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国内电磁兼容的发展与3C认证的电磁兼容要求

为了减少电磁干扰所造成的危害,提高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保护人身健康、设备安全和电磁环境,以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系统地组织制定有关电磁兼容的国家标准,到目前已制定了百余个。这些标准的实施,为提高产品和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这些电磁兼容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对电子电器及其他相关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进行管理。欧盟自1996年开始对进入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的电磁兼容标准,我国的质量管理部门当时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对电磁兼容的质量进行管理:对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主要通过国家或地方、行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及电磁兼容认证等方式进行管理。对进口产品则要通过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和电磁兼容强制检验来进行管理。自2000年开始对6种进口商品(个人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开关电源、电视机和音响设备)实施电磁兼容强制检验,即将这6种进口商品的电磁兼容强制检验,作为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一部分来管理。

到21世纪初,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在进口商品质量安全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上存在内外不一致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既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务院领导做出了对进口商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对国产商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的批示,即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这一批示已经作为我国入世谈判WTO/TBT协议项下的承诺。因此,制定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管理规定,对我国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落实国务院领导“四个统一”的批示,有着重要意义。

基于以上理由,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于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为一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主管单位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该标志可简称为“3C”标志,该认证也可简称为CCC认证或3C认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目录》内共有十九类132种产品。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包括以下类别:

一、电线电缆(共5种)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三、低压电器(共9种)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六、电焊机(共15种)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八、音视频设备类(共16种)(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

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按照《规定》要求: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从20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按原《规定》要求,该规定应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后由于“非典”的原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L)发布2003年第38号公告,将强制实施日期推迟到2003年8月1日。

根据《规定》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强制性产品认证取代以前的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实施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简称长城认证或CCEE认证)、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QC)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简称CCIB认证)、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实施的电磁兼容认证(简称CEMC认证),后来CEMC合并进CQC。

与此前的管理方式不同的是,3C认证首次在国内将电磁兼容的管理纳入强制认证的范畴(此前只是对6类进口商品实施电磁兼容强制检验)。凡是列入3C目录的产品,按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若包含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则电磁兼容检验作为3C认证的一部分内容来管理。需要说明的是,3C认证中的电磁兼容要求主要是电磁骚扰方面的。

现阶段,我国相应的质量管理部门主要以以下方法展开对电磁兼容的质量管理。对列入3C目录的产品,通过3C认证的方式进行管理;对未列入3C目录的产品,则通过自愿认证的方式进行管理。另外,无论产品是否列入3C目录,只要在国内生产或销售,都需要接受国家或地方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和行业监督抽查,对抽查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按国家相应的强制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