个分散、零碎和不系统的论据,通过分析,予以归纳提高,使论点更加清楚。例如,关于马某、赵某抢劫、故意杀人一案的审理报告,作者在审查原判和上诉理由的基础上,经过对抢劫和故意杀人两个犯罪事实及其依据的逐项分析,综合提出以下定性意见,较好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及其危害的严重性: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某、赵某无视国法,持械抢劫公司财产,抢劫后又杀人灭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应予严惩。

综合法与分析法各有所长。分析法可以分层深入,细致论证,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综合法可以汇集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因此,在写作实践中,综合法与分析法往往结合使用。

(三)引证法

引证法是指引用典型事例、法律条文、法学理论、科学定理,得到社会普遍承认并遵守的常理、规范,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作为论据,借以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最多的是法律、法规,乃至部门规章的条款,其次是法学原理。在使用引证时,所引用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可信,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尤其是引用有关的话语时,要注意尊重原意,尊重原文,切不可歪曲或断章取义。

(四)反驳法

反驳法又称驳论,是通过运用正确观点来驳斥对方错误的论点、论据或者论证方法,证明其观点错误,进而树立起自己的正确观点的一种论证方法。常见的驳论方法有:

1.反驳论点

反驳论点是用客观存在的事实本身作为论据来证明对方论点的错误。只要举出对方论点不相符合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据(事实),就可以证明对方的观点不能成立。如一份辩护词的辩护意见部分: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入室盗窃,恰遇事主回家,被告人携带盗窃物品夺路而逃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对此并无不同意见。唯对据此事实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持有不同看法。抢劫罪的特点是凭借暴力,强行劫走被害人的财物。而该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一特点。仅是出于惧怕事主阻挡其盗窃或抓获其归案,而夺路仓皇逃跑,仍属于盗窃行为的延续。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不能成立。

通过叙述案件经过,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罪的延续,证明指控其犯抢劫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2.反驳论据

论点的树立,是以论据(事实、证据)为基础的,如果动摇了这个基础,即否定了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论点就会不攻自破。文书制作者在握有确凿的事实和充分的理由的条件下,采用此法进行反驳,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如: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一贯盗窃’‘盗窃成性’等结论夸大其词,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李某仅仅个人单独盗窃一次,参与盗窃活动一次。而且同案犯张某在李某参与盗窃一次后,多次拉被告人李某再次参与盗窃,而均为被告人李某所拒绝,只答应不予揭发。根据李某这样的犯罪行为,得出‘盗窃成性’‘一贯盗窃’的结论,显然与事实不符,进而推出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主犯的地位,更是缺乏根据。

作者用事实反驳了“一贯盗窃”“盗窃成性”这一论据,自然推翻了被告人“处于主犯地位”这一论点。

3.反驳论证

反驳论证法是通过揭露对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偷换概念),从而推翻对方论点。因为论证是一个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不严谨,都可能出现漏洞,就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行反驳,最终推翻对方的错误观点。

本章重点提示

本章讲述了法律文书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1.法律文书的语言产生于法律工作的特殊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法律文书具有准确性、朴实性、庄重性和精练性的特点,在使用法律文书时,应注意以下规则:语义单一,排除歧义;术语确切,力戒生造;褒贬恰切,爱憎分明;称谓恰当,符合法律;数量确切,书写规范。

2.法律文书主要使用三种表达方式:记叙、说明、论说。

(1)记叙是一种最基本的表达方式。记叙的方式主要有顺叙、倒叙、插叙、分叙、补叙,顺叙是最为常用的方式,其他方式在有些情况下会使用到。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情的不同,还形成了五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自然顺叙法、突出主要当事人(主犯)法、突出主要事件(主罪)法、综合归纳法、纵横交错法。叙述案件时,叙述要素要明确,交代清楚因果关系,叙述过程中也要渗透法理,表达要恰如其分。

(2)说明在法律文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它适用于各类文书。按照解释对象的不同,说明可分两类:一类是对具体事物的说明;另一类是对抽象事理的说明。说明的语言要明确简练,没有歧义,圆满周详,并且要遵循一定的顺序。

(3)论说在法律文书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运用在文书的理由部分。论说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加强针对性。论说的主要方法有:分析法、综合法、引证法和反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