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理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筹划税率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税的税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益就多。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所以对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者最佳税负点。

(一)筹划比例税率

筹划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的不同税率政策,分析其差距的原因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可以寻求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消费税有3%~45%的分档比例税率;营业税有3%、5%、20%三档比例税率。对这些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从中寻求最佳税负点。

(二)筹划累进税率

各种形式的累进税率都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筹划累进税率的主要目标是防止税率的攀升。其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攀升的欲望程度较弱;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攀升的欲望程度较强。

1.筹划超额累进税率。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实行程度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所得越多,适用税率越高,纳税人的收入体现出一定的效应递减性。通过合理地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状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

2.筹划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在当今世界已经不多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25%的比例税率,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特别优惠,我们将在第四章详细介绍如何利用这类企业的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税率实际是全额累进税率,税负明显地不合理,在收入临界点存在边际损失明显大于边际收入的问题。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可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税负状况。

(三)筹划其他税率

我国对某些税种实行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实行的是差别定额税率,通过对这些税额的筹划,可以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案例16】

【基本情况】

某纳税人有2000元的费用支出可以扣除,这些费用可在2011年申报,也可在2012年申报,利率为10%, 2011年边际税率为25%,此人哪年申报费用为好?

【案例分析】

费用申报的最优年份取决于预期的边际税率,以下计算了在不同的边际税率下2011年申报和2012年申报的避税效应。

【筹划结果】

可见,如果预期2012年的边际税率保持不变或下降到15%,则此人应将这2000元确认;如果预期边际税率将上升到34%,则它推迟到2012年确认可避税118元。

【案例17】

【基本情况】

2011年纳税人A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是28%,其中有20000元的收入和10000元的扣除可在2011年或2012年申报,A预期2012年边际税率为31%,而利率为10%,这些收入和扣除在哪一年申报好?

【案例分析】

2011年和2012年申报这些收入和扣除对税收的影响为:

【筹划结果】

可见,纳税人A应在2011年申报这些收入和费用,于此可获得18元的避税。

二、筹划税基

税基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另一主要因素。各种税对税基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对税基进行筹划可以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基进行筹划既可以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也可以通过对税基实现时间的安排,即在递延纳税、适用税率、减免税等方面获取税收利益。对税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一)税基递延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递延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可递延纳税,等于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取得了无息贷款,节约融资成本;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税基递延等于降低了实际应纳税额;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有时可以防止税率的攀升。

但是,与税基均衡实现和即期实现相比较,税基递延实现有时也会造成多纳税。

(二)税基均衡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在各纳税期之间均衡实现,在有免征额或税前扣除定额的情况下,可实现免征额或者税前扣除的最大化;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可实现边际税率的最小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税基即期实现相比较,税基均衡实现有时也会导致税收利益的减少。

(三)税基即期实现

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可以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均衡实现相比较,税基即期实现有时也会造成税收利益的减少。

(四)税基最小化

税基总量合法减少,减少纳税或者避免多纳税。

【案例18】

【基本情况】

一个纳税人2011年有100000元的应纳所得,此人有两个孩子,他们都没有应纳所得。如果此纳税人将100000元的收入分别转移给他的两个孩子,会有什么样的避税效应?

【案例分析】

纳税人如果不转移,其边际税率为40%,转移后,纳税人剩下80000元,边际税率为35%;纳税人的每个孩子接受10000元,边际税率为20%。

不转移应纳所得的纳税额为:

40%×100000=40000(元)

通过分散收入,此纳税人应纳所得为80000元,每个孩子应纳所得为20000元,这样总共需纳税32000元。

80000×35%=28000(元)

10000×20%×2=4000(元)

28000+4000=32000(元)

转移应纳税所得总共缴纳税收32000元。

【筹划结果】

通过此项收入转移,避税8000元(40000-32000)。

三、筹划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降低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税收优惠越多,税后利益就越大;但是,税收优惠最大化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对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可以获得税后最大利益。

(一)筹划减免税

国家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几乎在所有税制中都规定有减免税政策,尤其是主要税种的减免税政策更多,这形成了税负的许多差异:研究各税及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条件以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通过合理地安排,可以取得明显的税收利益。

(二)筹划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用新增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等税收政策,具有许多税收优惠条件,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可以取得税收利益。

【案例19】

【基本情况】

假定在A国有一跨国公司准备向B国公司销售设备1000台,按照当时国际市场行情,该设备每台售价10000美元,制造设备的成本为8000美元,若A国公司所得税率为60%, A国总公司应负担所得税额为:

(10000-8000)×1000×60%=1200 000(美元)

【筹划思路】

假设A国总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有子公司,该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仅为15%, A国总公司就可利用子公司节税。

【计算分析】

首先,A国总公司压低售价将设备转让给子公司,设每台售价8000美元,则:

A国总公司销售收入=8000×1000=8000 000(美元)

其纳税所得额为:

(8000-8000)×1000=0(美元)

A国总公司纳税额为0。子公司再按照国际市场行情将设备卖给B国公司,其销售收入为:

10000×1000=10000 000(美元)

假设子公司的销售费用为10000美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10000 000-8000 000-10000=1990 000(美元)

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15%,则其应纳税额为:

1990 000×15%=298500(美元)

A国总公司因税收而增加的利润额为:

1200 000-298500=901500(美元)

【筹划结果】

利用“高进低出”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使总公司多获利润901500美元。

【案例20】

【基本情况】

昌盛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12年,该公司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0000元,同时,该客户还向昌盛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0000元(不含税)。设昌盛计算机公司当年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那么,根据营业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本例中,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0000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400000元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

如果昌盛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一下筹划,其税收负担会发生变化。即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若昌盛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0000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0000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账,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但其对费用的影响却不同,我们知道,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要求至少10年的规定,而对于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3年,因此,这种对客户的要求可能会让客户不满意,因为客户不能尽快扣完折旧,对其每年的现金流量必然造成很大影响,因此,这里需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并同客户商谈是否给予一定的补贴。

【筹划结果】

筹划后,如果对客户适当给予补贴,并且客户同意的话,对昌盛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0000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需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0000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四、筹划纳税人

有些税种对纳税人的界定有一定差异,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有同样行为的主体不纳入征税范围。所以对纳税人进行筹划,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避免成为纳税人,免除纳税义务。但是,避免成为纳税人不一定就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纳税人进行筹划,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取税收利益。

我国有些税制对纳税人范围的认定有一定差异,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征税,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土地不征税;房产税规定,只对在城市、县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的房产,以及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房产征税,对在其他地区的房产不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征税。对这些纳税人政策的差异进行筹划,都可以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案例21】

【基本情况】

奥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数码音像产品制作的企业,2011年年底以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2日通过某税务局的评估,认为其生产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2~6月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1月,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28万元,有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51万元。

2月,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3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63万元。

3月、4月、5月和6月的相应数据为30万元和0.48万元、35万元和0.66万元、28万元和0.54万元、36万元和0.72万元。

经计算,该企业2012年1~6月共应缴纳增值税为:

(28+32+30+35+28+36)×17%-(0.51+0.63+0.48+0.66+0.54+0.72)=28.59(万元)

该公司经理比较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上半年缴纳的增值税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而销售额却没有大幅度增长。

经分析表明,该企业由于经营性质的原因,不需购进多少物品,因而进项税额较少。较高的增值税率和较少的进项抵扣是造成缴纳税款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筹划思路】

本案例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问题。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这里税率为17%):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很显然,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较大,则其应纳税额就会较少,反之则应纳税额较多。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只与销售额有关。

本案例中,由于该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应纳税额会明显增多。如果该企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征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款为:(28+32+30+35+28+36)×3% =5.67(万元),较之改为一般纳税人后实缴税款(28.59万元)少22.92万元。

【筹划结果】

该企业应保持原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实现少缴税款、增大利润的目的。

【特别提示】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因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或劳务,一般纳税人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额,这也就使得两者之间的交易出现障碍。③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的13%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包括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抵扣额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能把保险费、装卸费等其他杂费计算在内)之和的7%计算。

再者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且会计核算健全,这样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基于以上原因,一般企业往往愿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争取达标,这往往是误区。实际上,到底让自己的企业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取决于该企业的增值率。

五、筹划不同经济业务的税负结构

纳税人不同的经济业务往往缴纳不同的税种,形成不同的税负结构,进而影响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对税负结构进行筹划,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缴纳税种少、总体税负最低的经营业务作为合理避税筹划的具体目标。例如,代销与经销业务的税负结构不同,财产自用与对外出租的税负结构不同,从不同的纳税人购进货物税负不同,将财产销售后对外投资与直接对外投资的税负不同等,都会影响税后利益,都应当进行筹划。

【案例22】

【基本情况】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A公司和B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公司每代销一件A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A公司800元。

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案例分析】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

【筹划思路】

假设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协议为: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A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34万元(170万元-136万元)

B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筹划结果】

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营业税。

【特别提示】

在实际中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A公司节约34万元,B公司要多交24万元。所以A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六、筹划国际税收管辖权

各国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进而直接影响着跨国纳税人的税负状况,所以对国际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可以取得明显的税收利益。

(1)筹划避免双重征税。在各国税收的管辖中,多数国家奉行属地和属人双重税收管辖权原则,同时,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又通过国际税收协定或者单方面规定,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但是,各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对税收管辖权进行筹划,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2)筹划跨国纳税人。各国对跨国纳税人中的居民一般规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规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是,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超过一定的居住时间如三个月、半年、一年期为标准,也有的规定以是否有永久性住宅为标准。所以跨国纳税人在一国居住的时间或是否有永久性住宅,就成为合理避税筹划的内容之一。

【案例23】

【基本情况】

某人2012年从A国取得工资收入54000美元,利息收入20000美元,已经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0美元;从B国取得一笔劳务报酬32000美元,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40000美元,已经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7200美元。假定折合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则其境外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为:

【计算分析】

(1)A国所得的扣除。

工资收入月应纳税所得额=(54000×8÷ 12)-4800=31200(元)

月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31200×25%-1005=6795(元)

年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6795×12=81540(元)

利息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0000×8×20%=32000(元)

A国所得扣除限额=81540+32000=113540(元)

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为128000元(16000×8)。

则当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113540元,14460元结转以后五个年度扣除。

(2)B国所得的扣除。

劳务报酬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2000×8-32000×8×20%)×40%-7000=74920(元)

特许权使用费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40000×8-40000×8×20%)×20%=51200(元)

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74920+51200=126120(元)

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为57600元(7200×8)。则在计算2012年应纳税款时,该57600元税款可以全部扣除。

纳税人在申请扣除已经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七、筹划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

尽管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并且要求税收协调的领域也明显增多,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一例宏观税负及税负结构完全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各国或地区之间的宏观税负水平及其税负结构都有差异甚至有较大差异。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投资经营或者工作会承担不同的税负。一般情况下,在宏观税负低或者税负结构有利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经营或工作,缴纳的税收就少。但是,在宏观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经营或工作不一定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所以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进行筹划,研究分析税负的差异所在,有利于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在各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情况下,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负状况进行筹划,是所有跨国公司合理避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案例24】

【基本情况】

某企业2011年全年实现利润2400万元,其中国内业务取得利润1216万元,从A国取得经营利润608万元,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243.2万元;从B国取得投资利润576万元,已经在B国缴纳所得税115.2万元。

【计算分析】

其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为:

①A国所得的扣除限额=2400×25%×(608÷ 2400)=152(万元)

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243.2万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152万元,其余91.2万元结转以后五个年度补扣。

②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2400×25%×(576÷ 2400)=144(万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15.2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15.2万元全额予以扣除。

【业务说明】

本例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抵扣办法。若采用定率扣除,则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比率抵扣。

若采用定率扣除法,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608+576)×12.5%=148(万元)

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只扣除境外已纳税款148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实行“两税合并”的改革后,采用“新定率扣除法”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按照12.5%的抵扣率计算抵免限额的情况是: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即25%)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八、筹划会计政策方法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包括不同层次,涉及具体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会计原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所制定的、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止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例如,存货的计价,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应该从允许选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

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一)会计政策选择技术的概念

会计政策选择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合理避税筹划技术。

会计资料是许多税种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所得税等重要税种的应税基数,往往是根据财务会计核算结果并加以调整计算出来的。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应税利润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

会计政策的不同选择,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不同的结果会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影响,甚至有较大的影响。

1.存货计价。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如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重要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用来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多计期末存货成本,必然会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夸大本期收益。此外,本期期末存货成本的多计,又会增加下期期初存货成本,从而使下期的销货成本提高,降低下期的收益。如果相反,则会导致另一种结果。因而能否正确地确定存货价值与能否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存货计价对企业的收益和应税所得额均有直接影响,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又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利润和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而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可选择一种使其税负较轻的方法。

在价格平稳或者价格波动不大时,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对成本影响不大。若遇通货膨胀,价格水平处于不断上扬的状态,因而尽早补偿材料耗费,推延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就很必要。通常企业选择的程序为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其发出存货价格是前期购进存货的价格,在通货膨胀率高、存货储备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这部分补偿价值已无法再购到等量的相同存货。这会造成企业成本补偿不足、利润虚增,应补偿存货耗费的部分资金被国家以税收的形式抽走的结果。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由于以平均价计算成本,故所得税税款介于两者之间。

2.折旧计提。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损耗而使价值减少。为了使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得到及时补偿,应按期间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将其以折旧费用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否则就会影响利润和应纳税额。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企业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计提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额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力图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一般来说,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折旧,加大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了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大大推迟,因而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使企业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担较高的税负,从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而此时若使用直线法,使企业摊入成本费用的年折旧额基本相等,能有效地遏止企业某几年利润过于集中,而其余年份利润骤减,从而使纳税金额比较小、税负比较轻。至于用哪种方法更符合企业利益,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经过计算比较而定。

3.费用列支。

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才能缩小税基,减少所得税。

首先,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如按规定提足折旧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否则,会减弱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缴纳一些不需缴的税金。

其次,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于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

最后,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尽量不要超过限额。因为对超过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

4.营业收入的确认。

营业收入不仅是企业计算缴纳流转税的直接依据,而且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不一样。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会计政策选择技术要点

1.注意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

2.注意税务规定对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

比如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三)案例解析

【案例25】

【基本情况】

大华酒厂某月季生产主产品粮食白酒100000公斤,售价1000 000元(消费税率20%),又生产少量副产品药酒10000公斤,售价140000元(消费税率10%)。

【筹划思路】

方案一:不分别核算,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100000+10000)×1000÷ 500×1.50+(1000 000+140000)×20%=558000(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100000×1000÷ 500×0.50+1000 000×20%](粮食白酒)+[140000×10%](药酒)=314000(元)

【筹划结果】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减税额244000元(558000-3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