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寺产管理和自养事业
- 宗教事务法规规章选编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局
- 479字
- 2015-11-27 12:22:03
第二十四条 清真寺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清真寺用于宗教活动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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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清真寺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清真寺用于宗教活动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