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二——京师案件审理程序(6)

(一)依刑部定拟判决之裁决京师案件经刑部初审,大理寺复审(或复核)平允后,大理寺奏闻皇帝裁决,奉旨钦依(即依刑部拟之判决),该京师案件始为结案。其中死罪案件,刑部即可依一定程序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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