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经营决策,生产活动,监督与委托人资格的安排(1)
- 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 张维迎
- 4631字
- 2015-06-16 16:29:42
5.1引言:企业作为一合作组织及其代理问题
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是,生产者生产商品,不是直接为他自己的需要,而是为了市场,他通过市场买进投入并出售产出。因此,他的收入及其效用,并不仅仅取决于他从投入中生产了多少,而且还取决于他对他的产出能要价多少以及为其投入支付了多少。他所关心的是价格向量与净产品向量的乘积(即净收益),而不是产品向量本身。为了得到期望效用的最大值,他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决定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奈特,1921,p.268)或者用科斯的话来说:“发现相关价格”(relevant price)(科斯,1937,p.390)。我们把这一“首要功能”(primary function)定义为“经营决策”(marketing),而所有涉及贯彻这一决策的其他活动则定义为“生产活动”(producing)(主要在物质上把投入变为产出)。
当然,即使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民(或佃户),也不得不“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的决策。但是,他的决策很少与“发现相关价格”有关,因此,可以理解为“生产活动”。原因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民为决策所需要的所有信息,是他自己的偏好以及他自己的资源,这两者他都是十分清楚的。他不得不面对的唯一不确定的是关于天气(例如,下雨还是不下雨),这是他完全无法控制的。用奈特的话说,这是“风险”(risk),而不是“不确定性”(uncertainty)。相反地,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为作决策所需要的最重要信息,是有关他人的偏好和他人的资源,这两者都是不确定的。为了决定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他必须获得其他人将如何评价他能选择生产的各种产品(即相关价格)的某种信息。他必须具有关于与不同“生产函数”相关的相对效率的某种知识,以及必须发现哪里市场“不均衡”(机会)。因为完全信息的费用太大,他不得不面对某些风险。由于这些风险与他的决策相关,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是他的行动所内生的,它们是不能被保险的(奈特,1921)。[1]他的收益波动,受他经营决策行动的支配,要比受他生产活动的控制程度大得多。一个企业家多半是当他用最少的费用生产了“错误”的产品,而不是在他是“低效率”地生产了“正确”产品时破产的。[2]
经营决策能力可以定义为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能力(或者发现相关价格的能力)。尽管每一个人都可能掌握某些经营决策能力,但观察表明,各个人的经营决策能力是不同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不同的人,面对不同的搜集与加工信息的费用,同时还由于经营决策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人的“机灵”(柯斯纳)、“想象力”(沙科)和“判断力”(卡森)。所有这些个人特点,起码有部分是先天的、无法教育的。[3]此外,尽管各个人在他们的生产活动能力上也有不同,但生产活动能力的分布并不需要与经营活动能力的分布相一致。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设,个人之间在生产活动能力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经营决策能力上有差别,这种差别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合作的机遇,这种合作导致“企业”的出现。在企业中,那些具有高经营决策能力的人负责经营决策,而那些并不擅长经营决策的人则负责生产活动,以此代替每个人都是既负责经营决策又负责生产活动的个体实业家。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是一个具有劳动分工特点的合作组织。[4]
但是,尽管建立企业有潜在利润,企业作为一合作组织仍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因为不确定性,企业的收益是一个随机变量,经营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何用分配剩余索取权的方法在企业成员中分配风险就是一个问题。第二,由于“团队生产”(team-production),每个成员对整个收益的贡献不是可以毫不费力地度量的。[5]这就产生了一个激励问题:当事人可能有损人利己的行为(例如偷懒),问题是如何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以便使每一成员对他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地负责。由于经营风险是与每个成员的行为高度相关的,因此是不能被保险的,[6]所以这两个问题不能独立地解决。这就是说,风险有多大,取决于风险是如何分配的。契约安排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同时处理这两个问题。仿效阿尔钦与德姆塞茨(1972),我们可以把此问题与委托人资格(principalship,或译委托权)安排视为同一个问题:谁应该作为委托人(principal)监督其他人和拥有剩余索取权?契约安排的三种极端选择是:(i)经营成员作为委托人;(ii)生产成员作为委托人;(iii)他们作为合伙人相互监督并分享风险。
本章想要分析的是委托人资格(或委托权)在经营成员与生产成员之间的最优安排。我们将决定这种最优安排的决定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风险费用;另一类是激励费用。根据有关不确定性的文献,风险费用是作为在既定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预期收入与确定性等价收入(certain tyequivalent income)之间的差额来定义的。给定企业收益的分布函数及每个人的效用函数,总的风险费用是经营成员的风险费用加生产成员的风险费用,它是契约安排的函数。仿效詹森与麦克林(1976),激励费用[7]定义为“最优”(thefirstbest)期望收益(即当每个成员对企业总收益的贡献能完全地、不费力地度量出来)与既定契约下的实际期望收益(包括由激励问题带来的所有损失,诸如委托人的监督费用,代理人的契约开支以及由詹森和麦克林所定义的“剩余损耗”)之间的差额。不管委托权如何安排,激励费用总是存在的。可是,不同的委托权安排产生不同的激励费用。我们的一个主要贡献,是证明这些激励费用是决定委托权安排本身的关键因素。相反,在大多数关于代理理论的现存文献中,激励费用只影响委托人如何设计对代理人的激励方案。特别是,鉴于经济学家对风险费用已有很成熟的研究,我们的注意力几乎完全集中在委托权安排如何与激励费用相关的问题上。
为了分析,我们作如下假设。第一,经营成员与生产成员两者都作为单一的个体。实际上,由于在经营决策上规模经济的作用,一个经营成员可能与许多生产成员相搭配。由于这些生产成员在功能上是同一的,把他们当作单一的个体,可以使我们集中研究经营决策与生产活动之间功能上的不对称对委托权安排的作用。[8]第二,在本章中,我们假设每个个体的经营决策能力是共同知识,其他人如他本人一样清楚,因此,经营决策功能和生产活动功能在企业成员中能正确地分配。第三,我们省略了下章要着重讨论的资本问题。在以上这些假设下,问题能确切地表示如下:企业由两类“工人”组成,一类是经营成员,另一类则为生产成员;企业的收益是由两类成员的活动及外生的“自然状态”(states of nature)共同决定;收益的分配与激励费用及风险费用相关;委托权的安排是要使风险费用与激励费用之和达到最小。在下一章,我们将在放松第二、第三个假设的条件下论述资本在委托权安排中的作用。我们分析的策略是首先说明委托权为什么应安排给经营成员,然后说明为什么资本家应有权选择经营成员。[9]
本章的主要论点是把委托权安排给经营成员是最优的,因为经营决策活动支配着不确定性,同时经营成员的行为最难监督。这给企业家与工人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提供了基本依据。本章安排如下。在第2节中建立基本模型;第3节,在风险中性的假设下,我们将讨论生产的团队化(协作)程度、各成员的相对重要性及监督技术如何通过对激励问题的作用决定最优委托权安排;第3节第一部分讨论当监督在技术上不可能时最优安排是什么;第二部分讨论当监督在技术上可能时最优安排又是什么;第4节讨论两个现实存在的企业形式(经典的资本主义企业及合伙企业)及一个理论上创造的企业形式(阿尔钦—德姆塞茨企业);第5节我们引入风险态度以讨论风险费用如何与委托权安排相联系,以及它带来何种效果;第6节是结束语。
5.2模型
企业由两类成员组成,经营成员M与生产成员P。两者都假设为期望效用最大化者。每个成员的任务是明确规定好的。企业的收入流取决于两个成员的共同努力,并依赖于外生的“自然状态”。令Ai是第i成员的行动集合,表示Ai的一个元素,即。特别地,我们将等同于一个连续的、一维的努力变量,称为i的“工作努力”(work effort),可以想象为i为完成其任务而采取的所有行动的加总度量。令Y为企业的总收益,则Y是aM和aP的随机函数。根据莫里斯(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1979),我们假设,对任何给定的aM和aP,存在一个Y的条件分布函数,用φ(Y;αM,αP)表示1。弗朗克·奈特所定义的不可保险的不确定性意味着αφ/αai≠0和αφ/αaP≠0,我们对φ(Y;αM,αP)做如下假设:
假设1:
(i)αφ/αai≤0,且至少对某些Y,严格不等式成立;
(ii)α2φ/αai2≥0;(iii)α2φ/αaM2aP≠0。
(i)意味着φ(Y;αM,αP)满足对与的一阶随机控制条件(the first-order stochastic dominance condition);(ii)意味着满足对与的分布函数的凸性条件(CDFC),或者说规模(经济)随机递减条件(stochastic diminishing return toscale);(iii)是不确定性情况下的团队生产假设。
假设1(iii)的主要意义之一是即使两个成员都是风险中性者(risk-neutral),要每个成员完全并且只对自己的行动的不确定后果负责是不可能的。[11]因此,M与P的关系不能用完全的契约来解决,必然存在两个成员之间的某种责任转移。这里,责任转移((transfer of responsibility)意思是指i的利益受到j行动的影响。
我们主要关心的是:什么是责任转移的最优安排?我们把这一问题等同于下述定义上的委托权(或委托人资格,principalship)的安排:
定义1:成员i是成员j的委托人,如果他不得不为j行动的不确定后果承担全部的或部分的责任。相应地,j便叫代理人,式中i,j=M,P;i≠j。
上述定义看来与通常关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非常一致,它允许我们将两个成员(合伙)之间相互分担责任的安排考虑进去,在后一情况下,二者互为委托人和代理人(这也是法律上定义的合伙人的含义)。
值得指出的是,委托人是为代理人行动的不确定后果负责,而不是为代理人行动本身负责。因此,“承担风险”可能是更为恰当的术语。在代理人行动是完全可观察的情况下,一个“行动依从(action-contingent)支付契约”会使代理人为他自己的行动完全负责,而委托人却仍然是委托人,因为除非没有不确定性,否则,他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动承担风险。
委托权的实质是承担风险。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委托人被授予“监督的权威”(authority to monitor),这种权威使他可以在规定的限度内要求(强制)代理人比在没有这种权威时工作得更多。[12]因此,委托权安排是经营成员与生产成员之间的一个二维契约。它决定收益分配(承担风险)与监督权威(authority of monitoring)的分配。然而,我们将会看到,在某些关于效用函数的标准假设以及在关于监督权威极限的合理假设下,监督激励((incentive to monitor)是唯一地被收益(风险)分配所决定了。由此,除受被监督成员的认可外,我们将不再对监督权威的分配做进一步的限制。事实上,本模型的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特性是监督权威的分配是内生的;这就是说,任何人都有权监督别人,只要后者愿意接受他的监督。[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