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导论: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1)
- 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 张维迎
- 4808字
- 2015-06-16 16:29:42
4.1本书内容提要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典型的组织形式。企业内不同的参与者(要素所有人)之间,在收入分配和控制权上的不对称的合约安排,是企业的最显著特征。在企业内,某些参与者被称为“雇主”(employer),而另一些则被称为“雇员”(employee)。雇主对雇员拥有权威,并有权索取剩余收入;而雇员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服从雇主权威的义务,并挣得固定的薪水。按照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的术语,雇主即是委托人(principal),雇员则是代理人(agent)。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微观”层次上的不对称,直接决定着一种“宏观”层次上的不对称。在社会上,雇主属于上流阶层,而雇员属于下流阶层。正因为此,关于企业的这个话题,不仅仅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注意,也成为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政治家尤其是社会改革家们关注的对象。
雇佣关系发生在资本与劳动之间。一个长期困扰经济学家及其他学者的重要问题是: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这个问题特别与今天相关有两个原因。第一,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已经历过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失败,并且陆续开始了市场导向的改革计划。虽然前南斯拉夫的实验已经证明劳动者管理型(labour-managed)经济不会是一种有效的选择,但这并不能保证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开始脱离传统计划经济时,不被劳动雇佣资本体制所吸引。特别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对某些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劳动雇佣资本型经济或许是唯一可以接受的选择。第二,在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管理相分离,而雇佣关系的传统概念亦不再与业主管理型企业相一致。取而代之的是,持股人雇佣管理者,管理者又转而雇佣工人。即是说,资本家兼企业家与工人之间传统的单一型代理关系,已经被资本家与管理者以及管理者与工人之间的一种代理链(agency chain)所取代。作为委托人的资本家如何建立一种最适当的激励机制,以诱使管理者(代理人)为他们的最大利益而行动,或者说管理者的行为是如何与持股人的利益相消长,这些都已成为许多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但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为什么从一开始,是资本家而不是管理者被授予委托人资格(principalship)。如果企业的产出不直接依赖于资本家的所作所为,则该问题背后的逻辑是,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分离相关的激励问题,为什么不能通过将委托人资格指定给管理者从而让其为自己工作的方法加以解决?或者更概括地说,为什么我们需要资本家呢?
本书打算对那些决定企业内部委托制的诸种因素加以探究,例如,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为什么是企业家监督工人而不是工人监督企业家?为什么是资本家而非工人对企业的管理者加以挑选?决定谁将成为企业家的因素有哪些?我们所讨论的是这样一种经济,在这种经济中,所有的经济活动被分为经营和生产两类。这里,“经营活动”(marketing)指的是那些如科斯(Coase)1937年提出的“发现相关价格”的活动,包括搜寻可获利机会,预测市场需求以及奈特(Frank Knight)1921年提出的“决定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和卡森(Casson)提出的“判断性决策”等。用熊彼特的话来说,即是建立一种生产函数。“生产活动”(producing)指的是在给定的生产函数之下按照经营决策将投入转化为物质产品的所有活动。
在这种经济中,个人被假定在以下三方面存在有差异,(1)经营能力(企业家能力),以θ表示;(2)个人资产,以W0表示;(3)风险态度,以R表示。因为个人在经营能力上存在差异,通过建立一个企业而相互合作对他们也许是件有利可图的事。这是由于在企业中,那些在经营方面具备优势的人可专门从事经营决策,而那些不善经营的人则可专门从事生产活动(请注意,我们假定每个人在生产能力上毫无差别)。由于奈特提出的“不确定性”和阿尔钦(Alchian)与德姆塞茨(Demsetz)于1972年提出的“团队生产”,企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激励问题,即某些成员可能会采取损人利己的行为(如偷懒)。企业组织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功能即是要在不同的参与者之间设计一种合约安排,以使每个成员尽可能地各尽其职。我们将要证明,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成员应该被指定为委托人并有权索取剩余收入,以及监督其他成员,这不仅仅因为他是主要的“风险制造者”,更主要的是因为他的行动最难监督。因此,他成为企业家,而那些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则成为工人。
企业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经营者的选择问题。有能力的人应当是经营者,但谁是有能力的人呢?我们假定,对所有个体来说,每个人的资产W0是易于观测到的公共信息;而经营能力θ则属于私人信息(或必须支付成本方能观测得到)。在这个假定条件下,我们将证明,在自由选择成为企业家的竞争中,具备更高经营能力的资本所有者将会是赢家。这是因为,他们的易于观测的股本(capital stock)可作为一种信号手段标示出有关他们经营能力的信息;而这种安排因此可节约交易成本。换句话说,当局内人与局外人之间关于经营能力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时候,只有那些愿意充当企业家而同时又拥有足量个人资产的人才能被信赖为合格的企业家。一个资本所有者,当他想成为一名企业家时,会更加诚实、可信、尽职和勤奋。他没有积极性夸大(谎报)自己的经营能力,也没有兴趣从事过滥的投资活动。相对而言,一个一无所有的人却更有积极性谎报自己的经营才能并从事过度投资。这里的原因是,在个人消费不可能为负的约束条件下,一个人当企业家的个人机会成本与其个人财产是正相关的。对一个一无所有,只能靠借入资本当企业家的人而言,成功的收益归己,而失败的损失却可推给他人,因而,即使在经营能力很低时,他也有兴趣碰碰当企业家的运气。相反,对一个完全用自有资产当企业家的人而言,他必须为自己的企业家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这样,除非他确实具有经营才能,否则他不会拿自己的财产去冒险。具有理性预期的外部人知道,平均而言,在所有想成为企业家的人(would-be entrepreneurs)中,有个人资产的人比没有个人财产的人具有更高的经营能力,且个人财产越多,(预期的)经营才能越高。一个资本所有者企业家的资本能够赚取“纯粹”的利润,是因为资本可以传递有关经营能力的信息(signaling information)[1]。简言之,我们证明,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相反,如果是劳动雇佣资本,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南郭先生所充斥(即是说,太多的无能之辈将从事经营活动)。
最后,我们建立一个企业的一般均衡的企业家模型。在此模型中,决定某人为企业家或工人,或管理者或纯粹资本所有者的三个关键因素分别是经营能力θ,个人资产W0及风险态度R。我们将证明存在一个一般均衡,在其中,每个人都有他们自己(受约束)的最佳选择,企业的不同形式也可被选择。如此,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都处在均衡中(商品市场的均衡可以理解为劳动市场均衡与资本市场均衡的一种副产品)。更为特别地,我们将证明企业内成员间的均衡关系(金钱的或非金钱的)取决于人口中经营能力、个人财富及风险态度的联合分布(joint distribution)。给定企业家能力、个人财富分布的不对称,如果寻求高才能人员的费用不至于高得吓人,则股份公司作为资本与能力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即将出现。而允许资本家去选择管理者也是一种社会最优模式,这是因为一个人拥有的资产越多,他寻求高能力人才的积极性就越高。我们认为,持股人的主要功能在于挑选一个高能力的管理者,而不是去监督一个在职的管理者。
我们的假说有如下一种暗示:因为资本对劳动的优势与信息成本的节省有关,我们预言,当其他信号可资利用时,这些优势将会逐渐缩小。教育即是此种信号之一,它可显示出经营能力的部分信息,因此有助于工商管理硕士成为管理者。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信息是完全的,资本则变成一种纯粹的生产要素并丧失掉它对劳动的所有优势。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在经营上都不比其他人占任何优势,而企业则成为科斯意义上的多余物。然而,如果我们相信,经营能力至少部分地是天赋的,无法全靠后天培育,在表示某人经营能力的信息时,资本将依然享有对劳动的优势。
有几个术语方面的问题必须强调一下。在本书中,有两类术语替换使用,一类从传统企业家理论中借用而来,另一类则来源于现代代理理论。按照弗兰克·奈特(1921)的意思,“企业家”与两种功能相关:商业决策(经营)及承担商业风险(剩余索取权)。在我们的分析中,这两类功能只有轻微的区别。如果一个资本所有者选择亲自从事经营活动,他即成为一个企业家;如果换一种方式,他挑选另外一个代理人去经营,后者成为一名管理者,而他则成为一名证券持有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们成为联体企业家(joint-entrepreneurs)。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说一个股份公司的特征是企业家身份的分解,而非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经营能力”可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家能力”。我们用“经营能力”代替“企业家能力”,是因为在本书中,经营(marketing)是先入为主的,而企业家资格(entrepreneurship)是经推论而非假定得来。即是说,当我们谈及经营时,我们还不知道谁将成为剩余权益索取者。一个“纯粹的资本家”只是一个证券持有者,他向企业提供资本而不参加企业经营(在本书中,我们在股票持有者[shareholders]与债券持有人[bond-holders]之间不作区分)。
在代理理论里,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力的一方,被定义为“委托方”,相对应地,“代理方”则是指不一定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换句话说,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风险承担者”(委托人)不一定即是“风险的制造者”(代理人)。只要合约不可能是完全的,代理问题就会存在。然而,不像代理理论那样只假定后果仅取决于代理方的行为,我们所关心的是这样一种交易,其后果不仅取决于代理方行为,也同样可能取决于委托方本身。最关键的与代理问题相关的“激励方案”(incentive scheme)即是委托人资格的分配,即哪一方应是委托人。因为这个理由,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区别必须谨慎对待。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区别只在一定程度上才有意义。例如,在一个古典型企业里,企业家承担了所有的风险,而工人们只挣取固定的报酬,因此我们把前者叫做委托人而后者则为代理人。然而,当我们假定工人的技术具有“企业特种性”(firm specific),他们在企业里所拿的薪水又高于市场水准,则他们就不得不承担部分由企业家的行为造成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工人反而是委托人而企业家则是代理人。[2]另外一个例子是“合伙制”:每一个合伙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代理人,同时又是委托人。
在许多文献中,“权威”(authority)与“指挥”(direction)被广泛互换使用。在本书里,二者则互有区别,后者与经营功能相关,前者则与委托权相关。经营功能要求生产者“服从”经营者的“指挥”,例如去做什么,又如何去做等。然而,这种指挥却不一定与委托权相一致,后者指委托人有资格去监督代理人的绩效,能决定对代理人的奖惩、聘退。我们将委托人的这种资格理解为“权威”(authority)。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可说明两者的差异:在工人管理型企业里,总的说来工人有任命管理者的权威,而管理者却依然有权指挥工人去做什么或如何做。另外一个例子是病人与医生之间的关系:病人对医生拥有权威,但医生却可指挥病人。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里“指挥”与“权威”的一体化现象也许应该对那些忽视两者之间这种差异的许多经济学家负责。
本书的基本思想可以用一个将个体特征两分法的模型(我们省略风险态度这一向量)加以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