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本我 自我 超我(5)

力比多是取自情绪理论的一种表述。我们用这一名词称呼那些与包含在“爱”这一词之下的一切东西有关的本能能量——以量的大小来考虑这一能量(虽然目前实际上是不可测量的)。我们用爱一词所指的东西的核心,自然就是以性结合为目的的“性爱”(这就是通常所称的“爱”,或诗人们所歌颂的爱)。但是,我们并不把如何在“爱”这一名称中所共有的东西分离开来,例如“自爱”以及对父母和儿童的爱、友爱和对整个人类的爱,还有对具体对象和抽象观念的奉献,我们的根据在于这一事实:精神分析研究表明,所有这些倾向是同样的本能冲动的表现;在两性之间的关系中,这些冲动迫切地趋向性的结合,但在其他场合中,它们离开了这一目标,或者避免实现这一目标,尽管它们总是保持着它们原初的本性,足以使得它们的身份成为可认识的(如在渴望亲近和自我牺牲那样的特性中)。

于是,我们的意见是,语言在创造具有多种用法的“爱”一词的过程中,已经行使着完全合理的部分统一。我们至多也不过是把它当作我们科学讨论和解释的基础。当精神分析做出这一决定时,它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似乎它是荒谬绝伦的发明活动的罪过。然而,它在这种“宽泛”的意义上看待爱并没有做出独创性的东西。在其起源、作用和性爱的关系方面,哲学家柏拉图的“爱的本能”恰好与“爱力”即精神分析的力比多相吻合,正如普菲斯特尔和纳赫曼佐思已详细表明的那样;当司徒保罗在他著名的《哥林多书》中赞美爱至高无止时,他肯定是在同样“宽泛”的理意上理解它[“虽然我用人和天使的语言说话,但我没有爱,我变成像只会发出响声的铜管,或者是一个丁零响的钗钹。”——译注]。但是,这只表明,人们不总是严肃地对待他们的伟大思想家,即使当他们极力声称尊崇伟大思想家的时候亦如此。

于是,精神分析把这些“爱的本能”称作“性本能”,并根据它们的起源称作占有。大多数“有教养”的人把这一术语当作是一种侮辱,并用“乏性论”的责难作为报复来攻击精神分析。把性当作是对人性的抑制和耻辱的东西的任何人,将随意地使用更高雅的词“爱的本能”和“爱欲的”。我自己本也可以从一开始就如此做,这样会使自己免遭更多的敌对。但我不想这样做,因为我不愿意向怯懦屈服。人们决不能说清这种屈服可能把你引向何方;人们首先在用词上屈服,而后一点一点地在实质上也屈服。我看不出羞于谈性有什么好处,最终不过是我们德语词“爱”的翻版;最后,谁知道怎样等待,他就不必让步。

自我的依赖关系

按语:

本文是作者对“本我”、“自我”和“超我”关系更详细地描述,可以说是对前文的高度总结。“本我”通过“自我”达到满足欲望的目的,“超我”通过“自我”产生压抑感抑制欲望。在整个精神体系中,自我依靠它和知觉系统的关系,而以时序来安排心理过程,使它们服从于“现实检验”,换言之,“自我”协调着“超我”和“本我”,依照现实原则,采取适当的行为措施;“超我”和“本我”则威胁着“自我”,从而引起强烈的焦虑和罪恶感。

我们的论题的复杂性一定可以作为下述事实的一个借口,即本书各章的标题没有一个和它们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且在转向该题目的新的方面时,我们要经常回到已经研究过的那些问题上来。

如同经常所说的那样,自我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认同作用中形成的,认同作用取代了已被本我放弃的贯注;这些认同作用中的第一种总是作为自我中的一个特殊职能而进行活动,且以超我的形式和自我相分离,而后来,当它强壮起来时,自我就可能更坚决地抵抗这种认同作用的影响。超我把它在自我中的特殊地位或与自我的关系归于必须从两个方面考虑的一种因素:一方面它是第一种认同作用,是当自我还很脆弱时就发生的认同作用;另一方面它是俄底浦斯情结的继承者,因而把一些最重要的对象引入到自我中去了。超我和后来自我所产生的变化之间的关系,大体上就是童年期最初的性欲期和后来在青春期之后的性生活之间的关系。虽然它很容易受后来的一切影响,但它一生仍然保留着从恋父情结派生给它的特点——即和自我分离并统治自我的能力。它是对自我以前的虚弱和依赖性的一种纪念,成熟的自我仍然受它的支配。就像儿童曾被迫服从其父母那样,自我也服从由它的超我发出的绝对命令。

然而,超我派生于本我的第一次对象贯注,派生于俄底浦斯情结,这种派生对它来说还有更大的意义。正如我们已经描述的那样,这种派生把它和本我在种系发生上获得的东西联系起来,并使它成为一个以前的自我结构的再生物,这个自我结构已把它们的沉淀物留在了本我中。因此,超我总是和本我密切联系着,并能作为它和自我联系的代表。它深入到本我之内,并且由于这个理由而比自我更远离意识。

通过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向某些临床事实,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这些关系,这些事实早已失去其新意,但仍有待理论探讨。

在分析工作中有些人以相当独特的方式行事。当我们满怀希望地对他们讲话、或对治疗的进展表示满意时,他们则露出不满的神情,而且他们的情况总是变得更糟糕。人们一开始把这种情况看做是挑战,看做是试图证明他们比医生更优越,但后来则开始采取一种更深刻、更公正的观点。人们开始认识到,不仅这种人不能承受任何表扬或称赞,而且还对治疗的进展做出相反的反应。每一种应该引起的、而且在另一些人身上的确引起了症状的改善或不再恶化的那种局部的治疗方法,却在他们身上暂时引起了病情的恶化;这些病人在治疗期间病情加剧,而不是好转,他们往往表现出所谓“消极的治疗反应”。

毫无疑问,在这些人身上有某种坚决与康复作对的东西,它害怕接近康复,好像康复是一种危险似的。我们习惯上说,在这些人身上,生病的需要占了渴望康复的上风。假如我们以通常的方式来分析这种抵抗——那么,即使我们容许病人对医生的那种抵抗态度,容许病人想从疾病中获得各种好处的那种固恋,大部分抵抗仍然遗留下来:这表明它本身就是恢复健康的一切障碍中最强大的,甚至比诸如自恋的难接近性(一种对医生的消极态度,或对生病好处的依恋)这种熟悉的障碍更强大。

最后,我们开始认识到,我们正在对付一种所谓“道德的”因素,这是一种罪疚感,它要在疾病中获得满足,并拒绝放弃受病痛的惩罚。我们把这个相当令人失望的解释作为最后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就病人而言,这种罪疚感是无声的;并没有说他是有罪的;他也不觉得有罪,只觉得生病了。这种罪疚感只表现为一种对极其难以克服的身体康复的抵抗。要使病人相信,这种动机是他继续生病的原因,这也是特别困难的;他坚持那种更明显的解释,即用分析法所做的治疗对他的病情来说是毫无裨益的。

我们的描述适用于这种事态的最极端的例子,但是,这个因素在非常多的病例中,或许在一切较严重的神经症的病例中都在很小的程度上得到考虑。事实上可能正是这种情况下的这个因素,即自我理想的态度决定着神经疾病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将毫不犹豫地更全面地探讨罪疚感在不同条件下借以表现自己的方式。

对正常的、有意识的罪疚感(良心)进行解释并没有什么困难;它是以自我和自我理想之间的紧张为基础的,并且是由它的批判功能进行自我谴责的表现。可以推测,神经症中如此熟知的自卑感,可能和这种有意识的罪疚感密切相关。在两种非常熟悉的疾病中,罪疚感被过分强烈的意识到;自我理想在其中表现得特别严厉,常常极其残暴地对自我大发雷霆。自我理想在这两种疾病(强迫性神经症和抑郁症)中的态度,和这种类似性一道,表现出具有同样意义的差异。

在某些形式的强迫性神经症中,罪疚感竭力表现自己,但又不能向自我证明自己是正确的。所以,这种病人的自我反对转嫁罪责,并在否定它的同时寻求医生的支持。对此予以默认是愚蠢的,因为这样做毫无用处。分析最终表明,超我正受着自我所不知道的过程的影响。要想发现真正位于罪疚感根基的被压抑的冲动是可能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超我比自我更了解潜意识的本我。

在抑郁症中,超我获得了对意识的控制,这种印象甚至更加强烈。但在这种病例中,自我不敢贸然反抗;它承认有罪并甘愿受罚。我们理解这种差异。在强迫性神经症中,问题在于,应受斥责的冲动从未形成自我的一部分;而在抑郁症中,超我向其表达愤怒的对象则通过认同作用而成为自我的一部分。

当然,我们还不清楚,为什么罪疚感能在这两种神经症中达到如此的强度;但是,这种事态所表现的主要问题在于另一方面。在我们处理了其他病例之后再来讨论它——在这些其他病例中,罪疚感始终是潜意识的。

在癔病和某种癔病状态下,基本的条件就是发现这种罪疚感。罪疚感用以保持潜意识的机制是容易发现的。癔病的自我保护使自己免受痛苦知觉,它的超我的批判正是以此来威胁它,要采取那种保护自己免受无法忍受的对象贯注的同样方式,也就是采取一种压抑行为。因此,正是自我应该对这种保留在潜意识中的罪疚感负责。我们知道,一般来说,自我是在超我的支配和命令下进行压抑的;但是,在这种病例中,它把同样的武器转而对准它的严厉的监工了。在强迫性神经症里,如我们所知,反向作用的现象占主导地位;但是(癔病中的)自我在这里却满足于和罪疚感所涉及的材料保持距离。

我们可以进一步大胆地假设,大部分罪疚感在正常情况下必定是潜意识的,因为良心的根源和属于潜意识的俄底浦斯情结紧密相连。如果有人想提出这种矛盾的假设,即正常的人不仅远比他所相信的更不道德,而且也远比他所知道的更道德,那么,该论断的前半句是以精神分析的发现为依据的,精神分析对剩下的那后半句则不反对人们提出异议。

这种潜意识罪疚感的加剧会使人成为罪犯,这是个令人惊讶的发现,但无疑却是个事实。在许多罪犯中,特别是年轻的罪犯中,会发现他们在犯罪之前就存在着一种非常强烈的罪疚感。因此,罪疚感不是它的结果,而是它的劫机,就好像能把这种潜意识的罪疚感施加到某种真实的和直接的东西上就是一种宽慰。

在所有这些情境中,超我表现出它和意识的自我无关,而和潜意识的本我却有密切关系。现在关于它的重要性,我们把它归之于自我中的前意识字词记忆痕迹,于是,问题也就必然产生了,超我,假如它是潜意识的,它是否还能存在于这种字词表象中,或者假如不是潜意识的,它究竟存在于何处呢?我们暂时的回答是超我和自我一样,都不可能否认它是从听觉印象中起源的;因为它是自我的一部分,且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这些字词表象(概念、抽象作用)而和意识相通。但是,这种贯注的能量并未到达起源于知觉(教学、读书等)的超我的这些内容,而是触及了起源于本我的超我的这些内容。

我们放在后面回答的那个问题就是:超我是怎样主要作为一种罪疚感(或者更确切地说,作为一种批评——因为罪疚感是在自我中对这种批评做出回答的知觉)来表示自己,另外,是怎样发展到这样对自我特别粗暴和严厉的呢?如果我们先转向抑郁症,就会发现,对意识获得支配权的特别强烈的超我对自我大发雷霆,好像它要竭尽全力对这个人施虐。按照我们关于施虐狂的观点,我们应该说,破坏性成分置身于超我之中,并转而反对自我。现在在超我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东西可以说是对死亡本能的一种纯粹的培养。事实上,假如自我不及时地通过转变成躁狂症以免受其统治的话,死亡本能就常常成功地驱使自我走向死亡。

以某种强迫性神经症的形式进行的良心的谴责也同样是令人痛苦和烦恼的。但对这里的情况我们不太清楚。值得注意的是,强迫性神经症和抑郁症相反,它决不采取自我毁灭的步骤:好像它能避免自杀的危险,而且比癔病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免除危险,我们能够发现,保证自我的安全的东西就是保留了对象这个事实。在强迫性神经症中,通过向前生殖器组织的退行,就能使爱的冲动转变成对对象的攻击冲动。破坏性本能在这里再次得到释放,其目的在于毁灭对象,或至少看起来具有这个意图。这些目的尚未被自我采纳;自我用反相作用和预防措施来奋力反对这种意图,而这些意图就保留在本我中。但是,超我的表现却好像是说,自我应该为此负责,并且在惩罚这些破坏性意图时,用它的严肃性表明,它们不但是由退行引起的伪装,而且实际上用恨代替了爱。由于两方面都孤立无援,自我同样徒劳地防御凶恶的本我的煽动、防御对实施惩罚的良心进行责备。但它至少成功地控制了这两方面的最残忍的行动;第一个结果是没完没了的自我折磨,最后在它所能达到的范围内对对象做系统的折磨。

它们用各种方法来对付个人机体内危险的死亡本能的活动,其中一部分是通过和性成分的融合而被描绘成无害的,另一部分以攻击的形式掉过头来朝向外部世界,而在很大程度上它们无疑继续畅行无阻地从事它们的内部工作。那么,在抑郁症中超我是怎样成为死亡本能的一个集结点的呢?

从本能控制观和道德观来看,或许可以说本我完全是非道德的,自我则力争成为道德的,而超我则可能是超道德的,因此才能变得像本我那样冷酷无情。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人越是控制它对别人的攻击性倾向,他在其自我理想中就越残暴——也就是越有攻击性。而日常的观点对这种情况的看法则正好相反:自我理想所建立的标准似乎成为压制攻击性的动机。但是,我们前面说过还有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人越控制它的攻击性,它的自我理想对其自我的攻击性倾向就越强烈。这就像是一种移置作用,一种向其自我的转向,即便是普通正常的道德品行也有一种严厉限制、残酷禁止的性质。的确,无情地实施惩罚的那个更高级的存在的概念正是从这里产生的。