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农民工政策(2)

从事室内装修业,首先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还要具有2年以上的专业训练或操作经历;并且了解各类装饰材料性质、用途、使用方法;掌握室内装修的工艺过程;有一定设计知识和识图能力,能按照图纸进行作业处理;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防毒、防火常识;室内装修业的各个工种均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从业者必须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

17.从事餐饮业有哪些素质要求?

餐饮业是窗口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基本素质。餐饮业包括的范围很广,大到宾馆、饭店、机关与学校食堂;小到茶馆、酒吧、饮食摊点、大排档等。涉及的职业包括餐厅经理、厨师、饭店服务员、食品售货员、送餐员、原料采购、洗碗工等。

从事该行业的基本素质要求有:

1.文化素质: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原料、营养学、卫生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如果在涉外饭店工作,还要有一定的外语会话能力。服务员应该不仅对本饭店经营的饭菜和酒水有足够的了解,还要了解饮食知识、文化,了解心理学、社会学,才能满足顾客的需求:

2.心理素质:从事餐饮业的职业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端正的服务态度;能严格遵守职业纪律;能自觉抵制精神污染和金钱的腐蚀。

3.在生理方面,要求味觉、嗅觉灵敏,动作反应迅速,双手及眼手协调能力强。无色盲、无口臭、无口吃、无皮肤病、无传染病。

4.注重仪表、整洁大方、懂得礼仪。穿着打扮要适当,并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对于服务员还要求五官端正、言语流畅。

18.对修理业的从业人员有哪些素质要求?

修理业包括的范围很广,常见的如电器修理、机动车与人力车修理、钟表眼镜修理、上下水管道修理以及皮鞋、雨伞、皮包等物品的修理。从业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应聘于公司、企业,如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汽车修理厂等;也可自己租房开修理部或摆个修理摊。

从事修理业应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修理技术,要努力做到“手到病除”。

2.职业道德很关键,要坚持诚信,顾客至上,文明服务。

3.技术水平很重要。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要求从业者不断地钻研技术,学习新的方法,学会使用最新的检测工具,提高服务水平。

19.从事家政服务业有哪些素质要求?

家政服务业的特点是进入家庭内就业,工作项目多而细,包括照看婴儿、接送孩子、照顾老人和病人、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许多方面。另外,接触雇主多。因此,对家政服务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主要应具备以下几条:

1.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2.人品好,无不良道德品质问题;

3.性格好,耐心细致;

4.善于沟通。应及时跟雇主反映各种情况,如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释清楚,防止出现误会。

20.农民工可以加入工会吗?

工会组织的主体是职工,入会的惟一条件是社会身份。社会身份既具有阶级性又具有群众性。是不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是界定农民工社会身份的惟一依据,而不是其他。

细分来看,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这是现代工人阶级的一个典型标志,这一条农民工已经具备;二是他们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不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也就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直接生产者,这一条农民工也完全具备。

农民工能不能加入工会,是一个涉及工会组织性质、成分的重要原则问题。因此,不仅要有准确的身份界定,还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办事。发展城镇农民工入会主要来自三大法律政策依据:

第一个是《宪法》依据。《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第三十五条又明明白白地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从两个方面说明,第一,农民工作为中国农民在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面前,是与城镇职工一样平等的,绝无二等公民之说,所有公民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都一样享有,不能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另册”。《宪法》所赋予的结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广大城镇农民工来说,最集中表现为他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已经得到了政府的确认,受到了来自法律的保护,是合法的。

第二个是《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就是说,既然承认农民工是劳动者,那他们就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别的城镇职工作为劳动者可以,同样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为什么不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个是《工会法》依据。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国工会章程》的会员条件在第一条中的表述和《工会法》是完全一致的,两者都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作为建会和入会的衡量标准。只要承认现阶段的农民工同属于工人队伍的新成员,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就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让他们加入和建立工会,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1.农民工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现实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最薄弱的环节就是农民工权益保护,农民工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劳动权在实行中受到了种种限制,劳动环境恶劣,工资被长期拖欠,职业病屡屡发生,生产事故时刻威胁着他们的生命,被非法搜身的事件不绝于耳。

因为缺少法律知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少人在权益受侵害时,采取的办法不太可取。一种是依靠家乡在打工地设立的劳务办事处,遇到权益被侵害的事件,由办事处和当地的劳动、司法、民政、公安打交道,以求问题的解决,也取得了一定的维权效果。另一种是请律师,直接到法院告状打官司,这种办法对于农民工,无论是支付诉讼费用,还是取证判决,乃至于执行等等都困难重重,不是真正好的维权办法。还有一种就是不找政府、不找法院,以“同乡会”等非法形式,甚至借助于打工者内部的“黑恶势力”去“私了”,以求将维权问题“摆平”,但这种办法往往会发展成为非法组织,不但达不到农民工维权的目的,而且轻则容易使他们堕入非法组织的泥潭,重则为坏人和心怀不可告人目的危险分子所利用。把本来善良可欺、求助无门的农民工引上歧途,最终败坏农民工的声誉和形象,是根本不可取的。

农民工维权的有效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依照《工会法》和《劳动法》的要求,加入和成立统一的工会组织。因为在企业和农民工的关系中,雇主方处于强者的地位,而农民工则处于弱势地位。只有通过法律授予工会相应的维护权利,依靠工会集中职工的利益和意志,才能够形成和企业主事实上的平等主体,才能保障在企业和职工之间签订真正平等的合同和协议。而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权利,独立的财产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优势和基础。政府则通过立法,保证工会权利的顺利行使,并对妨害工会行使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组织起来力量大”、“团结就是力量”。因此,农民工只有建立和加入工会组织,才是维护自身权益既合法又有效的办法。

22.非农化转移与农村经济发展有何关系?

第一,农业人口减少可以提高农民的人均市场占有份额。将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其直接效果是减少了从事农业的人口,也就提高了剩下来的农民的人均市场占有份额,从而增加了农民的人均收入。未来15年,如果将城市化水平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45%的世界平均水平,则将有2.5亿农民变为非农职业者。这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民收入会自动增加15%。

第二,非农产业是我国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就全国而言,农业收入虽然依旧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1996年以来,农业对农民收入增加的贡献逐年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近年来农民收入之所以能够增加,主要是依赖于非农产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其中非农业收入1066.4元,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是55%。因此,从农民收入增长的来源结构看,农民收入的增加主要依赖非农业收入的增加,并且,非农产业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

比较我国东西部农民收入也可以看出,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正是农民最富的地区,如江、浙、粤。2000年,上海农民人均纯收入5597.37元,其中第一产业纯收入为789.09元,仅占14.10%。而贵州省农民纯收入为1374.16元,第一产业纯收入884.68元,比上海略高,但其比重却达到64.4%。由此可以看出,东西部农民的主要差距不在农业收入,而在于非农业收入的差别,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农民收入就高。

第三,非农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非农产业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可以加快农业人口的非农化,从而为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创造出的规模效益无疑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时,非农产业的发展,可以形成大量反哺农业的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为农业保护创造先决条件。

第四,乡镇企业是发展非农产业,大容量吸纳劳动密集型就业的重要载体。乡镇企业曾为农民外出就业立过汗马功劳,最多的时候吸纳了1.3~1.4亿农民就业。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困难,未能进一步大量吸收农民工就业,甚至还排斥就业。但这并不等于乡镇企业不能再吸纳农民就业。我国乡镇企业与世界一些国家的确认标准相比,它的实际人数相对偏高,资产、资本和经营的规模相对偏低,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就业投资较低,就业机制灵活,对就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不高,具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优势,只要注意引导乡镇企业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发展,就能努力扩大乡镇企业就业的容量。

23.怎样看农民工是先进生产力的推动者?

由大量农民工所形成的劳务经济,已由当初的少量外出谋生行为演变为上亿人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如今已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重视,经济学专家也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其价值绝不仅仅局限于流动就业者怎样增加了收入,交流了信息,学到了本领,提高了素质,它的重大意义还在于,它具有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重大的历史内涵。

我国的农村生产力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由于人多地少,农村生产力出现了新一轮的发展瓶颈。这种发展缓慢的生产力状态,先是把富余的农村劳动力“逼”上打工之路,继而是走上就业之路,直到现在的“创业之路”,为农村徘徊低迷的生产力注入了新的源源不断的发展活力。

其贡献至少可概括为:

(1)提高了对GDP的贡献份额。据世界银行等机构研究表明,劳动力由低生产率部门向高生产率部门重新配置,对GDP的贡献份额大约为16%~20%。在今后30年,劳动力部门间转移可以对GDP年均增长率贡献2~3个百分点。广东省有2000万农民工,对全省GDP的贡献已超过25%以上。

(2)为工业化基地提供充足劳动力。20多年前的东莞,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农业小县,人口不过百万。如今,它已成为闻名遐迩的国际制造业基地,仅外来民工就超过600万人,是本地人口的6倍。当地官员说,“没有民工,东莞的现代化建设不可想象”。

(3)降低了工业化的成本,增加了国民经济积累。据测算,1995年农民工与城市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差距就达到7381元。如果以9546万农民工(劳动部和统计局,1999年)来计算,农民工一年为国民经济提供的剩余积累就达到7046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9%。因此说,农民作为工人阶级的后备军和工人阶级的新成分,对先进生产力的推动作用是无可替代、毋庸质疑的。

24.农民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有哪些贡献?

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农民工在经济上为国家和家乡创造了宝贵财富。大项目的竣工和大城市的变化无一不凝结着亿万农民工的智慧和汗水。仅以农民工占主体的乡镇企业为例,资料表明,创造了我国农村和社会总产值的五分之三、国内生产总值的近三分之一、工业增加值的二分之一,都来自拥有1亿多农民工的乡镇企业。同时,农民工将工资和劳动报酬源源不断地寄回家乡,并利用办厂兴业,扩大就业,其对农民增收,拉动消费,保持稳定,更是有目共睹,有口皆碑。

在社会发展中的贡献:

第一,在政治上形成了今日我国社会中工农联盟的天然纽带。农民工既保持了农民吃苦耐劳的本色,又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这股新鲜血液在工人阶级内部的循环,不仅激发了工人阶级自身与时俱进、吐故纳新的活力,而且赋予了新时期工农联盟新的内涵,城乡一身,农工交融,浑然一体,使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党的社会基础更加强大和巩固。

第二,在消除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隔阂中架起了桥梁。农民工不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者,而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农民工对城市文明的沟通,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变革农民观念,传播现代文明;有利于城乡物资交流、文化交流、信息交流,改变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使城乡经济、文化同步发展。在城市,以艰苦奋斗、吃苦耐劳、淳厚朴实的言行感染、影响着久居城市的人们;他们将现代都市里的思想观念、管理手段、科学技术和生活质量带回家乡,一改农村闭塞、沉闷的传统文化。实践证明,许多农民工已成为家乡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带头人。

25.农民工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何影响?

在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中,由于农民工置身于农村、农民、农业这个难点和重点之中,因此居于极为重要的位置。同其他各个阶层的力量相比较,他们已将自身锻造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突击力量和重要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