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一——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3)
-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 那思陆
- 6195字
- 2015-03-11 15:55:31
“凡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着为令甲者,不得引比。”换言之,皇帝针对具体个别案件所下达的谕旨及敕令,原则上不得比附作为未来处理案件之依据。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制定《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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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着为令甲者,不得引比。”换言之,皇帝针对具体个别案件所下达的谕旨及敕令,原则上不得比附作为未来处理案件之依据。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制定《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