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隋唐法律制度(3)

在唐代,凡是买卖田宅和重要的动产都要订立契约。土地买卖限于永业田及贵族官僚的“赐田”。关于较为重要的动产如奴婢、马牛等的买卖,唐律强行要求订立契约。《杂律》中规定:以奴婢、马牛为标的的买卖,要在成交三...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