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业涉税实务处理300问
- 俞继东编著
- 2729字
- 2020-08-27 09:14:34
第1章 资产
1.1 货币资金
本节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两个会计科目。库存现金具有流动性强、容易发生损失的特点;银行存款具有证明经济事项的特点,在收付环节上可以证明发生事项的真实性、对象的可靠性和金额的确定性。
本节需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在货币资金的核算上既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也要对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杜绝收付环节上的随意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及纳税成本。
1.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吗?
答:需要报告。《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才能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一定需要银行转账,但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收款单位与销货单位不一致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企业在通过银行付款时要认真核对收款单位与销货单位名称,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可以使用大额现金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的往往是农业生产者,在出售时不可能开具票据,一般就由收购者(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者可以使用大额现金,但税收征管上提倡通过银行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在核算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
(2)购入的农产品必须是免税的初级农产品。
(3)企业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必须用于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馈赠、免税项目等不能抵扣)。
(4)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是买价(含农林特产税),不含各种杂费。
5.企业现金短缺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现金具有流动性强、诱惑力大的特点,在使用和保管上容易出现差错及其他原因的损失。企业产生的现金损失,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企业发生的现金损失一般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6.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需要通过银行转账吗?
答:这是针对使用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的,一般企业不作硬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
7.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必须通过转账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8.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应当提供哪些货币资金方面的资料?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包括: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其他货币资金余额。
9.税款缴纳的方式有哪些?
答:(1)电子缴税: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缴税信息发送给信息交换处理中心,由信息处理中心从纳税人预先指定的缴税账户划缴税款,并直接解缴入国库,形成申报、缴税、入库的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缴税入库方式。
(2)转账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方式。
(3)现金缴税:对未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现金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方式。
10.缴纳税款一定要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吗?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42号)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用于缴税的“税款预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